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建设中的激励政策创新

来源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x3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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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研究评析了OECD成员国推行环境自愿协议项目中采用的主要激励性政策手段,解析了我国可用于配套支持环境自愿协议的主要政策工具实施现状,并提出了未来深入推进我国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建设的激励政策创新建议。结果表明,作为一种综合性环境管理机制。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已成为国际环境政策发展的潮流和趋势;环境自愿协议项目能否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套激励性政策的设计是否到位;目前,我国开展环境自愿协议项目可运用的激励性政策资源还较少。除了清洁生产政策有该方面的规定外,财税、信贷、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技术创新等政策中尚未对如何促进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实施有所考虑,尚未对各地在实施环境自愿协议项目时可以运用哪些政策资源予以明确。建议我国应该加大财政、税费、信贷等政策工具的创新力度,为加快推进我国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 环境自愿协议;环境经济政策;进展;评估;展望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0)06-0118-07
  
  自2003年在美国能源基金会支持下山东济钢和莱钢公司实施我国第一个环境自愿协议试点项目以来,江苏南京、山东青岛、新疆克拉玛依等地相继开展了试点探索。从各地试点类型来看,目前主要是政府和企业谈判型的环境自愿协议,政府作为协议参与的主要方,并通过给予参与企业一定的政策优惠来引导企业参与,而且初始促成企业参与环境自愿协议的主因往往是源自政府对企业的“邀请”,企业积极主动参加的较为少见,主要是由于企业尚对参加项目是否能给自身带来利益以及带来多大的利益存在疑虑,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最为关键原因之一即为我国现有政策框架内可用于促进环境自愿协议的激励性政策资源不足。目前试点中地方可选用的配套激励政策资源主要是政府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提供免费宣介服务、给予企业荣誉称号、相关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扶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等。从已有研究来看,主要是针对排污费用于环境自愿协议可行性的探讨,有哪些可行的激励性政策工具特别是直接利益调控型激励政策工具可创新用于配套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实施,还尚未有系统、深入的研究。我国经过6年来的环境自愿协议试点工作,已经摸索了推行环境自愿协议项目的一些经验,未来要考虑如何更好地加强环境自愿协议发展的激励政策创新,以推进环境自愿协议项目试点向行业和空间上的扩展。
  
  1 国际进展
  
  环境自愿协议是一种集行政管制、经济激励和社会治理三位一体的综合性环境政策机制,被国际社会认为是环境政策发展的前沿和潮流,用于改进区域、行业部门或企业的环境绩效已有很多成功案例。不仅在一些OEcD成员国广为受到重视,而且墨西哥、哥伦比亚、巴西和南非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展了大量的实践。国际能源署在评估了350项环境自愿协议项目后发现,只要正确地设计和实施项目,就可以达到甚至超出既定的环境经济目标,同时也可以降低环境行政管制成本,充分调动环境治理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不同国家由于制度环境、政策空间不同,实施的环境自愿协议形式也有很大差别,既有直接的污染物减排项目、碳减排项目,也有清洁生产项目、节能项目或节能减排耦合项目。美国已经实施了联邦层面的50多个环境自愿协议项目,主要涵盖面向节能的能源之星项目、废物处理项目、应对气候变化项目等,以企业自愿参与为主。而欧洲的一些国家,如丹麦、荷兰、瑞典、法国、德国和葡萄牙等实施的环境自愿协议项目政策领域则更为宽泛,包括环境标志、废物处理、绿色供应链、水效率改善、气候变化和改进能效等项目;在环境自愿协议项目模式选择上,则既有单边承诺型、公共自愿型,也有大量的政企谈判型;既有在联邦一级实施的项目,也有在区域和地区层面实施的项目;既有单一行业部门项目,也有多行业部门项目。但无论是OECD成员国,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自愿协议实践均表明,环境自愿协议中的激励政策是否到位被认为是项目是否有效以及能够取得多大成效的主因,环境自愿协议项目中激励政策的设计和使用被认为是该机制有效运行的核心。激励政策来源有两个途径,一是利用现有政策框架下已有的政策资源;二是创设新的激励政策为环境自愿协议的实施提供配套和支持。各国所采取的激励政策的种类和多寡有很大差异。欧洲的荷兰、丹麦等国家支持政策多样,不但包括政府主动提供信息、技术、宣传等方面的帮助或指导,而且在能源审计、评估、税收、信贷融资方面也实施了一系列配套优惠措施。而加拿大、英国等一些国家采取的激励政策则较为单调,常采用补贴、碳税或能源税减免等。
  1.1 财政补贴政策工具
  财政政策工具常被许多国家用来实施环境自愿协议项目,利用财政激励的方式有贷款补助、融资优先权、信贷便利、利率优惠、财政补贴等形式。英国政府给予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企业一定的补贴,并通过竞卖方式激励企业争取优惠政策。丹麦开征了碳税,政府承诺只要企业参与工业能效项目,就可获得碳税减免或退返优惠,而且碳税收入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能源审计、能效项目示范、开发新能效项目的补助贷款。荷兰政府重视运用公共财政支出手段扶持环境自愿协议项目,资助项目的类型非常宽泛,包括节能项目、技术进步项目、各类环保治理项目、新能源项目等,也实施了能源投资补贴返还政策,允许参与环境自愿协议项目企业的节能投资从所得税中扣除。
  1.2 税费政策工具
  一些国家通过给予特定税费减免政策优惠来激励企业参与环境自愿协议项目。案例多发生在已经开征能源税和碳税的一些欧洲国家,这些国家常采用能源税、碳税、气候税税率减免优惠鼓励企业参与环境自愿协议项目。丹麦对参与环境自愿协议项目的企业碳税税率减免程度取决于该企业用能类型、能效目标设置水平等因素,在其实施的工业能效项目中,对参与企业给予享受三年内降低碳税税率的优惠,如果企业承诺进行能效投资并在4年内收回,企业也将得到碳税、特定污染排放税退税优惠。英国在气候变化自愿协议项目中碳税减免的政策优惠程度取决于企业完成协议中的目标的情况,如果协议减排目标按照时间表如期实现,则可享受气候税减免80%的政策优惠。瑞士政府也对碳排放削减企业提供碳税税率减免优惠。
  1.3 其他政策手段
  一些国家通过提供免费的环境和能源审计、免费的能效和环境行为评估服务,或以财政投入和补贴的方式承担企业部分审计和评估的费用来支持企业参与环境自愿协议项目。丹麦要求参与工业能效协议项目的企业必须进行能源审计,达标企业可以享受能源审计和核查费用30~50%的补贴;荷兰要求参与环境自愿协议项目的企业必须进行能源、污染物减排审计,其中政府提供50%左右的审计费用补助。瑞典国家能源管理局则为参与环境自愿协议项目的企业免费提供能源审计。
  政府通过提供技术帮助、开展培训、授予企业荣誉奖励、为企业免费宣介等来激励企业参与环境自愿协议项目   2.5 其它相关政策
  不同于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等国,我国的环境审计还未成为一项规范性制度,涉及的领域还基本局限在对政府环保资金的审计评价上,企业环境审计尚处于试点阶段,对企业的环境监管主要是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监察和排污申报来实施的,仅有浙江杭州等地开展了企业环境审计试点探索。我国能源审计工作起步较晚,在重点企业能源审计工作中,政府部门、企业和审计机构的责权利分工界定尚不明确,全面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时间还较短,虽然不少地方开展的节能减排自愿协议试点项目中采用了给予企业免于能源审计的优惠措施,但在国家层面尚无政策对此予以规范,这也意味着地方试点实践上尚存在无法可依问题。政府和行业部门为参与环境自愿协议的企业提供培训和技术服务、免费宣传,授予企业环境自愿协议项目试点企业荣誉称号是各地试点实践的普遍做法,但是在方式和灵活性上还仍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对如何为参与项目的企业提供技术培训和服务的认识还不到位,措施也不得力。
  我国现行政策法规中,主要是《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有关于环境自愿协议的规定。《清洁生产促进法》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指出: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的名称以及资源节约、污染防治的成果;对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也明确提出国家应对实行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支撑和扶植,包括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对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办法还规定排污收费可以优先进行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这些规定可以进一步创新应用于环境自愿协议项目的实施。
  
  3 加快激励性政策资源创新,深入推进我国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建设
  
  我国要高度重视环境自愿协议机制的实施,为促进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和探索环保新道路提供新思路和新模式。建议未来有关的环保政策创新改革,应给予地方开展环境自愿协议项目时有更多的政策资源可支配、更大的政策创新空间和灵活度来设计和实施优惠政策。可参考国外经验和我国在清洁生产制度中的一些政策规定,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新能源、环保产业等相关法规政策中设置环境自愿协议优惠政策规定。环境自愿协议激励政策创新不仅应考虑如何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挖掘可用于扶持自愿协议项目的政策资源,如改革补贴、财政信贷、排污收费、技术服务政策等,也应根据制度和政策环境的可行性,创新一些新型政策手段来深入推进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建设。如在国家层面设计新型的环境税、碳税、能源税等,明确参与环境自愿协议项目的企业在达到既定的目标后,可以给予相应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各地也应在国家环保部、发改委等中央部门的指导下,灵活运用各类激励性政策手段,加快推进环境自愿协议试点实践探索。
  3.1 高度重视财政政策工具对开展环境自愿协议项目的支持作用
  财政政策工具是国外实施环境自愿协议项目中常用的手段,财政政策工具应用于环境自愿协议项目中,应重点考虑以下两点:一是用于实施环境自愿协议项目的财政资金的来源如何考虑?二是财政资金对参与环境自愿协议项目的企业的奖励标准如何设计?
  对于第一个问题,可考虑:①在目前的一些环保专项资金支出政策中增添可用于环境自愿协议项目实施的规定,明确指出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环境基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中可结合节能减排工作需要,视各地情况抽取部分资金用于支持环境自愿协议项目;②中央财政政策应允许地方财政设置相关专项预算支出来扶持企业开展环境自愿协议项目,该工作应紧密与当地的环保、发改委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结合起来考虑。
  对完成环境自愿协议项目目标的企业的奖励资金额度可根据协议目标完成情况来确定,如果企业污染减排目标没有实现,则达标基准值以下的减排量不予奖励,如果实现减排目标,则给予达标基准奖励,如果超目标完成协议设置的减排目标,则可根据超标完成的情况,通过设一个奖励系数,据超标完成目标程度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设计如下:A=∑Ai×f1×(Eri-Eoi),(Esi1,表明该污染物达到了自愿协议项目中设置的目标值,则应根据Eri/Eoi的大小,考虑污染物的治理边际成本变化等因素来确定奖励资金标准,从便于操作角度可考虑资金奖励标准的分段设计。对于一些没有国家标准的温室气体和一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Persistently Organic Pollutants)等特征污染物而言,则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减排投入治理情况,来协商制定自愿减排目标和奖励标准。对于环境自愿协议项目中设置的节能目标而言,则可考虑则用能效艄方式来设计资金奖励标准,设计思路与污染物减排类似,此处不再讨论。此处应该明确指出的是,除非出现外在不可抗力因素,企业应严格在协议设置的时间表内完成协议目标。
  3.2 利用环境税收工具为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建设提供持久性政策动力
  在国外,利用税收工具促进环境自愿协议实施是常用的做法之一。在国家层面,我国应加快税制绿化进程,环保税收政策创新改革考虑与实施环境自愿协议项目相衔接,相关规定应有一定的弹性和柔性,允许地方通过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环境自愿协议项目。
  从我们在湖北、安徽等地的调研来看,许多好的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因为缺乏细化、可操作规定以及地方宣传不到位,造成不少企业对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不甚了解或难以获取优惠政策,阻碍了政策效能发挥。中央层面要重视税收优惠政策设计的可操作性,各地或行业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环境自愿协议项目时,应考虑如何更有效地贯彻和落实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环境自愿协议参与企业提供激励。
  建议在现有环保税收政策中纳入环境自愿协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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