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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 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就业促进法( 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3 月25 日全文公布了《就业促进法( 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据悉,自3 月25 日~ 4 月25 日,共收到意见11020 件。在总结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对草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6 月24 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 草案)》增补了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
增加公平就业专章
在常委会初次审议和征求意见时,有些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草案关于公平就业的规定比较分散,也不够充实,建议增加有关内容,并以专章集中规定。
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 公平就业”一章,将其作为第三章。
明确就业扶持政策
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的扶持,修改后的草案对此做出了进一步明确。
据介绍,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士提出,应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有效的并且需要长期执行的国家促进就业政策,包括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在本法中肯定下来。
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
此外,修改后的草案还规定,“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等的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对给予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人员的条件,修改后的草案进行了详细列举:“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给予税收优惠: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细化就业援助措施
何为“ 就业困难人员”,如何对“ 零就业家庭”施以援手?修改后的草案对这些问题均作了进一步规定。
修改后的草案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采用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为了促进“ 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修改后的草案增加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于给予就业援助家庭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另外,原草案对劳动者职业教育和培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为了更好地促进就业,在草案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当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
修改后的草案增加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再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加其再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增加公平就业专章
在常委会初次审议和征求意见时,有些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草案关于公平就业的规定比较分散,也不够充实,建议增加有关内容,并以专章集中规定。
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 公平就业”一章,将其作为第三章。
明确就业扶持政策
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的扶持,修改后的草案对此做出了进一步明确。
据介绍,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士提出,应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有效的并且需要长期执行的国家促进就业政策,包括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在本法中肯定下来。
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
此外,修改后的草案还规定,“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等的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对给予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人员的条件,修改后的草案进行了详细列举:“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给予税收优惠: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细化就业援助措施
何为“ 就业困难人员”,如何对“ 零就业家庭”施以援手?修改后的草案对这些问题均作了进一步规定。
修改后的草案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采用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为了促进“ 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修改后的草案增加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于给予就业援助家庭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另外,原草案对劳动者职业教育和培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为了更好地促进就业,在草案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当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
修改后的草案增加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再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加其再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