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如何运用技术侦查,已成为目前检察机关急需解决的问题。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应当遵守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在有效期限内,进行全面审查严格审批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发挥技术侦查在初查、侦查和追逃阶段作用,相对人可对技术侦查采取相应查询、异议、保密、赔偿请求权等救济措施,对违法使用技术侦查造成的后果,纳入到国家赔偿范围。
关键词: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原则;范围;程序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第184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检察机关由立法授权成为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如何运用该条款,已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由于侦查中使用的科学技术具有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特性,为了慎重、正确使用,对每一项侦查技术的应用启动,都应当具有合法性,严格按审批程序执行,保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查明案件事实时获得有法律效力的科学证据。因此,侦查机关在考虑采用侦查措施时,技术侦查措施具有补充性,应在最后作考虑。
2.适用重罪原则
一般适用疑难重罪,要严格控制运用范围与频率,适用必须是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最大程度减少因运用技术侦查给公众带来的影响与危害,只有在采用一般侦查措施收效甚微或无收效时,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和措施时方才使用。
3.依法审批原则
审批原则是指侦查机关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必须书面报有侦查控制权的机关审批。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采用技侦措施时必须建立严格审查、层层报批制度。重大的职务犯罪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按照相关的审批制度规定书面报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后,才能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
4.严格保密原则
保守机密是职务犯罪侦查技术工作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侦查人员可以使用通过技术侦查得到的结论配合调查、讯问工作开展,但不能随意公开技术侦查的使用过程,泄露侦查工作秘密,特别是一些在秘密状态下使用的技术侦查过程。
二、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条件
1.适用对象
各级人民检察院均应有权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但要经过批准手续。拟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对象必须与案件的侦查有关联性,其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合理怀疑的高度犯罪嫌疑人以及有证据证明与犯罪嫌疑人存在着密切关联的其他人员,不能用于案件中的被害人、证人或其他可能与案件有某种关系的人员,严禁对无相关的人员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另外还应注意的是技术侦查措施所采用的具体手段和实施的侦查范围,应严格限制在与侦查目的有关的内容上,收集的证据材料范围应仅限于与指控内容有关联。如美国1968年的《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条例》规定“在实行监控时要尽量减少对与侦查无关的通讯的监听。”
2.适用范围
在技术侦查行为中的体现在根据掌握的证据能够相对确定被侦查对象实施可疑的犯罪行为,在使用常规侦查手段无法查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适用。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王建明所说的那样,“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使用的技术侦查措施可限定在:①该案件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②使用技侦措施时,应当在穷尽其他措施和手段而无法侦破的情况下进行;③技侦权的行使至少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④建立必要的与侦查技术相关的配套措施”。
同时笔者也认为,鉴于职务犯罪的复杂性,对有些根据特殊案情,必须直接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则不必要首先采用一般侦查措施,以免贻误战机。在这种情况下,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说明这一点。
3.适用种类
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有很多,但笔者认为,我国在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时,还可使用电子侦听、电子监控、电话监听、等方式。
4.适用期限
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因而不能无限期地对公民进行技术侦查,而应当合理科学地限定技术侦查期限。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必要时,报上级检察机关批准每次可以延长3个月。
5.证明力
在证据效力问题上,应当坚持“最后使用”原则。修正案已明确肯定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可以用作证据使用,承认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具有可采性和证明力,长期以来困扰技术侦查实践的证据转化问题得到了解决,具有进步意义。同时我们也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不经严格审查批准,不按审查批准书指定的方式、地点、对象进行技术侦查的,所获取得证据资料坚决予以排除。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可“确立科技证据补强法则,特别是对于那些存有较大争议的科技证据。”
三、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具体运用
1.审批程序
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是在使用程序上对技术侦查手段进行规制。在需要应用专业技术进行勘验、检查时,必须先取得检察长的同意,侦查人员不能擅自决定勘验、检查,自然也不能擅自决定采取侦查技术手段。
(1)申请。一般应当提交申请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申请表,申请中应写清使用技术侦查行为对象、地点、种类、范围和大概持续时间、执行人员等具体内容,及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原因、对案件侦查可能产生效果的说明、所针对的当事人的个人情况等。
(2)批准。符合条件的技术侦查措施应予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其批准模式,有以下两种方式可选择:一是检察长负责审批,批准以书面形式为原则。检察长对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3)执行。在审批后,持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审批表,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犯罪技术侦查任务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参加,实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
2.适用阶段
(1)初查阶段。一般情况下,初查阶段案件(下转25页)(上接21页)不适用技术侦查,以免打草惊蛇。但此时侦查人员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的,可以申请使用技术侦查。
(2)侦查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表现为侦查机关利用技术侦查破解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
(3)追逃。传统单一侦查措施不能穷其尽,新时期的追逃应当把信息化手段与常规侦查手段相结合,才能发挥效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救济程序
英国普通法曾长期坚持“救济先于权利”的理念,我国学者何家弘教授指出:“为保证侦查人员依法实施监听,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违法监听的后果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侦查人员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监听的,法院可以根据违法的严重程度和违法人员的主观状态分别做出排除所获证据、侦查行为无效的决定。违法监听对象对上述情况应该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并享有对财产及人身所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监管和救济的前提必须是侦查机关全程、如实地记录技术设备的使用过程,技术侦查措施应当制作侦查笔录,以备检察官、法官与相对人、律师的检验和提出质疑。即便是为了保密的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至少需要独立订成卷宗,单独送给法官、检察官事后诉讼审查,同时有必要保障辩方律师查询、复制的权利;技术侦查结束后,应将技术侦查的进行情况书面通知相对人,使其清楚自己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认为技术侦查不当时,有权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复议。
参考文献:
[1]翦改言.侦查职务犯罪亟需技术侦查措施[N].检察日报,2004
[2]李建国.技术侦查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适用和立法完善[D].上海交通大学,2007
[3]林书立.技术侦查:立法授权与司法控制并举[N].检察日报,2006
关键词: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原则;范围;程序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第184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检察机关由立法授权成为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如何运用该条款,已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由于侦查中使用的科学技术具有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特性,为了慎重、正确使用,对每一项侦查技术的应用启动,都应当具有合法性,严格按审批程序执行,保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查明案件事实时获得有法律效力的科学证据。因此,侦查机关在考虑采用侦查措施时,技术侦查措施具有补充性,应在最后作考虑。
2.适用重罪原则
一般适用疑难重罪,要严格控制运用范围与频率,适用必须是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最大程度减少因运用技术侦查给公众带来的影响与危害,只有在采用一般侦查措施收效甚微或无收效时,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和措施时方才使用。
3.依法审批原则
审批原则是指侦查机关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必须书面报有侦查控制权的机关审批。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采用技侦措施时必须建立严格审查、层层报批制度。重大的职务犯罪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按照相关的审批制度规定书面报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后,才能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
4.严格保密原则
保守机密是职务犯罪侦查技术工作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侦查人员可以使用通过技术侦查得到的结论配合调查、讯问工作开展,但不能随意公开技术侦查的使用过程,泄露侦查工作秘密,特别是一些在秘密状态下使用的技术侦查过程。
二、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条件
1.适用对象
各级人民检察院均应有权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但要经过批准手续。拟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对象必须与案件的侦查有关联性,其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合理怀疑的高度犯罪嫌疑人以及有证据证明与犯罪嫌疑人存在着密切关联的其他人员,不能用于案件中的被害人、证人或其他可能与案件有某种关系的人员,严禁对无相关的人员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另外还应注意的是技术侦查措施所采用的具体手段和实施的侦查范围,应严格限制在与侦查目的有关的内容上,收集的证据材料范围应仅限于与指控内容有关联。如美国1968年的《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条例》规定“在实行监控时要尽量减少对与侦查无关的通讯的监听。”
2.适用范围
在技术侦查行为中的体现在根据掌握的证据能够相对确定被侦查对象实施可疑的犯罪行为,在使用常规侦查手段无法查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适用。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王建明所说的那样,“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使用的技术侦查措施可限定在:①该案件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②使用技侦措施时,应当在穷尽其他措施和手段而无法侦破的情况下进行;③技侦权的行使至少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④建立必要的与侦查技术相关的配套措施”。
同时笔者也认为,鉴于职务犯罪的复杂性,对有些根据特殊案情,必须直接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则不必要首先采用一般侦查措施,以免贻误战机。在这种情况下,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说明这一点。
3.适用种类
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有很多,但笔者认为,我国在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时,还可使用电子侦听、电子监控、电话监听、等方式。
4.适用期限
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因而不能无限期地对公民进行技术侦查,而应当合理科学地限定技术侦查期限。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必要时,报上级检察机关批准每次可以延长3个月。
5.证明力
在证据效力问题上,应当坚持“最后使用”原则。修正案已明确肯定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可以用作证据使用,承认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具有可采性和证明力,长期以来困扰技术侦查实践的证据转化问题得到了解决,具有进步意义。同时我们也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不经严格审查批准,不按审查批准书指定的方式、地点、对象进行技术侦查的,所获取得证据资料坚决予以排除。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可“确立科技证据补强法则,特别是对于那些存有较大争议的科技证据。”
三、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具体运用
1.审批程序
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是在使用程序上对技术侦查手段进行规制。在需要应用专业技术进行勘验、检查时,必须先取得检察长的同意,侦查人员不能擅自决定勘验、检查,自然也不能擅自决定采取侦查技术手段。
(1)申请。一般应当提交申请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申请表,申请中应写清使用技术侦查行为对象、地点、种类、范围和大概持续时间、执行人员等具体内容,及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原因、对案件侦查可能产生效果的说明、所针对的当事人的个人情况等。
(2)批准。符合条件的技术侦查措施应予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其批准模式,有以下两种方式可选择:一是检察长负责审批,批准以书面形式为原则。检察长对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3)执行。在审批后,持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审批表,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犯罪技术侦查任务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参加,实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
2.适用阶段
(1)初查阶段。一般情况下,初查阶段案件(下转25页)(上接21页)不适用技术侦查,以免打草惊蛇。但此时侦查人员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的,可以申请使用技术侦查。
(2)侦查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表现为侦查机关利用技术侦查破解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
(3)追逃。传统单一侦查措施不能穷其尽,新时期的追逃应当把信息化手段与常规侦查手段相结合,才能发挥效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救济程序
英国普通法曾长期坚持“救济先于权利”的理念,我国学者何家弘教授指出:“为保证侦查人员依法实施监听,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违法监听的后果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侦查人员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监听的,法院可以根据违法的严重程度和违法人员的主观状态分别做出排除所获证据、侦查行为无效的决定。违法监听对象对上述情况应该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并享有对财产及人身所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监管和救济的前提必须是侦查机关全程、如实地记录技术设备的使用过程,技术侦查措施应当制作侦查笔录,以备检察官、法官与相对人、律师的检验和提出质疑。即便是为了保密的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至少需要独立订成卷宗,单独送给法官、检察官事后诉讼审查,同时有必要保障辩方律师查询、复制的权利;技术侦查结束后,应将技术侦查的进行情况书面通知相对人,使其清楚自己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认为技术侦查不当时,有权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复议。
参考文献:
[1]翦改言.侦查职务犯罪亟需技术侦查措施[N].检察日报,2004
[2]李建国.技术侦查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适用和立法完善[D].上海交通大学,2007
[3]林书立.技术侦查:立法授权与司法控制并举[N].检察日报,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