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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经济危机导致全球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世界各国包括我国都在采取各种措施促进经济发展,应对经济危机。但进入2009年以后,我国部分地区却密集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外商非法撤资的情况。非法撤资对当地经济更是雪上加霜,同时造成了企业职工、中方合作者、企业供货商等相关权益人的巨大利益损害。本文通过界定非法撤资的含义,介绍非法撤资的现状,进而讨论了对非法撤资的法律规制途径。
关键词外国投资者 非法撤资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03-01
一、非法撤资的界定及特征
(一)非法撤资的含义
目前,国内学者对非法撤资的专门研究尚处于空白阶段,尚没有对非法撤资提出较为可信的界定。在司法界,首次出现“非法撤资”的提法据笔者考察见于200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在第四部分“依法规范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强调一方面“要依法维护国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建立应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法撤资逃债应急审理机制,做好人员控制、财产和证据保全、稳定职工和债权人等工作预案,依法追究投资者出资瑕疵责任和清算责任,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对于如何界定“非法撤资”,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没有清算债务和申请破产,不按合法程序而突然撤离投资地区,并且只留下厂房、设备和拖欠的工资、债务。
(二)非法撤资的特征
外商非法撤资在实践中常表现出以下特征:
1.不安正常合法程序撤资
正常情况下,外商欲结束其在东道国的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东道国的国内法完成清算、注销等程序,同时如果企业经营没有到相应年限还要返还所获得的相应税收优惠等。而非法撤资则是没有履行东道国任何法律强制程序的撤资。
2.突然撤离,事先没有任何迹象
从国内发生的较为严重的几起韩国外商非法撤资的情况来看,韩国投资者连同企业高管集体逃离中国几乎都是“一夜消失”,事先没有任何迹象,当地政府和企业职工没有任何察觉。国内著名财经评论人朱大鸣先生曾形象的称韩方非法撤资的外商为“韩跑跑”。①
3.非法撤资通常伴随着巨额逃债行为
外商采取非法撤资的企业通常拖欠着巨额的银行贷款、政府税负以及企业的职工工资,有的外资企业还拖欠着供货商等的债务,因此非法撤资是一种明显的逃债行为,将给各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危害。
二、非法撤资的现状
综合近年来非法撤资的事件,表示出主要以韩国对华投资为主、以山东为多发区域,并且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出口加工型中小企业的特征。据韩国进出口银行发表的《青岛地区投资企业非法撤离现状》报告书中指出,2000年至2007年,共有206家韩资企业从中国非法撤离,这种现象一直在持续,2007年就有87家韩资企业非法撤离,形成了非法撤资的高峰。
三、非法撤资的法律规制
(一)通过国内诉讼途径解决
对于外商非法撤资所造成权益受损的当事方,可以先通过国内正常的诉讼途径来解决。如果外商非法撤资时还在中国留有企业财产、设备等,可以据此尽量挽回中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但是外商非法撤資时,往往企业所剩财产已所剩无几。
(二)利用双边国际条约进行跨国追究②
利用中国和投资母国签订的相关双边国际条约进行跨国追究。2008年11月19日,商务部办公厅等颁布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指出“没有清算债务和申请破产,不按合法程序而突然撤离投资地区,并且只留下厂房、设备和拖欠的工资、债务”,“如果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中国将跨国追究并诉讼,坚决维护中方合法权益”。上述《工作指引》同时指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约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
目前,鉴于我国与韩国签订了《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引渡条约》、《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等双边条约,我们在处理韩国外商非法撤资问题上完全可以充分利用上述两国间条约的规定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
(三)利用外交途径予以督促、协调解决
外商非法撤资,造成损害的不仅包括中方合作者、企业职工、其他连锁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等,从国家角度也造成了很多危害和不利影响,如拖欠的巨额税金、银行贷款,同时极大破坏了国际投资秩序,因此我国政府也应从国家高度予以关注和解决非法撤资的问题。如2009年4月份,山东省外经贸厅与韩国驻中国大使馆、韩国驻青岛总领事馆以及韩国中小企业厅驻青岛代表处,就部分韩企非正常撤离事件展开磋商,建立协调小组等。
注释:
①朱大鸣博客.对付欠债韩跑跑应一追到底.http://blog.cnfol.com/zhudaming/article/3358508.html.
②本部分内容参见下列法律文件:《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等。
参考文献:
[1]张华.浅析《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外资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经济理论研究.2007(5).
[2]谢峰.构建外资监管体系的若干问题.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6).
[3]刘东洲.美国外资监管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法学.2006(11).
[4]刘婉娜.加强外资监管、维护金融安全.宏观经济管理.2008(1).
关键词外国投资者 非法撤资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03-01
一、非法撤资的界定及特征
(一)非法撤资的含义
目前,国内学者对非法撤资的专门研究尚处于空白阶段,尚没有对非法撤资提出较为可信的界定。在司法界,首次出现“非法撤资”的提法据笔者考察见于200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在第四部分“依法规范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强调一方面“要依法维护国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建立应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法撤资逃债应急审理机制,做好人员控制、财产和证据保全、稳定职工和债权人等工作预案,依法追究投资者出资瑕疵责任和清算责任,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对于如何界定“非法撤资”,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没有清算债务和申请破产,不按合法程序而突然撤离投资地区,并且只留下厂房、设备和拖欠的工资、债务。
(二)非法撤资的特征
外商非法撤资在实践中常表现出以下特征:
1.不安正常合法程序撤资
正常情况下,外商欲结束其在东道国的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东道国的国内法完成清算、注销等程序,同时如果企业经营没有到相应年限还要返还所获得的相应税收优惠等。而非法撤资则是没有履行东道国任何法律强制程序的撤资。
2.突然撤离,事先没有任何迹象
从国内发生的较为严重的几起韩国外商非法撤资的情况来看,韩国投资者连同企业高管集体逃离中国几乎都是“一夜消失”,事先没有任何迹象,当地政府和企业职工没有任何察觉。国内著名财经评论人朱大鸣先生曾形象的称韩方非法撤资的外商为“韩跑跑”。①
3.非法撤资通常伴随着巨额逃债行为
外商采取非法撤资的企业通常拖欠着巨额的银行贷款、政府税负以及企业的职工工资,有的外资企业还拖欠着供货商等的债务,因此非法撤资是一种明显的逃债行为,将给各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危害。
二、非法撤资的现状
综合近年来非法撤资的事件,表示出主要以韩国对华投资为主、以山东为多发区域,并且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出口加工型中小企业的特征。据韩国进出口银行发表的《青岛地区投资企业非法撤离现状》报告书中指出,2000年至2007年,共有206家韩资企业从中国非法撤离,这种现象一直在持续,2007年就有87家韩资企业非法撤离,形成了非法撤资的高峰。
三、非法撤资的法律规制
(一)通过国内诉讼途径解决
对于外商非法撤资所造成权益受损的当事方,可以先通过国内正常的诉讼途径来解决。如果外商非法撤资时还在中国留有企业财产、设备等,可以据此尽量挽回中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但是外商非法撤資时,往往企业所剩财产已所剩无几。
(二)利用双边国际条约进行跨国追究②
利用中国和投资母国签订的相关双边国际条约进行跨国追究。2008年11月19日,商务部办公厅等颁布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指出“没有清算债务和申请破产,不按合法程序而突然撤离投资地区,并且只留下厂房、设备和拖欠的工资、债务”,“如果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中国将跨国追究并诉讼,坚决维护中方合法权益”。上述《工作指引》同时指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约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
目前,鉴于我国与韩国签订了《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引渡条约》、《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等双边条约,我们在处理韩国外商非法撤资问题上完全可以充分利用上述两国间条约的规定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
(三)利用外交途径予以督促、协调解决
外商非法撤资,造成损害的不仅包括中方合作者、企业职工、其他连锁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等,从国家角度也造成了很多危害和不利影响,如拖欠的巨额税金、银行贷款,同时极大破坏了国际投资秩序,因此我国政府也应从国家高度予以关注和解决非法撤资的问题。如2009年4月份,山东省外经贸厅与韩国驻中国大使馆、韩国驻青岛总领事馆以及韩国中小企业厅驻青岛代表处,就部分韩企非正常撤离事件展开磋商,建立协调小组等。
注释:
①朱大鸣博客.对付欠债韩跑跑应一追到底.http://blog.cnfol.com/zhudaming/article/3358508.html.
②本部分内容参见下列法律文件:《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等。
参考文献:
[1]张华.浅析《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外资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经济理论研究.2007(5).
[2]谢峰.构建外资监管体系的若干问题.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6).
[3]刘东洲.美国外资监管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法学.2006(11).
[4]刘婉娜.加强外资监管、维护金融安全.宏观经济管理.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