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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计划经济时代起,我国就存在政府监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政府监管体制也不断完善。时至今日,在吸取了经验教训之后,我国的政府监管效果如何仍需历经现实的检验,笔者尝试从以往数据中探究一二,为我国政府监管政策的制定提供经验证据。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上市公司违规会计信息披露的政府监管有效性问题,首先笔者对本文涉及到的相关概念进行逐一界定,然后从理论分析入手,运用有效市场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管制论与非管制论,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形式的选择,并论证了政府监管的必要性。文章在实证研究部分,收集整理了从2000年到2010年间上市公司因违规信息披露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股价波动数据,运用事件研究法,总体上分析了我国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并进一步对不同的处罚类型及不同处罚单位的处罚有效性进行分析。笔者得出结论:我国政府监管总体上有效,但不同处罚类型与不同处罚单位的检验结果并不十分显著,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其原因。针对以上研究结果,笔者提出了政策建议,监管部门应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明确各种处罚类型的处罚力度,对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政府监管,要严格遵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证券市场的秩序井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