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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活动具有双重目的,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障人权,两者不可偏廢。刑事诉讼法作为刑法的实施法,当然要强调其惩罚犯罪的目的,以往我们对刑事诉讼目的存在认识误区,过于强调刑事诉讼活动打击犯罪的目的,导致实践中违法取证、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较为普遍。实际上,刑事诉讼还具有另一重要目的,即保障人权。而要实现这个目的就需要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安排来实现对国家公权力的规制,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纳入其中。该规定并非一句宣示性的口号,而是制订了许多具体的措施来保护诉讼参与人乃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其中,对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必要的休息时间",就是这一指导原则的重要体现。
一、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的立法背景
1、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是大势所趋。我国在2004年修宪时就已经将人权保障纳入宪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条新增规定,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该规定不仅契合了社会主流价值取向,也彰显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另外,从世界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看,保护人权的观念愈益受到重视,休息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也被普遍规定于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当中。
2、有利于革新传统侦查模式,前移侦查重心。当前,职务犯罪日益隐蔽化、智能化,自侦部门办案的难度逐渐增大,而我们传统侦查模式依然是"由供到证",办案中迷信口供、依赖口供,特别是在一些较为复杂的渎职犯罪或者重大贪污贿赂类等口供仍占据重要地位,耗时间、借时间甚至通过打疲劳战、车轮战获取口供的现象较为普遍。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加上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规制,以往这种依赖疲劳审讯突破案件的模式将难以为继,这就要求我们前移侦查重心,强化初查工作,实现由人到事的"以供求证"模式向由事到人的"以证求供"模式的转变。
二、如何理解"必要的休息时间"
1、"必要的休息时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讯问中应无条件执行。新刑诉法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的规定,使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这就排除了侦查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讯问中若违反这一规定,应属于程序违法。
2、对何谓"必要"的理解。新刑诉法"必要的休息时间"的规定,核心和关键在于对"必要"二字的理解把握上,尤其是对传唤、拘传延长至24小时的情形,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律师可能会有分歧意见。笔者认为,处理好这一问题,侦查人员除把握好"必要"包含必不可少、休息以一次为底线的含义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和对象区别对待。一是针对讯问开始的时间不同有所区别。对于从早上持续到第二天早上的讯问,白天至夜间12点前,保证犯罪嫌疑人相应就餐后一刻钟或半小时休息时间,就可视为给予了其必要的休息时间,凌晨以后至讯问结束可再视情给予其2个小时左右的休息时间;对于从傍晚开始持续到第二天傍晚的讯问,凌晨以后并不必要马上给予其休息时间,从讯问开始时间起算的夜间12小时内,可在讯问时间进行2/3后至12小时内给予其一定休息时间,休息时间也可比白天开始的讯问稍短,比如从夜间8:00开始的讯问,可在凌晨4点至早上8:00期间安排其1个半小时左右的休息时间,进入白天的12小时,则按上述就餐后给予其一定休息时间即可。二是针对不同对象应有所区别。比如年龄较大的犯罪嫌疑人(50岁以上)以及身体状况较差、患有一定疾病或妇女等,可在以上情形安排休息时间下,适当延长1个小时左右的休息时间,以体现人性和文明办案。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所处立场不同,即便我们如此操作,可能还会引起犯罪嫌疑人或律师的质疑。为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可在讯问笔录中通过"你休息好了吗、你休息的怎么样?"等问话方式,及时固定犯罪嫌疑人对休息状况的评价,以防止后续阶段节外生枝。
3、对"休息时间"的理解。从字面意思上看,"休息"是指暂时停止工作、学习或活动。放在侦查讯问的特定语境中,笔者认为应包含以下含义:一是准许犯罪嫌疑人休息的时间内,侦查人员应停止讯问及其他影响犯罪嫌疑人休息的活动,即这种休息应该是持续的、不间断的。二是休息不等同于睡眠,犯罪嫌疑人不能以未进入睡眠作为未得到休息的理由,向犯罪嫌疑人宣告其可以休息或者其要求休息得到准许后的一段时间内,应认定为已经给予了休息时间。三是休息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其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明确表示放弃的应予书面记载,放弃后又主张该权利的也应准许。
三、执行好"必要的休息时间"规定的对策意见
1、积极转变执法观念。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们必须切实转变执法观念,摒弃打"擦边球"的思想,在办案中杜绝以往"借时间"、"疲劳讯问"等不当方式,严格执行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的规定。短期看执行这一规定可能会对侦查办案工作产生一定影响,但从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提高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办案水平的高度,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端正态度,正面理解,认真执行。
2、纳入同步录音录像范畴。一是对犯罪嫌疑人休息的过程也要有全程录音录像,防止其以未得到合理休息为由翻供或变供。二是在讯问笔录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情况应有记录,包括休息的起始、结束时间等,讯问结束后再休息也应在讯问笔录末尾予以记录。三是制作专门表格反映犯罪嫌疑人休息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提出休息或侦查人员准许其休息的起始、结束时间,休息的地点、次数,休息期间是否持续、未被受打扰以及本人对休息情况的表述等内容,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都要签名,以佐证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
3、尽快颁布具体细则。新刑诉法规定侦查部门讯问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如果在此期间没有让犯罪嫌疑人得到必要的休息,严格来说属于采用"非法手段"的情形之一,而这种情况下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口供,很可能会被视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目前,对"必要的休息时间"问题还没有具体、明确、可具操作的规定,希望上级机关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帮助一线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统一、准确把握执法尺度。
综上,打击犯罪本身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在打击反过程中还要依法保护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甚至侵犯后一种人员的合法权益,侦查工作就会违背初衷,造成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后果。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强化权利制衡新理念,自觉接受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各项制约,将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展的积极力量,从思想观念上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
参考文献:
【1】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修订本上)》,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樊崇义主编:《2012刑事诉讼法:解读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3】杨冠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陈卫东主编:《2012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作者简介:陈忙忙,男,1989年生,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警。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纳入其中。该规定并非一句宣示性的口号,而是制订了许多具体的措施来保护诉讼参与人乃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其中,对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必要的休息时间",就是这一指导原则的重要体现。
一、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的立法背景
1、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是大势所趋。我国在2004年修宪时就已经将人权保障纳入宪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条新增规定,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该规定不仅契合了社会主流价值取向,也彰显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另外,从世界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看,保护人权的观念愈益受到重视,休息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也被普遍规定于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当中。
2、有利于革新传统侦查模式,前移侦查重心。当前,职务犯罪日益隐蔽化、智能化,自侦部门办案的难度逐渐增大,而我们传统侦查模式依然是"由供到证",办案中迷信口供、依赖口供,特别是在一些较为复杂的渎职犯罪或者重大贪污贿赂类等口供仍占据重要地位,耗时间、借时间甚至通过打疲劳战、车轮战获取口供的现象较为普遍。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加上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规制,以往这种依赖疲劳审讯突破案件的模式将难以为继,这就要求我们前移侦查重心,强化初查工作,实现由人到事的"以供求证"模式向由事到人的"以证求供"模式的转变。
二、如何理解"必要的休息时间"
1、"必要的休息时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讯问中应无条件执行。新刑诉法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的规定,使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这就排除了侦查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讯问中若违反这一规定,应属于程序违法。
2、对何谓"必要"的理解。新刑诉法"必要的休息时间"的规定,核心和关键在于对"必要"二字的理解把握上,尤其是对传唤、拘传延长至24小时的情形,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律师可能会有分歧意见。笔者认为,处理好这一问题,侦查人员除把握好"必要"包含必不可少、休息以一次为底线的含义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和对象区别对待。一是针对讯问开始的时间不同有所区别。对于从早上持续到第二天早上的讯问,白天至夜间12点前,保证犯罪嫌疑人相应就餐后一刻钟或半小时休息时间,就可视为给予了其必要的休息时间,凌晨以后至讯问结束可再视情给予其2个小时左右的休息时间;对于从傍晚开始持续到第二天傍晚的讯问,凌晨以后并不必要马上给予其休息时间,从讯问开始时间起算的夜间12小时内,可在讯问时间进行2/3后至12小时内给予其一定休息时间,休息时间也可比白天开始的讯问稍短,比如从夜间8:00开始的讯问,可在凌晨4点至早上8:00期间安排其1个半小时左右的休息时间,进入白天的12小时,则按上述就餐后给予其一定休息时间即可。二是针对不同对象应有所区别。比如年龄较大的犯罪嫌疑人(50岁以上)以及身体状况较差、患有一定疾病或妇女等,可在以上情形安排休息时间下,适当延长1个小时左右的休息时间,以体现人性和文明办案。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所处立场不同,即便我们如此操作,可能还会引起犯罪嫌疑人或律师的质疑。为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可在讯问笔录中通过"你休息好了吗、你休息的怎么样?"等问话方式,及时固定犯罪嫌疑人对休息状况的评价,以防止后续阶段节外生枝。
3、对"休息时间"的理解。从字面意思上看,"休息"是指暂时停止工作、学习或活动。放在侦查讯问的特定语境中,笔者认为应包含以下含义:一是准许犯罪嫌疑人休息的时间内,侦查人员应停止讯问及其他影响犯罪嫌疑人休息的活动,即这种休息应该是持续的、不间断的。二是休息不等同于睡眠,犯罪嫌疑人不能以未进入睡眠作为未得到休息的理由,向犯罪嫌疑人宣告其可以休息或者其要求休息得到准许后的一段时间内,应认定为已经给予了休息时间。三是休息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其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明确表示放弃的应予书面记载,放弃后又主张该权利的也应准许。
三、执行好"必要的休息时间"规定的对策意见
1、积极转变执法观念。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们必须切实转变执法观念,摒弃打"擦边球"的思想,在办案中杜绝以往"借时间"、"疲劳讯问"等不当方式,严格执行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的规定。短期看执行这一规定可能会对侦查办案工作产生一定影响,但从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提高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办案水平的高度,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端正态度,正面理解,认真执行。
2、纳入同步录音录像范畴。一是对犯罪嫌疑人休息的过程也要有全程录音录像,防止其以未得到合理休息为由翻供或变供。二是在讯问笔录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情况应有记录,包括休息的起始、结束时间等,讯问结束后再休息也应在讯问笔录末尾予以记录。三是制作专门表格反映犯罪嫌疑人休息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提出休息或侦查人员准许其休息的起始、结束时间,休息的地点、次数,休息期间是否持续、未被受打扰以及本人对休息情况的表述等内容,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都要签名,以佐证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
3、尽快颁布具体细则。新刑诉法规定侦查部门讯问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如果在此期间没有让犯罪嫌疑人得到必要的休息,严格来说属于采用"非法手段"的情形之一,而这种情况下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口供,很可能会被视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目前,对"必要的休息时间"问题还没有具体、明确、可具操作的规定,希望上级机关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帮助一线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统一、准确把握执法尺度。
综上,打击犯罪本身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在打击反过程中还要依法保护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甚至侵犯后一种人员的合法权益,侦查工作就会违背初衷,造成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后果。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强化权利制衡新理念,自觉接受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各项制约,将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展的积极力量,从思想观念上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
参考文献:
【1】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修订本上)》,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樊崇义主编:《2012刑事诉讼法:解读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3】杨冠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陈卫东主编:《2012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作者简介:陈忙忙,男,1989年生,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