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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而法官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相符合,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但是,实践中,社会舆论的干扰,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影响,部分法官素质偏低收受贿赂等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为建立起完善的法官独立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首先,要保持舆论与法官独立审判的平衡,其次,取消院长、庭长对法官的审理案件批示的做法,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职能,最后,加强法官的培训,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关键词:法官独立审判;司法制度;司法改革
一、法官独立审判的内涵
法官独立审判的内涵,1983年《司法独立世界宣言》表述为:“法官在做成判断之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僚及监督者。任何上级司法机构或任何高级的法官,均无权干涉法官自由地宣誓其判决”及“司法机关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
法官独立审判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官的身份独立,我国《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的身份由法律及法定程序依法确定,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并且应受到法律和制度保障。第二,法官的职务独立,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并自由做出裁判行为,不受他人批示或指示及命令的干预。第三,法官责任的独立,法官对本人不符合法律的身份及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独立承担责任。第四,法官的内心独立,即法官应具备排除外界干扰的能力,依法理性做出裁判。
二、妨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要因素
(一)社会舆论因素的干扰
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司法审判权专属于法院和法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行使。但是,今天的网络及通讯高度发达,媒体的实时报道及各类专家学者的出面发言等在网络上形成的舆论哗然及对案件的提前预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官的独立公正裁判。
(二)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扰
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曾说过“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在法院审判业务工作方面的任务主要是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讨论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并且,审判委员会有权对具体案件作出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审判委员会法院内部设立的最高审判机构。但是,在实践中,重大疑难案件和一般疑难案件并非界限清晰,审判委员也不仅限于重大疑难案件,一般的非重大疑难案件也需要想审判委员会汇报,并且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所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这种讨论和汇报的形式超越了审判委员会的法定权限,不符合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
另外,由于法院的管理不仅包括审判管理,还有人事管理和政务管理。法院是一整体,是一个有机体系,院长、庭长作为法院的领导层,其职权范围涵盖审判工作、后勤及一些人事调动,所以,便成为法院的、各庭室的代表。但目前而言,院长、庭长的职权往往影响到一些法官的调动或晋升,这便致使一些法官不得不遵循领导的意见,阻碍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三)法官综合素质不高导致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行使受到干扰
我国法官的综合素质不高,造成法官素质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担任法官门槛较低,大部分人员考过公务员,担任一定年限的书记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便可以升为法官。导致很多法官存在社会阅历较少、知识面狭窄、审判经验缺乏、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二是由于法官的收入不高,而且受司法环境及传统因素的影响,部分法官缺乏自控力,甚至不惜鋌而走险收受当事人或律师的财物,徇私枉法,导致司法的独立公正受到严重影响。三是我国的“逐级上报,层层把关”审判制度容易使法官养成立足现状、不思进取的惰性。长期以来,致使许多法官无心钻研法律的适用,丧失了法官的专业技术性,从而造成法官综合素质不高的现状。
三、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建议
(一)保持舆论与独立审判的平衡
舆论作为传达民意的载体,市民意的一种体现方式。网络舆论代表了部分人的意见,是对法院公正判决的监督,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也导致网络舆论存在一定的非理性感情色彩。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司法公正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防止舆论对法官审判案件形成无形的压力,又要接受舆论的依法监督。而舆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不能干预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应该有所节制,在对审判工作监督的同时,也应该尊重司法权威和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
(二)取消院长、庭长对案件批示的做法,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职能
要真正确立法院的审判核心地位,分离法院行政和审判职权。①淡化和消除院长、庭长行政职权对法官审判工作的干扰,突出法官的独立地位。②进一步扩大和强化独任制和合议庭的职权,在法院领导未参加案件审理时,不能利用其领导职务干涉案件的审理和裁判。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审判委员会的职权,取消审判委员会对非重大疑难案件的决定权,对于其讨论意见,合议庭可作为参考,但最终决定权应属于法官。
(三)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法官必须具有法学理论知识,并且具有独立的审判经验和业务能力,这是法官独立审判的前提条件。司法审判是一项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实践性职业,若司法人员素质偏低将影响裁判的质量,并对司法权威造成威胁。要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由于法律天平总是存在于法官内心,必须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另外,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涉案情形越发复杂,这就要求法官具有较强的扎实的业务素质,以保证办案质量,更好的独立行使审判权。
(四)健全法官责任制
实行法官独立审判给予了法官更大的权力,但同时应对法官附加相应的责任。只有实行法官责任制,才能促使认真分析和判断案情,并对干扰因素做出回击。若法官存在权力滥用现象,必须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并对所办案件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另外,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法官的公正司法。
四、结语
我国宪法和诸多基本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独立的审判权,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法官作为法院审判权的具体实施者应体现其独立性,但由于一些客观情形的存在导致我国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存在诸多障碍。法官独立审判是司法独立关键所在,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落实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新宝.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全面理解.法学,2012年第1期.
[2]陈卫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研究.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
作者简介:
原方正,河南鲁山人,2013级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基金项目:贵州民族大学审判专业工作站研究成果
关键词:法官独立审判;司法制度;司法改革
一、法官独立审判的内涵
法官独立审判的内涵,1983年《司法独立世界宣言》表述为:“法官在做成判断之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僚及监督者。任何上级司法机构或任何高级的法官,均无权干涉法官自由地宣誓其判决”及“司法机关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
法官独立审判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官的身份独立,我国《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的身份由法律及法定程序依法确定,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并且应受到法律和制度保障。第二,法官的职务独立,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并自由做出裁判行为,不受他人批示或指示及命令的干预。第三,法官责任的独立,法官对本人不符合法律的身份及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独立承担责任。第四,法官的内心独立,即法官应具备排除外界干扰的能力,依法理性做出裁判。
二、妨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要因素
(一)社会舆论因素的干扰
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司法审判权专属于法院和法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行使。但是,今天的网络及通讯高度发达,媒体的实时报道及各类专家学者的出面发言等在网络上形成的舆论哗然及对案件的提前预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官的独立公正裁判。
(二)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扰
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曾说过“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在法院审判业务工作方面的任务主要是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讨论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并且,审判委员会有权对具体案件作出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审判委员会法院内部设立的最高审判机构。但是,在实践中,重大疑难案件和一般疑难案件并非界限清晰,审判委员也不仅限于重大疑难案件,一般的非重大疑难案件也需要想审判委员会汇报,并且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所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这种讨论和汇报的形式超越了审判委员会的法定权限,不符合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
另外,由于法院的管理不仅包括审判管理,还有人事管理和政务管理。法院是一整体,是一个有机体系,院长、庭长作为法院的领导层,其职权范围涵盖审判工作、后勤及一些人事调动,所以,便成为法院的、各庭室的代表。但目前而言,院长、庭长的职权往往影响到一些法官的调动或晋升,这便致使一些法官不得不遵循领导的意见,阻碍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三)法官综合素质不高导致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行使受到干扰
我国法官的综合素质不高,造成法官素质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担任法官门槛较低,大部分人员考过公务员,担任一定年限的书记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便可以升为法官。导致很多法官存在社会阅历较少、知识面狭窄、审判经验缺乏、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二是由于法官的收入不高,而且受司法环境及传统因素的影响,部分法官缺乏自控力,甚至不惜鋌而走险收受当事人或律师的财物,徇私枉法,导致司法的独立公正受到严重影响。三是我国的“逐级上报,层层把关”审判制度容易使法官养成立足现状、不思进取的惰性。长期以来,致使许多法官无心钻研法律的适用,丧失了法官的专业技术性,从而造成法官综合素质不高的现状。
三、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建议
(一)保持舆论与独立审判的平衡
舆论作为传达民意的载体,市民意的一种体现方式。网络舆论代表了部分人的意见,是对法院公正判决的监督,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也导致网络舆论存在一定的非理性感情色彩。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司法公正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防止舆论对法官审判案件形成无形的压力,又要接受舆论的依法监督。而舆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不能干预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应该有所节制,在对审判工作监督的同时,也应该尊重司法权威和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
(二)取消院长、庭长对案件批示的做法,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职能
要真正确立法院的审判核心地位,分离法院行政和审判职权。①淡化和消除院长、庭长行政职权对法官审判工作的干扰,突出法官的独立地位。②进一步扩大和强化独任制和合议庭的职权,在法院领导未参加案件审理时,不能利用其领导职务干涉案件的审理和裁判。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审判委员会的职权,取消审判委员会对非重大疑难案件的决定权,对于其讨论意见,合议庭可作为参考,但最终决定权应属于法官。
(三)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法官必须具有法学理论知识,并且具有独立的审判经验和业务能力,这是法官独立审判的前提条件。司法审判是一项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实践性职业,若司法人员素质偏低将影响裁判的质量,并对司法权威造成威胁。要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由于法律天平总是存在于法官内心,必须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另外,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涉案情形越发复杂,这就要求法官具有较强的扎实的业务素质,以保证办案质量,更好的独立行使审判权。
(四)健全法官责任制
实行法官独立审判给予了法官更大的权力,但同时应对法官附加相应的责任。只有实行法官责任制,才能促使认真分析和判断案情,并对干扰因素做出回击。若法官存在权力滥用现象,必须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并对所办案件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另外,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法官的公正司法。
四、结语
我国宪法和诸多基本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独立的审判权,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法官作为法院审判权的具体实施者应体现其独立性,但由于一些客观情形的存在导致我国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存在诸多障碍。法官独立审判是司法独立关键所在,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落实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新宝.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全面理解.法学,2012年第1期.
[2]陈卫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研究.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
作者简介:
原方正,河南鲁山人,2013级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基金项目:贵州民族大学审判专业工作站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