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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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全球化席卷全球的过程中传统宪法受到的影响:国家主权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让渡,不再是绝对的权力;宪法确立的一国权力之间制约与平衡被打破;国际活动中其他主体的出现,民族国家不再是唯一权力中心,作为一国总章程的宪法不再是唯一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宪法的普适性原则得到广泛的传播。
  关键词全球化 传统宪法 主权 普适性原则
  作者简介:董欢,复旦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仇淼,复旦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09-02
  
  一、法律全球化的背景
  全球化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日益凸现的新现象,是当今时代的基本特征。法律全球化的直接背景是全方位的全球化,全方位的“全球化”包括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法律、管理、文化、思想、人才流动、社会交往等等方面的全球化,在这些方面中,经济全球化是其核心。二战以来,更多的国家进行了经济变革,打破了贸易壁垒,货物与资本的越境流动使得经济一体化在全球范围内加大、程度加深;其过程中伴随不同的文化、生活方式、价值观、意识形态等精神力量跨国交流、碰撞、冲突与融合,各股政治力量相互较量、相互制约。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各国法律思想交流融合,法律制度被相互借鉴,在地域特色之外,某些法律原则被认为是普适的;另一方面,跨国交流中需要共同认可适用某种法律规则去确定秩序,于是国际法蓬勃发展,各类国际条约、冲突规则,将各国国内法联结在了一起。
  因此对于“法律全球化”,有学者认为,“从本质上说,法律全球化就是各种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化和一体化。”①
  但是趋同化和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排除任何异质因素,将全球法律完全统一。有学者进一步进行了解释:“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分散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或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这个统一法律体系当然并不意味着全球适用完全同一的法律,而是在基本的共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将全球法律统合为一个规范等级体系。”②
  二、法律全球化对宪法的影响
  (一)法律全球化对传统宪法中主权观念的冲击
  1.宪法和主权的关系
  关于主权的理论,有人民主权说,君主主权说和国家主权说等,这些学说都是以民族国家为出发点的,民族国家“是政治现代化过程的历史和逻辑的起点”③,宪法则是伴随政治现代化、法律现代化而产生的。因为政治一体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权力不断扩张,“民族国家需要一种新的政治竞赛规则,一方面要赋予民族国家以合法性,另一方面要限制政府的权力。”④宪法作为规定一种制度框架的载体应运而生。
  宪法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分配和组织国家权力以及保障实现公民权利,一方面,宪法更多的着重国家权力的运行,对其它社会关系的调整多是原则性的、概括性的或者是間接的。自国家产生以来,再没有比“国家权力的运行”更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物了⑤。另一方面,即使是对于人权的保护,也有主权的因素:各国宪法多以公民权利作为载体来落实人权,而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国籍的概念是民族国家的一部分,主权即是民族国家的特有属性。
  2.传统的主权理论
  主权是国际法中最古老、最基本的概念,是国家的特有属性。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内涵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确认:首先,国家各自根据主权行事,不接受任何其他权威的命令强制,也不容许外来干涉。其次,在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得有别国或任何其他权威行使主权的权力。再次,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不能被强制把国际争端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最后,没有任何权威可以剥夺或削减国家的主权。⑥主权是至高无上的、绝对的、永恒的、不可转移的权力。
  3.法律全球化对主权的限制
  然而主权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受到了限制,国际交往的发展,宪法对国际法直接承认和接受,一改近代宪法基于主权观念而对国际法采取的保留态度;基于国际合作的需要,对国家主权进行有条件的限制;人权是国际法的重要领域,围绕人权问题签署了许多公约,许多国家加入人权公约,体现了公民基本权利领域的国际化趋势,人权越来越不再是主权的一个附属品。另外,经济全球化引发新的经济组织形式产生,这些组织的功能越来越强大,使得民族国家不再是治理世界的惟一权威或者中心,这些组织应当成为新的权力主体,面对这些新的权力主体,宪法因其主权国家的适用范围的限制,不能调控这些权力主体的全部。这些都使得主权不再是一种绝对的权力。
  (二)宪法普适性原则在全球的传播
  宪法中通常规定国家权力的运作和公民权利,而国家权力的运作是具有普适性的原则的,而公民权利的内容也是基本相同的,这就是法律全球化中的趋同化。
  从国家权力的运作来看,虽然各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不同,但往往相互借鉴,比如“权力的制约与平衡”的原则是各国宪法共同包含的原则,在英国,体现为议会和内阁的关系,在美国体现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的关系。又如宪法监督原则等。
  从公民权利来看,文明国家的宪法都明列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美国《权利法案》列举了一系列自由与权利,这并不是美国人民所能够享有的全部权利,而仅仅是人民所拥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包括了言论、新闻、宗教与集社等方面的自由与权利;法国宪法承认人权宣言中规定的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言论自由、信教自由。
  (三)国家内部权力不均衡趋势加强
  行政机关拥有了更多的对外立法权以后,立法机关的制约能力没有跟上,国家内部权力不均衡趋势加强。加入国际组织,接受或者保留其规则,属于外交权的范围,外交权属于传统的行政权,因此行政机关是加入国际组织、签署条约的直接参与者。对外交往中制定的协议应当受到立法权的监督,但国际交往的日益频密,立法机关的议事方式已无法满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需要,行政机关自主性大大增强。
  (四)各国宪法面临竞争
  一国宪法确立了政治制度和公民权利,宪法的规定和将宪法规定变成政治实践的程度,决定了一国的政治运行情况、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度。全球化的浪潮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引起了人才流动,而一国的宪政运作情况则可能成为影响人才流动方向的因素。
  三、宪法在法律全球化中何去何从
  (一)接受宪法普适性原则,改进宪政制度,坚持民族性与世界性的结合
  随着经济全球化,伴随市场经济而来的平等、自由、民主、人权等宪法基本范畴,必然随市场经济的全球化而向世界各国传播,因此世界各国的宪法制度无不按照具有普遍性的平等、自由、民主、人权等价值观念或先或后地进行变革。
  全球性取代民族性,一切不符合所谓“普适性”的价值和规范都将被否弃,这似乎是渺不可及的一种状态,宪法既然根植于一国的历史,并继续生长于一国的土壤,那么就必然会具有民族性,在民族国家消失之前,宪法的民族性永远不能被否定。比如建立宪法监督制度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适合我国的监督制度。
  (二)调整的权力对比
  行政权越来越强势成为当今的趋势,其原因远不止全球化这一个,而对于全球化引起的行政权和立法权失衡的情况,需要宪法对行政权在外交中签署协议的权力进行一定的限制和调控,在我国,可以由立法法这种宪法性法律加以规定。宪法需要适应全球化的发展需要,需要适应易变的社会关系,但其又是保护国家主权的缓冲剂,需要稳定性。对于主权,在民族国家尚存的情况下,当然需要继续保护,因此需要用宪法加强对外交权的制约,设置主权可能受到侵害的屏障。
  
  注释:
  ①⑥刘健蔡,高强.法律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衡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3(8).
  ②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法学.1999(11).
  ③④潘伟杰.宪法的理念和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⑤任喜荣.有限的宪法典与宽容的宪政制度——以“全球化”为概念性工具的分析.中国法学.2004(2).
  
  参考文献:
  [1]邓正来.两种法学全球化观——中国将何去何从.法学家.2008(5).
  [2]占美柏.经济全球化:通往近代宪法之路.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
  [3]欧仁山.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宪法制度变革.行政与法.2004(2).
  [4]钱宁峰.宪法学说史上之“国家”主权说.江海学刊.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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