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例医疗纠纷诉讼看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

来源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jqlhh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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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其中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部分的解读与实践,在社会上,特别是医疗系统内部引起极大反响,就一例医疗纠纷的诉讼,对攻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进行分析,与同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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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虽然全面规定了新的赔偿规则,但由于作为实体法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对与之相应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作出程序性规定,使得医疗损害鉴定是否定性为司法鉴定?鉴定的主体到底是医学会还是中立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实行“二元化”还是“一元化”的鉴定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等问题尚存在诸多争议,从而导致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缺乏科学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乱像。故建议医疗损害鉴定应实
基于WHO和国内外统计报道的医疗过错死亡人数超过其他公共伤害之和,以及医源性伤害的概念和分类混乱的现状,各国间甚至同一国家不同地区和部门的统计资料缺乏可比性,已严重地影响了国民素质和社会经济发展,妨碍了医源性伤害的预防。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本文重新定义和分类了医源性伤害,建议统一医疗损害类似和模糊的概念,并以医源性伤害替代现行的公共伤害监控目录中医疗事故,纳入WHO和国家伤害
医患诊疗关系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和实务将其定位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种认识导致了普遍的社会认识错误。尤其是将医患各自的利益追求使得医患纠纷频繁发生并造成“医闹”乱象。实际上,医患诊疗关系属于复合型的社会服务关系,各方关注的价值是诊疗目标——救死扶伤、解除疾患与异常,这需要在认同医疗目标的个体特异性、医疗科技的有限性和医疗风险客观性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制度提升对医疗社会性、强制性、永久性的认识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惠矛盾激化,构成和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新类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标志着法制化社会的形成,标志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对于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化解医患矛盾。建设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听证制度的建立是使鉴定人充分获得全面、真实信息,保证当事人能够参与、监督鉴定过程,提高司法鉴定的透明度与社会公信力。听证会为鉴定人、医方与患方三者提供的一次见面和沟通
根据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2007-2011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总结归纳医疗纠纷产生的常见原因,相应地提出了若干对策:结合该中心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处理方式总结归纳和比较法医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优缺点、为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合理处理医疗纠纷及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提供帮助。
随着社会日益发展,普通民众的维权意识愈发提高,医患纠纷案件越来也多,医患关系亦日趋紧张。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之一,受到广泛关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的医疗损害鉴定任务不断增加,为客观公正的处理好该类案件发挥日益重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和审判机关的高度认可。笔者从自身参与的一个医疗损害鉴定案例,阐述了对医疗损害鉴定的认识以及为更好开展此项工作提出的建议。
医疗损害鉴定中法官对鉴定意见过分依赖,导致司法实践中技术权对司法权的僭越,这会影响司法公正、增加诉讼成本。在法官对鉴定意见过分依赖的原因基础之上,进而提出完善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完善质证程序、建立专家意见可采性规则三条解决进路,以期对医疗损害制度的理论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近年来。随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解决医疗纠纷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大,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也愈采愈备受推崇。本文首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本质属性进行分析,其次详细论述了其审查方式,最后探讨了目前我国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内容要根据和围绕法院委托内容展开,要体现医患双方争议的内容,而双方争议常常涉及诊断、检查、注射、用药、输液、麻醉、手术等多个医疗行为,而目前司法委托实践中,普遍存在委托目的过于宽泛,缺乏针对性,委托人员与鉴定人之间缺乏有效、充分的交流等问题,法官、司法委托人员应尽量明确委托目的,规范用语表达。鉴定机构对常见诉因进行分类归项,以便于法官进行司法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社会生活中各种侵权纠纷处理由此得到更为明确的法律保证,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很多实际或可能存在的侵权事实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未能得到明确有效规范。作为从事基层检察工作多年的法律和法医工作者,拟通过一起反复鉴定的法医学纠纷案例,就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理解与适用,实践操作需要注意和加强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