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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福州检验检疫局针对近期连续发生的多起非法检商品木质包装未施加IPPC标识案件,认真地分析了案件发生的根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为有效扼制此类违法行为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行政执法 检验检疫 违法行为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86-01
2009年末至2010年6月份,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福州局)根据举报,在口岸现场查验时先后查处了10件出口非法检商品木质包装未施加IPPC标识的案件,成为近期出口企业违法的新动向,引起了检验检疫机构的高度重视。
一、背景资料
IPPC是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的简称,该公约发布了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IPPC标识用以识别符合IPPC标准的木质包装,表示该目标装已经经过IPPC检疫标准处理。在国际贸易中,入境木质包装无IPPC标识或IPPC标识不符合要求,可能连同货物被责令退运出境,给外贸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木质包装上加盖IPPC标识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农业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和扩散,促进有害生物控制措施。我国从2006年起执行这一国际标准,对于进出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都强制性要求木质包装上施加IPPC标识。
二、案件特点
福州局查处的此类案件有别于以往案件的地方在于,出口货物均是非法检商品,不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按照我国相关规定,是不需要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只能通过举报途径获得违法线索,这就造成了查处此类案件的被动局面。从目前实務工作而言,对出口非法检商品木质包装未施加IPPC标识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机构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存在监管真空。
三、法律分析
(一)对出口非法检商品木质包装申报义务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质检总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69号局令)第四条规定:“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即IPPC标识)。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转发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出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检办动函〔2009〕2号)中规定,“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须按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明确了出口非法检商品的木质包装需要依法申报。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监管制度不完善,存在操作盲区。虽然在制度层面已经对木质包装必须施加IPPC标识做了强制性规定,但是从操作层面而言,非法检的商品由于不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非法检商品的相关信息无从掌握,对本辖区内非法检的商品出口木质包装未施加IPPC标识的违法行为无法有效的实施监管,无法洞察企业的违法行为。福州局一线执法部门目前的做法只有通知码头场站方面,对拼柜的有木质包装的出口商品要求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出具熏蒸证书,对于无法提供熏蒸证书的,要求场站及时通知现场查验人员,以便检验检疫机构对该批货物进行监管。对于不需要开箱装柜的出口商品是否存在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机构无法知晓。
2.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目前大部分出口企业对于非法检商品木质包装申报制度都不了解,甚至没有意识到木质包装未施加IPPC标识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的时候,许多当事人都是第一次知道非法检商品的木质包装需要申报;部分对该规定了解的企业,由于检验检疫执法存在操作漏洞,大都存在侥幸心理,为了节约卫生除害处理费用,宁可选择铤而走险。
(三)解决措施
1.完善法律制度,填补监管空白。制度的缺失是导致监管存在漏洞的根本问题,要彻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需要各级部门对这个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从制度层面对木质包装的监管工作进行细化规范,形成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也便于一线执法人员具体操作。
2.加大宣传力度,不能以罚代教。由于目前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因此只有先着手提升对辖区内石制品出口企业和标识施加企业的宣传力度,明确出口企业对商品木质包装的申报义务,并按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对木质包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加强对标识加施企业的日常监管,要求企业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做好每个环节的衔接工作。
3.加强协作机制,合力遏制违法。由于部分出口企业不是本辖区企业,其木质包装是否经过卫生除害处理仅凭个别检验检疫机构加严查验仍无法监管到位,因此仍需要从更高的制度层面来根本地解决这个问题,加强不同地域,不同执法部门的长效协作机制,为后续木质包装的监管工作铺设切实可行的道路。
4.探索稽查手段,做好行政处罚。制度上的缺失导致现有的稽查手段无法真正起到严格把关,高效执法的目的,因此应该合各部门之力对稽查手段进行深入的探讨,先试先行,大胆探索有益的做法。同时,对于此类的违法行为法制部门将严查不怠,使出口企业对此类违法行为有清醒的认识,起到行政处罚的警示作用,对于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企业根据情况相应加大处罚力度。
关键词行政执法 检验检疫 违法行为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86-01
2009年末至2010年6月份,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福州局)根据举报,在口岸现场查验时先后查处了10件出口非法检商品木质包装未施加IPPC标识的案件,成为近期出口企业违法的新动向,引起了检验检疫机构的高度重视。
一、背景资料
IPPC是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的简称,该公约发布了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IPPC标识用以识别符合IPPC标准的木质包装,表示该目标装已经经过IPPC检疫标准处理。在国际贸易中,入境木质包装无IPPC标识或IPPC标识不符合要求,可能连同货物被责令退运出境,给外贸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木质包装上加盖IPPC标识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农业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和扩散,促进有害生物控制措施。我国从2006年起执行这一国际标准,对于进出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都强制性要求木质包装上施加IPPC标识。
二、案件特点
福州局查处的此类案件有别于以往案件的地方在于,出口货物均是非法检商品,不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按照我国相关规定,是不需要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只能通过举报途径获得违法线索,这就造成了查处此类案件的被动局面。从目前实務工作而言,对出口非法检商品木质包装未施加IPPC标识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机构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存在监管真空。
三、法律分析
(一)对出口非法检商品木质包装申报义务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质检总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69号局令)第四条规定:“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即IPPC标识)。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转发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出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检办动函〔2009〕2号)中规定,“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须按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明确了出口非法检商品的木质包装需要依法申报。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监管制度不完善,存在操作盲区。虽然在制度层面已经对木质包装必须施加IPPC标识做了强制性规定,但是从操作层面而言,非法检的商品由于不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非法检商品的相关信息无从掌握,对本辖区内非法检的商品出口木质包装未施加IPPC标识的违法行为无法有效的实施监管,无法洞察企业的违法行为。福州局一线执法部门目前的做法只有通知码头场站方面,对拼柜的有木质包装的出口商品要求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出具熏蒸证书,对于无法提供熏蒸证书的,要求场站及时通知现场查验人员,以便检验检疫机构对该批货物进行监管。对于不需要开箱装柜的出口商品是否存在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机构无法知晓。
2.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目前大部分出口企业对于非法检商品木质包装申报制度都不了解,甚至没有意识到木质包装未施加IPPC标识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的时候,许多当事人都是第一次知道非法检商品的木质包装需要申报;部分对该规定了解的企业,由于检验检疫执法存在操作漏洞,大都存在侥幸心理,为了节约卫生除害处理费用,宁可选择铤而走险。
(三)解决措施
1.完善法律制度,填补监管空白。制度的缺失是导致监管存在漏洞的根本问题,要彻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需要各级部门对这个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从制度层面对木质包装的监管工作进行细化规范,形成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也便于一线执法人员具体操作。
2.加大宣传力度,不能以罚代教。由于目前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因此只有先着手提升对辖区内石制品出口企业和标识施加企业的宣传力度,明确出口企业对商品木质包装的申报义务,并按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对木质包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加强对标识加施企业的日常监管,要求企业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做好每个环节的衔接工作。
3.加强协作机制,合力遏制违法。由于部分出口企业不是本辖区企业,其木质包装是否经过卫生除害处理仅凭个别检验检疫机构加严查验仍无法监管到位,因此仍需要从更高的制度层面来根本地解决这个问题,加强不同地域,不同执法部门的长效协作机制,为后续木质包装的监管工作铺设切实可行的道路。
4.探索稽查手段,做好行政处罚。制度上的缺失导致现有的稽查手段无法真正起到严格把关,高效执法的目的,因此应该合各部门之力对稽查手段进行深入的探讨,先试先行,大胆探索有益的做法。同时,对于此类的违法行为法制部门将严查不怠,使出口企业对此类违法行为有清醒的认识,起到行政处罚的警示作用,对于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企业根据情况相应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