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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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上述条文是对我国侦查人员出庭的司法经验的总结,使侦查人员出庭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确立。
  一、现行“情况说明”模式的弊端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实行“情况说明”模式,即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仅向法庭提供旨在证明破案经过、侦查行为等程序性事实的书面说明材料,法庭审判围绕这些书面材料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并最终作出判决。此种模式主要在我国“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和“卷宗笔录中心主义”式的庭审方式影响下形成,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方面,是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侦查人员无须再以言词的方式向法庭就其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作证,这使得传闻证据被大量采纳,严重违背直接言词证据原则,被告人的质证权被剥夺。另一方面,导致公诉人和法官对侦查活动的审查弱化,侦查活动基本游离于公诉和审判之外,不受制约,为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言提供了机会。
  二、反贪侦查人员出庭的实践意义
  第一,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法庭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不仅是指法庭给予双方的地位平等,而且是双方机会平等,控抗双方都有机会反驳于已不利的证人,达到机会平等的要求,法庭应当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才能保证被告人的质询权,实现程序正义。
  第二,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从司法实践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目的主要在于证明有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证明通过这些侦查行为取得的证据具有证明力。由于反贪侦查行为的封闭性、秘密性,外部很难对侦查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或因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充分,至使他们不能证明侦查人员取证行为的非法性。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目的在于证明调查取证的合法性,排除法庭对证据是否非法的怀疑。
  第三,有利于避免和反驳无理翻供。在反贪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自己的罪行已经再也掩饰不住,法律的制裁在即的时候,对自己的前途、家庭、名誉、地位等都会产生悲观绝望的想法,企图用翻供的手段“放手一搏”。其翻供的理由简单概括为受到了刑讯逼供、威吓诱供等。但凡被告人翻供,极易造成法庭审判上的困难。反贪侦查人员适时出庭说明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被告人翻供的动机,增强侦查过程的可信度,避免法庭审判陷入被动。
  三、反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可能遇到的问题
  第一,侦查策略与非法言词证据之间的界限模糊,导致反贪侦查人员出庭几率扩大。由于言词证据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侦查人员为了有效突破案件,获取口供,在讯问方式上时常会灵活运用一些声东击西、欲擒故纵等策略手段。长期的思维惯性,导致反贪侦查人员短时期内难以判断哪些行为属于办案策略,哪些行为容易招致合法性审查。而辩护人、法官由于对侦查工作缺少直观了解,也可能将正当侦查策略误以为是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得的证据。
  第二、反贪侦查人员欠缺出庭技巧,需要时间适应。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没有明确实行侦查人员出庭制度,反贪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尚没有完全从“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变,出庭会产生诉讼角色的交叉,很可能会出现抵触或畏惧心理。另外,反贪侦查人员缺少必要的出庭应答技巧、出庭心理素质训练以及出庭语言表达训练,面对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以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容易出现不利于控访的后果。
  第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反映的瑕疵使反贪侦查人员出庭处于被动。针对言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反贪侦查人员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暴露出相关瑕疵的询问。例如,个别不文明的动作和言语、笔录与录音录像资料的出入,以及讯问技巧、侦查策略等内容都会在法庭上一览无余。这些也会成为被告人和辩护人攻击的目标,严重影响反贪侦查人员的可信度。
  四、做好反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应对措施
  第一,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办案制度。应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效避免录音录像中存在的不全面、非全程、不规范现象;讯问笔录与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内容应当一致,杜绝粘贴、复制电子笔录“充数”的问题;严格执行安全防范预警机制、看审分离制度、办案安全制度,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质量和效果,减轻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难度。
  第二,反贪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证据合法性内部审查机制。安排专门的审查人员负责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证据合法性审查,以便能够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证据,从而使非法证据排除、补正在侦查环节,尽量避免瑕疵证据出现在庭审阶段。
  第三,调整侦查观念,树立由证到供的侦查思路。反贪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注重收集固定反映证据来源、方式合法的证据,保证证据的可采信性。进一步树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办案观,克服过于单一依赖口供,不断改进讯问、询问方式方法。要善于从外围收集证据,综合运用多种证据分析案件,利用外围证据进行审讯突破,既能减少来自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活动,又能在律师介入以前形成有利的证据规模,从而降低证据被排除的潜在可能性。
  第四,需要明确反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免责规则。由于个体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判断能力、反应能力、表达能力的不同,加之环境、心态的不同,都有可能引起言语表达和现实情况之间的差异。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只要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履行了说明义务,并且没有出现与实际情况严重偏离的疏漏,即使该侦查人员所作的说明不被法庭采纳,都不应当承担与案件结果相关的责任。   五、提高反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应具有的能力
  第一,把握好出庭说明情况的条件和内容。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有关规定,侦查人员出庭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二是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只有依次经过上述程序,法庭才可通知讯问人员出庭,参与对该供述取得合法性问题予以证明。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指控,围绕供述取得合法性的相关问题作出回答,不应涉及案件的其他情况。对于超出这一范围以外的发问、询问,出庭人员有权拒绝回答,应当向法庭提出拒绝回答的请求。
  第二,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与普通证人出庭的要求有所不同,其出庭是对公诉人指控职务犯罪的支持、辅证和说明。应当加强与公诉人的沟通协调,详细了解法庭审理程序、出庭的步骤和要求,做好案件事实和涉案证据方面的充分准备,掌握回答技巧,预判辩护人可能发难的方向和问题,针对提出的问题做出有效的回应,避免因某些不恰当的陈述和而使公诉陷入被动。
  第三,注意规范出庭说明情况时的行为。出庭说明情况的反贪侦查人员要对法官和辩护人给予尊重,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遵守法庭纪律;说明情况时要以事实、证据和法律为依据,注重使用客观公正的语言陈述,运用合乎逻辑的论证方法对相关证据予以说明;使用法言法语,不生造词汇,避免使用带有太多感情色彩的语言,不使用不恰当的类比和强词夺理;服从法官主持庭审活动,尊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表述要得体,保证表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禁止出现傲慢、蛮横等言行,以免影响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第四,应加强对反贪侦查人员出庭应诉能力的培训。应推行侦查人员听审制度,侦查人员对自己参与办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阶段应亲自到法庭参加旁听,全面了解自己在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被质证、采纳情况。侦查部门也要将侦查人员出庭作为一个专门的内容,纳入侦查业务培训课程,抓好侦查人员出庭的心理承受能力、应变能力、表达能力和抗辩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庭审中应对复杂局面的技巧和水平。
  参考文献:
  [1]李勇:“舌尖上”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6月27日《法制日报》。
  [2]曾玲: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问题——以“情况说明”为视点。
  [3]刘艳、顾正龙:关于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思考。
  [4] 李友文、朱模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策研究之我见。
  (作者通讯地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鞍山 11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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