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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由问题讨论已久,康德的自由观影响深远,也是众多思想家争论的话题,本文主要通过对自由的分析揭露自由实现的实质。
关键词:自由;理性;知识;道德;限制;自由意志
自由问题是康德哲学的核心问题,它贯穿着康德哲学的整个体系,它通过对理想的新的界定展开了一个崭新的自由论模式,要了解他的自由观,首先我们要弄清它的自由的含义。
一、对康德自由概念的分析:自由贯穿于康德哲学的始终,从其体系而言他在三大批判中从逻辑和实践理性领域中分别证明了自由的实在性,他通过对理性的限制,把自由从传统科学理性思维方式的禁锢中解放出来,并把内在自由界定为实践理性领域的道德自律。他首先对理性进行界定,认为传统形而上学中所犯的一个错误就是理性地僭越,人类为了获得无限的知识而借用知性的范畴去规定无限的知识,结果却使理性陷入困境。康德把“理性”分为知性和理性,两者界限分明。知性是人认识世界、规定世界的能力,知性对应科学研究;理性是人反省自身的能力,对应的是哲学。其次是知识的有限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知识的必然性问题,知识总是表现为判断的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的判断都是知识,因为判断总是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所以虽然康德承认普遍必然性的知识是存在的,不可怀疑,但是对于普遍必然的知识的条件的追问是不得不进行的;二就内容而言,知识的内容来自于人们的经验活动,来自认识对象,其必然受制于经验,所以康德指出,人不仅存在于现象界还存在于本体界,在现象界人因受制于经验而不能实现自由,只有在本体界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
那么要如何论证自由就只能存在于本体界呢?他先设定了作为“自由的先验理念”的先验的自由的概念,它是先验的理念,与人的存在俱在的东西,这也就相当于设定了一个先验的道德主体,目的是承担道德演绎和推理的功能。因为根据机械因果律,证明过程是一个倒退的追寻更早原因的序列,由此我们必须得设定一个纯粹的以自身为原因的自发者,它除了本身之外再无其他原因,它是这个因果链条的最根本原因,所以这个概念只是作为逻辑前提而存在,其本身是空的,虽然也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但其实也只是作为实践自由在内容上所预留的空间。当我们把理性的自由的先验理念运用到实践领域,就形成了实践自由。实践自由包含“自由的任意”和“自由的意志”两个层面。自由的任意指人自由的运用理性对“目的”和“手段”进行考虑并做出选择,当人选择运用理性服从感性欲望的实践就是“技术上的实践”,由于对欲望的屈从,虽然人的本性都是趋利的,但是这种功利的行为指向的永远是更有利的目的,所以获得的自由必定是片刻的。但是也不能说它就与自由无缘,由于自由的任意属于实践理性,所以它包含纯粹实践理性(道德自律或“自由意者”)的种子①,只需要把这颗种子催发成熟就行了,而“催化剂”就是道德。因为自由的任意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所以理性也给出了一些规律,它们是一些命令,亦即客观的自由规律,它们告诉我们什么是应该发生的,哪怕它们也许永远也不会发生,并且它们在这点上与只涉及发生的事的自然律区别开来,因此也被称之为实践的规律。②”但是只有“这样一种实践规律,他在动机上没有别的,只是要配得上幸福,那我就称他为道德的(道德律)③”。道德实践虽然也是在感性世界中实现的,但是它本身则是基于超感性的原则,这些原则就是自由的意志原则。自由意志要求我们排除外在的感性干扰,在逻辑上坚持以一贯之的使用理性,使理性具有超越一切感性欲望的尊严,所以它所获得的才是真正的、永恒的自由,也就是康德所说的积极的自由。
二、康德自由观存在的问题:关于康德自由观,并不是绝对合理的,后来的很多思想家都提出了意见,如谢林黑格尔批评康德自由观过于抽象,认为他是形式主义者;尼采海德格尔则认为要充分阐发自由的本性,就要先解决主客二分这个二元论问题,所以它們摈弃了康德哲学中包含的主体受到客体限制的思想。虽然这些观点乍一看有一定道理,但如果站在康德哲学整体看,就会发现他们都是基于对康德伦理学作了轻率而肤浅的理解,而忽略了康德的政治哲学中对自由问题的考量,虽然本文也主要是对康德伦理学中的自由的讨论。康德哲学是一个体系,我们不能孤立或断章取义。但是从其整个体系而言,其自由观有一些问题还是值得我们反思的,1、自由论证道德,道德又以自由为前提而形成循环论证。2、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他把自由与必然限定在本体与现象界“自由因果性与自然因果性是同一对象的同一方面的规定,那么就必然被陷入二律背反”但是由此为也造成的不可逾越的鸿沟,桥断了两者之间的联系。3、康德以先验自由为起点来论证自由的实现,但是这个起点却是康德为了证明自由而设定的一个逻辑上的存在,由此而言,就自由的论证也只是在逻辑上才能成立。所以有的人说康德的自由论实际上是一种不自由,当然也有道理,因为康德也承认真正的自由只有在道德世界才能实现。
三、康德自由观的价值:首先,总的来说,康德的自由思想是站在人类的高度对自由的一种审视,他通过自由的辩证阐发和总结让人们转变了对自由的思考方式,把人们对自由的观念从错误中拉出来,让人们对自由问题的思考达到了一种理性的辩证的高度。其次,康德的自由观为个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道德基础,他在一系列历史政治哲学著作中探寻人在经验层面上实现外在自由的可能性,他的一个基本思想就是个人自尊的概念,这种自尊的先验基础是个人自由,“人因是自由的,因而每个人自己就是他的存在的目的本身,而作为目的本身存在,这是人的全部尊严的源泉;同时,因人是自由的,因此,他赋予这样一个不可侵犯、不可让渡的权利属性,即:每个人都必须被允许按自己的意志行动。”这一权利是每个人其他权利的基础。他把先验哲学中的道德法则外化为政治哲学中的正义法则,并以之考察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合法性原则,进而探求了在现实社会中建立普遍法治的可能性,以确保公民社会中人的外在自由的可能途径④——内在道德法则约束与外在法律制约。第三,他对自由的论证把自由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避免了理性的相对主义与道德的怀疑论,为我们研究自由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
注解
①邓晓芒:《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 第2期
②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大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610页,B830
③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大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612页,B834
④洪克强:《康德自由观的贡献及当代意义》,云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第21页
关键词:自由;理性;知识;道德;限制;自由意志
自由问题是康德哲学的核心问题,它贯穿着康德哲学的整个体系,它通过对理想的新的界定展开了一个崭新的自由论模式,要了解他的自由观,首先我们要弄清它的自由的含义。
一、对康德自由概念的分析:自由贯穿于康德哲学的始终,从其体系而言他在三大批判中从逻辑和实践理性领域中分别证明了自由的实在性,他通过对理性的限制,把自由从传统科学理性思维方式的禁锢中解放出来,并把内在自由界定为实践理性领域的道德自律。他首先对理性进行界定,认为传统形而上学中所犯的一个错误就是理性地僭越,人类为了获得无限的知识而借用知性的范畴去规定无限的知识,结果却使理性陷入困境。康德把“理性”分为知性和理性,两者界限分明。知性是人认识世界、规定世界的能力,知性对应科学研究;理性是人反省自身的能力,对应的是哲学。其次是知识的有限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知识的必然性问题,知识总是表现为判断的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的判断都是知识,因为判断总是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所以虽然康德承认普遍必然性的知识是存在的,不可怀疑,但是对于普遍必然的知识的条件的追问是不得不进行的;二就内容而言,知识的内容来自于人们的经验活动,来自认识对象,其必然受制于经验,所以康德指出,人不仅存在于现象界还存在于本体界,在现象界人因受制于经验而不能实现自由,只有在本体界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
那么要如何论证自由就只能存在于本体界呢?他先设定了作为“自由的先验理念”的先验的自由的概念,它是先验的理念,与人的存在俱在的东西,这也就相当于设定了一个先验的道德主体,目的是承担道德演绎和推理的功能。因为根据机械因果律,证明过程是一个倒退的追寻更早原因的序列,由此我们必须得设定一个纯粹的以自身为原因的自发者,它除了本身之外再无其他原因,它是这个因果链条的最根本原因,所以这个概念只是作为逻辑前提而存在,其本身是空的,虽然也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但其实也只是作为实践自由在内容上所预留的空间。当我们把理性的自由的先验理念运用到实践领域,就形成了实践自由。实践自由包含“自由的任意”和“自由的意志”两个层面。自由的任意指人自由的运用理性对“目的”和“手段”进行考虑并做出选择,当人选择运用理性服从感性欲望的实践就是“技术上的实践”,由于对欲望的屈从,虽然人的本性都是趋利的,但是这种功利的行为指向的永远是更有利的目的,所以获得的自由必定是片刻的。但是也不能说它就与自由无缘,由于自由的任意属于实践理性,所以它包含纯粹实践理性(道德自律或“自由意者”)的种子①,只需要把这颗种子催发成熟就行了,而“催化剂”就是道德。因为自由的任意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所以理性也给出了一些规律,它们是一些命令,亦即客观的自由规律,它们告诉我们什么是应该发生的,哪怕它们也许永远也不会发生,并且它们在这点上与只涉及发生的事的自然律区别开来,因此也被称之为实践的规律。②”但是只有“这样一种实践规律,他在动机上没有别的,只是要配得上幸福,那我就称他为道德的(道德律)③”。道德实践虽然也是在感性世界中实现的,但是它本身则是基于超感性的原则,这些原则就是自由的意志原则。自由意志要求我们排除外在的感性干扰,在逻辑上坚持以一贯之的使用理性,使理性具有超越一切感性欲望的尊严,所以它所获得的才是真正的、永恒的自由,也就是康德所说的积极的自由。
二、康德自由观存在的问题:关于康德自由观,并不是绝对合理的,后来的很多思想家都提出了意见,如谢林黑格尔批评康德自由观过于抽象,认为他是形式主义者;尼采海德格尔则认为要充分阐发自由的本性,就要先解决主客二分这个二元论问题,所以它們摈弃了康德哲学中包含的主体受到客体限制的思想。虽然这些观点乍一看有一定道理,但如果站在康德哲学整体看,就会发现他们都是基于对康德伦理学作了轻率而肤浅的理解,而忽略了康德的政治哲学中对自由问题的考量,虽然本文也主要是对康德伦理学中的自由的讨论。康德哲学是一个体系,我们不能孤立或断章取义。但是从其整个体系而言,其自由观有一些问题还是值得我们反思的,1、自由论证道德,道德又以自由为前提而形成循环论证。2、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他把自由与必然限定在本体与现象界“自由因果性与自然因果性是同一对象的同一方面的规定,那么就必然被陷入二律背反”但是由此为也造成的不可逾越的鸿沟,桥断了两者之间的联系。3、康德以先验自由为起点来论证自由的实现,但是这个起点却是康德为了证明自由而设定的一个逻辑上的存在,由此而言,就自由的论证也只是在逻辑上才能成立。所以有的人说康德的自由论实际上是一种不自由,当然也有道理,因为康德也承认真正的自由只有在道德世界才能实现。
三、康德自由观的价值:首先,总的来说,康德的自由思想是站在人类的高度对自由的一种审视,他通过自由的辩证阐发和总结让人们转变了对自由的思考方式,把人们对自由的观念从错误中拉出来,让人们对自由问题的思考达到了一种理性的辩证的高度。其次,康德的自由观为个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道德基础,他在一系列历史政治哲学著作中探寻人在经验层面上实现外在自由的可能性,他的一个基本思想就是个人自尊的概念,这种自尊的先验基础是个人自由,“人因是自由的,因而每个人自己就是他的存在的目的本身,而作为目的本身存在,这是人的全部尊严的源泉;同时,因人是自由的,因此,他赋予这样一个不可侵犯、不可让渡的权利属性,即:每个人都必须被允许按自己的意志行动。”这一权利是每个人其他权利的基础。他把先验哲学中的道德法则外化为政治哲学中的正义法则,并以之考察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合法性原则,进而探求了在现实社会中建立普遍法治的可能性,以确保公民社会中人的外在自由的可能途径④——内在道德法则约束与外在法律制约。第三,他对自由的论证把自由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避免了理性的相对主义与道德的怀疑论,为我们研究自由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
注解
①邓晓芒:《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 第2期
②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大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610页,B830
③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大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612页,B834
④洪克强:《康德自由观的贡献及当代意义》,云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