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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准备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地客观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重点问题,并提出对其进一步改进的若干管见。文章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三章。第一章论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根据和立法价值问题。刑法学界有观点认为在立法上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缺乏根据,因此本章首先论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物质生活、法律和中外比较法三方面的根据,继而在列举理论界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价值各种观点基础上,着重论述了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两方面积极立法价值,既是严密刑事法网的科学立法救济,更是法律价值选择的经典之作。第二章论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与司法认定问题。本章着重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要件,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持有型犯罪,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才是本罪的客观本质特征,并详尽分析了以“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作为本罪客观构成要件的缺陷。以此为本文的立论基础,进一步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主观方面仅能是直接故意;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关于罪名,主张确定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财产罪”,相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准确的反映了本罪的根本行为特征和立法精神。指出了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第三章论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及的七个问题。主要内容包括认为关于“责令说明”的有权机关只能是检察机关,因为“责令说明”是侦查行为;不应当限制行为人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期限和次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既存在一般自首,也存在特别自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但不应一概而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是有罪推定,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行立法在这方面确有缺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责任仍完全由控方承担,行为人对巨额财产来源的“说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行刑法典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规定存在问题,对反腐倡廉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必须以法定刑重新分配为核心 ,严密本罪刑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