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法学运用型人才培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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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法学教学需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才能培养真正具有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能力的人才。设置科学的法学课程,提高教师法律实务能力,落实实践教学,构建实践性教学模式是实现法学教育目标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法学教育 实践性教学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本科法学教育模式培养的人才,无论是公办高校还是民办高校,与社会实际需要有很大的差距。很多高校法学学生毕业就业之后,才发现自己缺乏法律思维模式,实践能力差、缺乏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对法律实务运作方式不甚了解,对疑难案件更是缺乏全面透析的能力。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源于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制度、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培养法律运用型人才,需要转变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从传统的传授法学理论知识、介绍法条的教育模式到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上转变;从关注书本上的“法”到关注现实中的法;注重批判性的思维方式的教学模式,注重案例教学等教学模式在教学中的运用。本文尝试从民办高校法学教育角度出发,探讨民办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一、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
  
  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一般有三种:一是培养培养精通法律的管理人才;二是培养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法律理论人才;三是培养法律实践人才。我国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定位为培养法律实践人才。在任何国家,法学都被作为需要长时期学习和实践的学科。法律实践人才是社会需要的,社会需要其明辨是非,解决纷争,化解矛盾,维护正义、制裁罪过,从事立法、执法、司法工作都需要精通法律的人才。在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简称“两会”)2009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上, 徐显明教授在会议总结中指出,中国法学教育有五大趋势,即职业化趋势、多元化趋势、精英化趋势、正规化趋势和政治化趋势。其中,针对职业化趋势问题,指出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到底是走一条学术型道路,还是职业型道路的问题,大家已基本形成共识,应该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即便那些以学术为主的法学院,毕业生也不会都从事学术活动,更多的将以职业为导向。在该年会上,很多学者都认同,中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如此庞大,事实上是不可能都进行学术化培养;要让学生多元化地发展,走向职业化,注重职业化的培养。因此,针对我国民办高校而言,其具体的成立时间、办学条件及面向的学生群体,决定了其法学教育的培养方向是从事法律事务的实践性人才。
  
  二、我国民办高校现行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理念不合理。
  教学的理念是选择教学模式的前提。当前,很多民办高校甚至是公办院校的法学教育,虽然大都定位为培养运用型的法学人才,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没有变更教学理念,仍然更多地强调理论教学、法条教学。这种教学理念,显然与运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相悖。在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简称“两会”)2009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上,很多学者都认为,法学教育的培养方向将以职业化为导向,中国的大学教育虽然已经发展到大众化教育的阶段,但法学教育仍然应该是精英化教育。这种职业化的法学教育与精英化的法学教育,要求转变观念、规范办学条件和完善质量监控体系。作为民办高校的法学教育,也首先需要从转变教学理念入手,才能更好地与国际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接轨。
  (二)教材的选择不合理。
  在教材的选择上,有些民办高校法学专业给教师规定了选择教材的范围,如要求教师选择诸如“十一五”规划之类的教材。在教学过程中,要求教师根据选定的教材,提交教学进度表,即根据所选择的教材的框架制定相应的教学进度及具体的教学内容。在教学进度表中,要求体现所选教材的大部分章节的内容。实际教学中,还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以保证教师依照教材的内容进行讲授。教师所选择的教材,内容上大都侧重于法学理论知识的介绍以及法条的注释,因此,对于民办高校学生而言,缺乏一套有针对性的教材供其学习,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教师教学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达不到根据本校学生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因材施教的教学效果。
  (三)课程设置不科学。
  我国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基本是定位为培养运用型的法学人才。因此,课程的设置应该围绕教育目标出发,除了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和法条知识的注释外,更应侧重于对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设置相应的技巧课程,如律师技巧课程、谈判课程、诉讼技巧课程等。但是,目前我国很多民办高校的法学教育,其课程设置一般都借鉴公办院校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模式,更多的是强调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法理学、法哲学以及法律发展史等课程占有很大的比例,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接受实践教学的机会。这种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导致好多学生经过几个学期的学习之后,连最基本的分析能力都无法建立,更不要说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设置科学的课程是实现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目标的基础,实现民办高校培养运用型法律人才目标需要建立科学的课程体系。
  (四)教师缺乏法律实务经验。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需要具备一定量的实践活动。这必然要求教师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做好实践指导角色。然而,我国高校法学教师队伍中,能真正具备法律实务能力,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的教师并不是很多,尤其是民办院校,由于师资力量等各方面的原因,教师所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比较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教师参与法学实务的可能性。承担法学教学的教师自身尚且缺乏实务能力,怎能要求其在教学中指引学生提升法律运用能力,培养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呢?各高校(包括民办高校)确立激励机制,为法学教师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参与法律实践活动,这对建立强大的师资队伍意义重大,也是实现法学教育目标的保证。
  (五)实践活动的开展流于形式。
  民办高校的法学教育,其主要目标是培养法律运用型人才。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等,都是培养法律运用型人才的有效方法之一。美国等国家,在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如开设相应的技巧课程,培养学生实务操作能力。很多民办高校对法学教学同样都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开展实践活动,比如模拟法庭、案例讨论、分析等。但无论是案例教学法还是模拟法庭,在实践中都很难得到真正的运用,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教学资源的不足;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以及诊所式教学等教学方式,都要求学校提供一定的场所、资料,给予学生比较充分的时间查阅资料、分析案例,提出解决方案。但现实中,无论是公办院校还是民办院校,大都不具备这种条件。学生还是必需按照原始班级,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以传统的教学方式,即教师讲解为主的方式学习法律知识。以案例教学法为例,案例教学要求以案例为基本教材,教师作为指导者,学生独立思考,对案例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处理案件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不同于通常的课堂教学举例,它要求学生都能够参与并发表白己的见解,教师也能够进行具体指导,学生的主体性地位需要得到充分的实现。但现实中,每个班学生人数众多,很难开展这种教学。二是法学教师自身缺乏实务经验,很难在具体的实践教学中指导学生。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的这两种目的,否则,将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宗旨。因此,加强对法学的实践性教学及实践模式的研究、探讨意义重大。然而,民办高校教师教学任务一般比较重,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机会比较少,这必然决定了其自身法律实务知识和能力的缺乏。而无论是诊所式的教学还是模拟法庭等教学模式,都要求该教师具备较高的实务经验和能力。因此,传统的教学模式还是更多地被采纳运用于课堂的教学中。
  
  三、我国民办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设想
  
  1、教材的运用上,采用自行编撰教材的方式,其他教材作为教学参考材料。不同性质的高校有不同的特点。民办高校可以根据本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特点,组织教师编撰适合自己学生的教材,其他教材的内容、框架可以作为编撰教材和教学中的参考资料。编撰的教材主要是严格围绕培养目标出发,即以运用型法学人才这一培养目标作为编撰的基础,这必然决定了教材的内容和架构的安排会有所不同。内容上,除了介绍相关的基础法理知识和现行相关法条外,更应该侧重学生运用能力的培养。因此,涉及具体的个案分析、专题介绍应是教材编撰中需考虑的内容。在教材架构上由基本法学理论——法哲学——法条模式转变为基本法学理论(法理)——法条——法律实务介绍模式。通过教材架构的改变,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涉猎法律实务知识,而不仅仅停留在法学理论或者法条这一层面的学习。
  2、优化课程设置,确立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相结合的课程结构。课程设置是否科学直接体现了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也直接决定了教学目标的实现与否。现阶段,很多民办高校由于师资力量等方面的问题,很难开展实践教学课程,因此,课程设置上仍然以理论教学为主。理论课程固然是学生把握法学知识的前提,但作为培养运用型法律人才这一教学目标的载体,实践课程的设置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其所占的比重应在不同年级有不同侧重。通过设置不同的实践课程,使学生能体验不同的法律实务活动,为走向社会从事具体法律工作打好坚实基础。
  3、建立激励机制,培养具备法律实务知识和能力的教师队伍。支持法学教师参与法律实务活动,把第一手的案例材料带到课堂,培养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问题、提出方案的能力。实践中,有些民办高校由于担心影响教学工作,并不鼓励教师参与法律实务工作。即使有教师申请参与实务工作,在审批程序上也设置了限制。教师缺乏实务经验,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教学中无法以第一手的资料指导学生分析法律问题以及实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教师的教学更容易停留在从理论分析到法条分析的阶段。因此,为了提高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真正实现培养法律运用型人才的目标,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教师走向社会,参与法律实务工作是一重要途径。只有当这种激励措施制度化,法学教师参与法律实践活动才能有制度上的保障和信心。
  4、建立实践模式,落实实践课堂的教学方式。虽然大多数高校,包括民办高校都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应渗透实践教学。但由于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缺乏以及学校教学设备的不足等原因,实践教学常常是流于形式。对于法学这一实践性学科而言,缺乏实践教学无疑是一重大缺憾。为此,民办高校的法学教育,除了确立实践教学这一指导思想之外,还应根据自身的教学条件、师资力量等条件,选择具体的实践教学方式,如案例教学法,同时确立教学质量监督机制,从客观上保证实践教学的落实,而不是盲目跟从其他高校的教学模式。缺乏可操作性的教学模式对实现教学目标是毫无意义的。
  综上所述,培养运用型法律人才是当今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转变教学理念、优化课程设置、提高教师自身的实践能力和素质,同时,还需要从制度上确立激励机制和质量监督机制,保证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和落实。 (作者: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法学硕士)
  
  注释:
  [美]本杰明•卡多佐.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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