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金融信息查询系统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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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查询银行的金融信息,我们可以掌握职务犯罪嫌疑人及相关涉案人员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由此可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而核实、固定证据,达到证实犯罪目的。但是,在办案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查询效率。
  一、 金融信息查询存在的问题
  (一)协助查询规定不统一,查询程序、要求各有不同。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主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的一些部门规章制度,制定自己机构的协查规定,各个金融机构规定的程序、要求各有不同。比如各个金融机构的设置的查询机构就不统一。有的由会计部负责,有的由事后监督部门负责,有的由法律事务部负责,有的由保卫部负责,有的由纪检部门查询。
  (二)有些金融机构不允许直接联系金融机构查询人员。
  某些金融机构设置的对外查询接待部门是法律事务部或者保卫部,但是不允许办案人员直接接触查询人员。这样就造成查询内容、查询方向目的在传递过程中,出现种种偏差,往往造成查询效果不理想,甚至会提供一些不准确乃至错误的信息。这样,浪费有限的办案时限,甚至会会导致线索中断。
  (三)有些金融机构不设置保密性强的“对公”查询窗口。
  有些金融机构,例如银行的支行,没有设置专门的“信息查询”窗口,其接待查询的部门一般放在营业大厅的普通“对公业务”窗口,窗口两旁也没有任何遮拦物,保密性差,容易发生涉案信息泄露的情况。
  (四)协助查询结果的回复时间没有相应法律规定规范
  对于金融机构协助查询的结果,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回复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些金融机构在回复时间上随意性较大,往往是要求将查询手续放下,回去等信,然后就杳无音信。即便是办案人员不断地主动催促加快查询速度,金融机构也会以“仓库正在装修”、“数据库系统升级”等各种理由来进行搪塞,影响办案的进程。
  二、检察机关金融信息查询系统的构建
  在金融信息查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多或少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产生了影响。为了有效地进行金融信息查询,各地检察机关与金融机构也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进行信息共享。共享方式一般分为三种:包括设立绿色通道查询、定期拷贝数据库数据、分配端口。其中,设立绿色通道查询虽然提供了一定方便,但仍属于原始的信息查询方式,侦查效率相对低下。定期拷贝数据库信息虽然可以进行金融信息查询,但是拷贝时间或是三个月、半年甚至一年,容易导致信息滞后、不全面,甚至会误导侦查工作。故从信息的及时准确来看,金融信息查询系统以分配端口共享为宜,只有分配端口,检察机关可以利用查询系统直接对金融系统的数据库进行查询,保证了金融信息的准确全面。
  笔者建议,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架构模式,逐步建立检察机关金融信息查询系统。
  1. 依托检察机关自身检察内部网络的建设和完善,构建检察系统内部金融信息查询系统。该架构模式是构建的金融信息协助查询系统。例如,A省B检察院需要查询C省D市E金融机构的金融信息,B检察院提出查询需求,经A省检察院批准后,A省级院将相应的需求及法律文书以电子版形式通过查询系统发给C省检察院,C省检察院批准后由D市检察机关完成查询,将查询结果发回给B院。查询完毕后,A省、C省检察院的查询系统中同时显示查询结果。
  2.依托金融系统内部信息网络,构建检察机关金融信息查询系统。以A省B检察院需要查询C省D市E金融机构的金融信息为例。B检察院提出查询需求,将相应的需求及法律文书以电子版形式通过查询系统发给B市的金融机构,B市的金融机构通过其金融系统内部的金融信息系统,将查询需求发给D市的E金融机构,E金融机构该完成查询后,将查询结果反馈给B市的金融机构,再反馈给B市检察院。
  3.依托检察机关内部网络和金融机构内部网络,构建检察机关金融信息查询系统。同样以A省B检察院需要查询C省D市E金融机构的金融信息为例。B检察院提出查询需求,经A省检察院授权后,A省级院将相应的需求及法律文书以电子版形式通过查询系统发给C省的省级金融机构,经C省的省级金融机构授权后,B院即可进行查询。查询完毕后,A省检察院、C省级金融机构的查询系统中同时显示查询结果。
  以上三种架构模式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架构模式比较简单,但是实现起来相应容易一些,并可以为第三种架构模式的实现打好基础。第三种架构是真正意义上的检察机关金融信息查询系统,但是要真正实现起来,“任重而道远”,需要第一种架构和第二种架构作为铺垫。
  三、检察机关金融信息查询系统需要注意的问题
  检察机关金融信息查询系统可以提够及时全面的金融信息,但是若管理不严、使用不当,会导致无关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发生。因此,在实际架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建立严格的授权机制。要按照检察机关的级别不同,进行不同的授权。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可以查询不同级别的内容,相应的检察机关不经授权只能查询所在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金融机构金融信息;省内查询,须经省级检察院授权;若跨省查询,必须经过相应级别的检察机关和金融机构的授权。
  2.建立严格的认证机制。检察机关金融信息查询系统要对联网的电脑、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认证。其中,对于联网的电脑,要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固定其IP地址、绑定MAC物理地址;对于操作人员,要采集其指纹信息,根据其所在检察机关的级别,配备存储个人信息的认证卡,只有其个人能使用。在登陆使用前,查询系统要分别对电脑、操作人员认证卡、操作人员指纹信息进行认证,通过后方可进行查询。
  3.建立专人负责制度。检察机关金融信息查询系统要建立专人负责制度,确保查询工作的及时准备。检察机关要对操作人员登记注册,严格管理;金融机构也要有专人对检察机关相应的查询活动进行授权。要对审批和授权的人员和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责任到人。
  4. 引入在线视频系统。在检察机关金融信息查询系统中要引入在线视频系统,作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渠道。,检察人员在查询过程中,如果出现查询结果不理想或者没有通过授权等问题,就可以通过此系统与相应金融机构人员联系交流,保证查询工作的顺利进行。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河北区 3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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