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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近日,中卫市结合实际,根据《中卫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了《中卫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核办法(试行)》《中卫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考核办法》规定,将采取平时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方式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量化百分制考核。平时抽查和半年检查各占30%,全年考核占40%。考核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差。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好,80~89分之间的为较好,70~79分之间的为一般,70分以下的为差,考核结果将在全市通报。考核等次为差的单位,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同时,由市纪委主要负责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追究办法》对责任追究的范围、情形、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问责对象主要针对党委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纪委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
追究责任的情形分别为党委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出现对中央和区、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不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未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具体措施和责任分解,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导致任务落实不力、纪律涣散等9种;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未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未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未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的等8种;纪委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出现未能有效维护党的纪律,对中央和区、市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政令不畅等严重后果的等7种。
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责任追究结果将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挂钩,纳入所在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之中。
责任编辑:李 旭
《考核办法》规定,将采取平时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方式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量化百分制考核。平时抽查和半年检查各占30%,全年考核占40%。考核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差。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好,80~89分之间的为较好,70~79分之间的为一般,70分以下的为差,考核结果将在全市通报。考核等次为差的单位,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同时,由市纪委主要负责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追究办法》对责任追究的范围、情形、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问责对象主要针对党委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纪委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
追究责任的情形分别为党委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出现对中央和区、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不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未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具体措施和责任分解,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导致任务落实不力、纪律涣散等9种;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未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未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未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的等8种;纪委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出现未能有效维护党的纪律,对中央和区、市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政令不畅等严重后果的等7种。
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责任追究结果将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挂钩,纳入所在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之中。
责任编辑: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