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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有它自己的法律学术,而且源远流长,但它是一种什么类型的法律知识,或者说它是何种形态的法律学术?长期以来法学界存在着不同以至混乱的认识,归纳起来,大致有这样几种代表性的看法:完全法学说、律学法学说、律学说,以及先秦法家法学--汉以后律学说。
律学具有概念明晰、解释准确、简洁实用的优点,作为传统中国特有的法律学术,它在历史上发挥过特殊的作用。在立法方面,它是国家法典产生的原动力;在司法方面,它是国家适用法律的重要资源;而且,长期以来一直是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法文化(中华法系)的特色部分,但随着时代进步,它与西方法学之间的差异和差距愈益明显。律学在清末西方法学的东进中与之接触并发生冲突,终因不敌对方而为之所取代。但仔细观察百年来中外法学的交流和我们身处其中的中国法学的现状,显而易见,律学传统的影响依然存在。这意味着面向未来的当代中国法学,实际担负着既要继承和发扬传统中国律学的优点,更要克服和超越传统中国律学的局限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