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经济损失之我见

来源 :法制与经济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fei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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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经济损失是受损人因行为人违约或侵权而导致的某种可期待经济利益的损失,它有别于因合法人身或财产利益遭受侵害而形成的财产损失,其产生是独立的,不以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受到侵害为前提.然而,法律对受损人的救济,却可以通过侵权和违约两种不同的渠道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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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普遍认为劳动合同不是民事合同,因此<合同法>也没有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也已完成,预计今年有望出台.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能改变劳动合同本身的性质,劳动合同在很多方面具有民事合同的特征,因此可以把劳动合同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受我国民事法律的调整.
目前学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有多种界定,各有侧重而互不一致,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是指在合同尚未生效的缔约阶段,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之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性质上说,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也是一种独立的发生债的根据.
巨奖销售,依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分析,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因我国学界对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存在赠与说、混合说、价格行为说和买卖说等不同的观点,从而对巨奖销售产生不同的法律解决方案.笔者试从分析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入手,对我国实践中存在的巨奖销售无效之抗辩加以分析,希望对完善我国的有奖销售法律治理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