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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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案情
  年轻女子甲单独租住在某高层住宅的顶楼(30楼).某天凌晨2点左右,甲刚入睡不久,被一响声惊醒,睁开眼看见一陌生男子乙正站在卧室窗檐上(窗未关),正准备跳进卧室.甲吓得尖叫,不加思索以最快的速度冲上前去使劲将乙一推,乙从30楼摔下,当场死亡.甲立即打110报警.后经警方调查,证实乙系顺着管道下爬而到达甲卧室窗台处.(整个过程十分短暂,双方没有任何言语交流,亦未作任何博斗.该男子乙的动机不明)
  二、定性上的分歧与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一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处罚;一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法理分析
  (一)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客观构成要件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1]。
  而本案中,甲与乙事前都不认识,即无任何恩怨,且甲行为当时,即不加思索以最快的速度冲上前去使劲将乙一推的行为当时,主观上并不具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当时只是正常人面临危险的第一反应,因而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因而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甲的行为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分两种,一般正当防卫与特殊正当防卫,而后者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2]。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本案案发于凌晨2点,甲刚入睡不久,被一响声惊醒,睁开眼看见一陌生男子乙正站在卧室窗檐上(窗未关),正准备跳进卧室。男子乙于凌晨2点,站在他人卧室窗檐上准备跳进卧室,其行为不管具有何动机或目的,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并且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应属于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2.甲的防卫行为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3]
  本案中,案发当时处凌晨2点,甲作为一名妇女,单身一人的情况下,陌生男子乙站在卧室窗檐上,乙的行为明显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但在其动机未明的情况下,很难认定乙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且作为一名正常人,会采取一定的适当防御措施,但甲的反应明显超过了应有的合理限度。因而在乙动机不明的情况下,不能因为乙在凌晨2点站在一个陌生女子的窗台前而认定其行为属于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最终认定甲的防卫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三)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
  1.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本案中,乙凌晨2点站在陌生女子甲的卧室窗檐上,乙的行为明显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且这种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甲采取适当的防卫措施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应属正当,但同样作为公民的乙,虽不知乙凌晨2点站在陌生女子甲的卧室窗檐上动机如何,但法律也一样保护乙的生命健康权,甲不加思索以最快的速度冲上前将乙一推,而甲乙当时处于30楼,按正常人的思维,从30楼摔下必死无疑,且甲行为当时完全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手段行使正当防卫权,如持身边的可用之物事先警告以防乙的不法侵入,但甲采取了将乙从窗檐推下,且此行为关系着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明显超过了必要合理的限度,因认定为防卫过当。
  2.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构成要件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的结果。责任形式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4]。
  本案中,甲身处20楼,按正常人认知水平,应当预见或者可以预见将乙从20楼推下可能致人死亡的结果,且甲当时可能采取其他防卫手段,即甲将乙从20楼推下不是唯一或者必然的选择,因而甲行为当时存在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但应考虑到甲某行为当时作为一名单身妇女,面对即将来临危险的第一反应及当时面临的客观危险的可能性,作为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甲作为一名单身女子,凌晨2时看到一名陌生男子站在窗檐上,将乙从20楼推下,甲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在行为当时不是唯一或者必然的选择,因而甲行为存在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但应考虑到甲作为一名单身妇女且面对即将来临危险的第一反应及当时面临的客观危险的可能性,应将甲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注释:
  [1]张明楷 《刑法学》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36-637页。
  [2]张明楷 《刑法学》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4-175页。
  [3]张明楷 《刑法学》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7-188页。
  [4]张明楷 《刑法学》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40-641页。
  (作者通讯地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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