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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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上述内容作了部分修改,规定为刑法典第395条第1款。但是,自从该罪名设置以来,争议颇大,因此本文拟就本罪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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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也强势骤增,问题凸现;由于国内理论对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的不足,现有少年刑法制度的不完善,这一切让我们猝不及防。然而,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俄罗斯、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已形成了较为完备、各具特色的少年刑法制度。所以,为预防、控制和减少国内少年犯罪,必须学习和借鉴外国立法。本文试图通过对外国少年刑法若干制度的述评、对比研究
在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青少年违法犯罪日益凸现,已经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为了保障全国3. 67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2004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不少有关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治本之策。为了将这项工作做好,还需要理论界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仅就我国社会转型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做一些分析,并探讨一些对策。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目前公众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青少年犯罪的急剧增加,已使众多犯罪学者投入到对这方面问题的研究中,一般认为青少年犯罪是个人、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考虑到青少年犯罪实际上是一个最初起因于家庭,进而显现于学校,并最终恶化于社会的现象,本文特以社会控制理论为基础,将问题聚焦在家庭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上,也就是从源头探讨青少年犯罪的防范对策。
本文讨论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刑罚宽和、人道主义理念的进一步传播,刑罚目的也由惩罚报应向教育矫正转变,刑罚方法正经历着一场由以监禁刑为主的体系向以非监禁刑为主的体系转变的深刻革命。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而监禁刑的威慑力已不足以抵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回流与蔓延,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而且犯罪性质也愈发恶劣,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监禁型的惩罚与改革效果的质疑。
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犯罪人不仅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且从自然意义来说,也是过程的存在。一般来讲,可以根据人的生长过程把人分成几个时期:胚胎期、婴儿期,幼儿期,儿童期,少年期,青年期,成年期,老年期等。虽然人的自然生长是一个连续而不可分割的历程,但法律的作用就在于把自然的事物赋予强制力的价值意义,在法律的世界里必须对这样一个历程进行价值性的割裂。青少年是我们社会的未来,对于未成年人的态度同样预示着我们对
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形势严峻。全国2.2亿青少年中,平均每分钟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也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实际上,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不是我国特有的现象,而是困扰各国的世界性社会难题,“青少年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笔
医学、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等学科的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因生理、心理特殊性而导致的行为失范与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着显著的不同,因此,非成人化惩罚方法已成为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特殊司法保护的主流趋势,“宽松的刑事政策”已为各国刑法所普遍采用。本文拟从界定未成年人犯罪和非刑罚处罚方法两个基本概念人手,继而从制度层面和现实层面两个角度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现状,最后在继承
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一致认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以教育刑为主,弱化刑罚的报应观念,从刑种的选择、量刑制度的宽余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使其复归社会,最终达到挽救未成年人、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目标。但由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仅限于第17条和第49条,过于粗疏,以至于在具体问题上出现争讼。本文就几个争议颇多的问题予以研讨,以期能够对发展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
梁启超先生在一百年前的《少年中国说》中有言: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长期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从制度上和观念上作了大量的工作。本文讨论为什么在现行法律明文规定,有罪宣告或已然刑罚不应对未成年犯罪人未来人生之路有影响的前提下,仍旧时时折磨其心?我们又如何为误人歧途之未成年人寻找到新的出路,消除已然刑罚对其带来的终身不利影响呢?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罪与刑,首先应确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范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将未成年人划分为四类: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为相对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