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纯经济损失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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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经济损失作为一个争议性问题,早在19世纪就存在了,但一直以来诸多法官却基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紧把诉讼之闸门,对纯经济损失的相关诉讼一直持否定态度。但我们知道,纯经济损失这一问题作为伴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普遍性事实,是我们不得不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一直以来它都是学界中的热议问题。如今,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身边的纯经济损失问题已经越来越普遍,如果还是一味的对此问题进行否认,只会陷入教条主义的错误中,最终导致问题沉积,甚至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此篇文章,我们选择了纯经济损失问题的起源地——英美法系国家进行研究,到目前为止,关于过失引起的纯经济损失责任,在英格兰以及整个联邦都已经成为了大多数文学作品的主题,但美国的法律对此问题的关注还是比较少,究其原因就是基于美国司法的设立体制,还有关于利益问题上这方面所存在的缺失与不完善。尽管在英国与澳大利亚最为重要且出名的经济损失案例也都只是集中于过去的二十年中,但这些案例在学术研究上却都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可不幸的是,目前大多数文章都只是对案例的综合陈述,以及对证据冲突方面的哀悼,而未明确自己的态度,或者还是受多年前英美法系判例中某单一原则与精神的片面影响而对此种经济损失案件一味的否定。所以本文采用分析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对不同法域的统一问题做出比较,在分析英美法系国家所发生案例的基础上来总结法官审判原则与结论,再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思考使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相互比较后得出对纯经济损失的正确态度,与损失赔偿的范围的界定和处理具体问题可行的方法。以往研究大都将精力集中于对纯经济损失概念与特征的界定的上,本文一改此种方式,把重点放在英美法系纯经济损失案件系统性探究上,通过跨法域的对比进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界定是否对纯经济损失案件予以肯定、如何确定范围以及赔偿,而非一种简单的直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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