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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村民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实施和大环境问题.近期改革应从以下方面入手:村域的范围应扩大;"海选"应改为"组合选举制",且"组合选举制"有待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村级两套班子一体化;乡镇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帮助"关系改为"有限管理与帮助"关系.从长远的角度看,村民自治组织应成为政府体制外的真正属于村民自我建立、自我管理、捍卫自我权益的自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