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心理与侦查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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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这表明了党和国家对贪污犯罪打击的决心。然而目前比较注重对贪污犯罪行为的揭露,对贪污犯罪心理研究不够。本文研究贪污犯罪心理主要从形成原因、特征进行分析,从而找出贪污犯罪的侦查对策,对于及时有效地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行为,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关键词:贪污犯罪;犯罪心理;侦查对策
  一、贪污犯罪心理的形成
  贪污犯罪的心理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当今我国这个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封建主义的腐朽思想和当前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璀灿的古代文明,这对我们中华民族形成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一些封建糟粕思想在一少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根深蒂固,一步步瓦解着他们的清正廉洁的本色。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思想的多元化,引导着社会风气的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在整体好的社会风气下,也隐藏着一些消极的思想意识、文化及生活风气,比如:享乐至上、金钱万能等。这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极强的腐蚀力。这是贪污犯罪心理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2、立法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发展,各种法律法规相继出现,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这为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起了巨大作用。但是,在整体上看,当前的立法还不完善,未达到配套的程度。有的地方出现法律的真空地带,使许多经济活动中的合法与不合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含糊不清,容易给犯罪分子钻空子。由于立法不健全,导致管理依据不足,有一定漏洞百出,从而也引起了贪污犯罪的心理。
  3、监督机制不健全,打击贪污犯罪不力。一些西方学者认为: “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 在一定程度上促发了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1]。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赋予了政府以及其他权力机关太多的权力,造成国家工作人员权力过大。而对于权力的运行缺乏监督,一些监督制度执行不力,流于形式。对于一些监督者监督意识不强,对监督的重要意义缺乏足够认识,同时监督机构不独立,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查处贪污犯罪的主要职能部门,然而,面对目前猖狂的贪污犯罪活动,想彻底地打击,则显得有点心有余而力不足。从而使得贪污犯罪的发生在所难免了。
  4、个人主观心理的歪曲。毛泽东曾经说过:“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任何贪污贿赂犯罪,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其自身的因素。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放松对自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 面对五光十色的物质世界, 经不住诱惑,,于是便萌发出“权钱交易”的犯罪心理, 进而大肆贪污,踏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由于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 从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二、贪污犯罪心理的特征
  人的心理包括认知、情绪、意志等动态过程,还包括个性特征等相对稳定的特点。从心理分析的基本因素来看,贪污犯罪心理具有贪婪享乐心理、侥幸心理、冒险心理 、等价心理等方面特征。
  1、贪婪享乐心理。贪婪是一切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 是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 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贪婪的心理的成因有:攀比心态。美国一位心理学家说过:“一个人穷并没有关系,也许他不觉得很不舒服,可假如他的邻居有钱,他就不舒服了,他就会有比较差别的感觉。”作为享有某种职权的特殊的犯罪主体,在商品经济发展背景下, 往往感到自己已处于相对贫困的境地,便不能“安贫乐道”了,于是对财物产生一种强烈的贪婪欲望。用贪婪的物质利益来满足自己内心贪欲。
  2、侥幸心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机制的不健全, 社会的许多领域和环节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缝隙和漏洞, 导致了所谓真空地带。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 为维护国家利益去填补这些漏洞, 而是觉得此时抱着“捞一把就跑”的心理,处心积虑地运用手中的权力暗中大肆进行贪污贿赂。在这里不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的性质,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却希望或者轻信这种后果不会发生,处于一种侥幸的心理状态。
  3、冒险心理。贪污犯罪具有冒险心理,大多数开始是因为手头紧,暗中挪用了单位一部分钱,想到过一段时间有了钱再还给单位;或者有机会贪了些小钱财,或者利用自己的职权帮别人办了事,人家为了感谢把钱财送到了府上,收了明知是违法犯罪的,不收又觉得可惜就收了下来。其实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很担心的,但事情过后所担心的事却没发生,第一次尝到了“甜头”,物质的贪欲便不断地膨胀起来。在这种冒险心理的支配下作案多了便不能自拔,认为贪少是贪,贪多也是贪,便豁了出去,干脆多拿一点,坐牢也不枉。
  4、等价心理。及所谓的“办事收礼”。 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把职权理解为自己拥有的私有财产,认为我利用权力替你办事,你就应当得到别人回报。不管是亲戚,,还是同事朋友,只要我为你办了事,就理所当然地拿报酬。在这种“等价”交换的过程中,双方表面上都是平等、自愿、互利的。具有这种心理的犯罪主体注重的是权力与金钱的交换价值是否“合理”,而往往忽视了行为的违法性。当犯罪的主体认为“交换”已经达到“等价”时,常常是心安理得的。
  三、贪污犯罪侦查对策
  通过上面对贪污犯罪心理的分析,我们可以提出以下解决贪污犯罪的对策:
  1、大力宣传法治,强化职能意识。预防贪污犯罪必须从思想教育入手, 从根本上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和认识能力。在宣传方式上可以采取多元化的形式,例如走上街头、深入基层,走进机关,设立法律咨询点和举报站,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必要时借助网络媒体扩大宣传的力度,要让更多的单位、部门和人民群众了解熟悉检察职能,监督权力的运行,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2、坚决打击贪污犯罪行为,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依法打击已经出现的贪污犯罪, 使之受到应有的惩罚, 除其违法犯罪心理,使其树立起遵纪守法的思想观念,,而且还可以对已经产生犯罪心理还未付诸行动的人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加强违法犯罪的对抗心理,真正起到警示的作用。
  3、强化监督制约,实现“阳光”政务。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中,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相应监督,很容易造成贪污贿赂犯罪机会。因此强化监督机制, 实行政务公开, 也是预防此类犯罪发生的重要方面。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问题相当广泛,因此,要广开渠道,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这就要求我们要实现好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党内民主生活会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的监督。
  4、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国家工作人员自身素质的高低可能直接权力的运行,因此,要注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的提高尤其是自身法治修养。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是提高进入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的门槛,从源头来防止自身素质不高的人员进入国家单位。第二是通过培训现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帮助提高其自身的素质。
  总之,贪污犯罪是一个历史延续至今的问题,贪污案件的侦查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我们要做好与之长期斗争的准备。通过对贪污犯罪心理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不同的贪污犯罪人的心理是有必要深人分析研究的,只有这样才能揭示他们犯罪心理的具体特点,当然,具体的心理特征与社会心理基础和一般心理特征是紧密相联的。对贪污犯罪的预防和遏止,不仅需要外部的监督、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内在自身素质的提高。
  注释:
  [1]张旭: “西部大开发中的职务犯罪预防”, 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
  (作者通讯地址: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项城 46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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