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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后刑诉法对于审查逮捕程序进行了大量诉讼化改造,但囿于既存制度的惯性和原有观念的束缚,现行审查逮捕工作仍存在一定困难,需要进一步地探讨和实践。
关键词:逮捕;审查;诉讼化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58-01
作者简介:温小燕(1985-),女,福建永定人,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理论与实践。
一、现行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审查逮捕程序的行政化
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审批权建立在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在实践中由侦监部门的承办人员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显然,这种办案程序是一种内部行政式的审批程序,虽然效率较高,但其导致定审分离,审者不定,定者不审,没有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真正体现出来。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流于形式
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审犯罪嫌疑人,力求做到“每案必提”。然而,讯问犯罪嫌疑人却流于形式。众所周知,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都很突出,加之审查逮捕的期限短(一般为7天),侦监部门工作压力巨大。有些检察机关离看守所路途较远,提讯室又非常少,侦监部门办案人员只好多起案件一起提审或指定专人负责提审,容易造成混合讯问、审查与讯问分离等问题,导致讯问质量不高;还有的办案人员在讯问前已经详细审阅了卷宗,对是否逮捕心中已有结论,并不会听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意见,因而讯问环节对审查逮捕决定的作出意义不大。
(三)救济措施有待完善
修改后刑诉法扩张了犯罪嫌疑人逮捕救济的权利,但是救济措施仍有待完善之处。如犯罪嫌疑人不能参与逮捕措施的启动程序;没有明确变更、解除逮捕的法定理由;在侦查阶段,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审查逮捕阶段期限较短等原因,律师介入的比例非常低等。
二、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保障逮捕正确适用
犯罪嫌疑人属于未决犯,并非一定是真正的犯罪人,一旦发生错捕,对被错捕的公民来说就是100%的错捕。根据国际性文件的规定,均以保释为原则、羁押为例外。这与我国检察机关审慎批捕的原则是一脉相承的。而审查逮捕诉讼化促使检察机关同时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双方的意见,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有效参与,有利于防范和纠正错捕。
(二)有助于保障人权
修改后刑诉法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地位,这是审查逮捕诉讼化的应有之义。辩护律师通过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等,能够督促侦查行为的依法、及时进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把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纳入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对是否构成犯罪或具有社会危险性大小等问题,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交流,通过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的方式来审查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大小,并据此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提前化解各类社会矛盾,节约司法成本。
三、完善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若干建议
(一)增强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中立性
诉讼化首先要求检察机关在具体的审查逮捕工作中转变执法理念,淡化追诉职能,增强中立性。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采取直接审查、对话审查的方式,这不仅可以增加逮捕的透明度,减少审查逮捕的行政化色彩;同时,各方主体的参与也为检察机关广泛听取意见,恪守客观义务,继而做出审慎判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实际上也将有助于遏制追诉化势头。
(二)完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参与权
首先,确保辩护律师的及时参与。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聘请了律师的资料,应及时与律师联系,告知案件已进入审查逮捕程序,律师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其次,试行多种听取意见的方式,可以采取统一的听证方式或者较为灵活的做法,如面谈、视频、提供书面意见等。再次,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一要尽量减少律师在侦查环节行使辩护权的审查审批;二要完善律师的审查机制和回复程序。最后,提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质量。一是通过与看守所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增加讯问室的数量,加上合理调配讯问时间等,确保能够满足提审所需。二是明确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办案人员需自行讯问所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了核查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外,还要听取犯罪嫌疑人对逮捕的意见。
(三)赋予相关救济权利
首先,赋予犯罪嫌疑人逮捕程序启动中的相应权利。在审查逮捕阶段应给予犯罪嫌疑人充分的申辩机会。其次,完善羁押动态性审查机制。当逮捕决定作出后,如果逮捕的理由或逮捕的必要性消失,或者犯罪嫌疑人因为自身的情况,不宜继续羁押的时候,应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变更、解除逮捕措施的权利。再次,赋予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等权利。
[参考文献]
[1]陈卫东,陆而启.羁押启动权与决定权配置的比较分析[J].法学,2004(11).
[2]刘晴.逮捕羁押复查机制的程序设计[N].检察日报,2012-6-15(3).
[3]杨立新,刘根菊.法治视野下的羁押制度[J].政法论坛,2004(4).
关键词:逮捕;审查;诉讼化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58-01
作者简介:温小燕(1985-),女,福建永定人,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理论与实践。
一、现行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审查逮捕程序的行政化
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审批权建立在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在实践中由侦监部门的承办人员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显然,这种办案程序是一种内部行政式的审批程序,虽然效率较高,但其导致定审分离,审者不定,定者不审,没有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真正体现出来。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流于形式
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审犯罪嫌疑人,力求做到“每案必提”。然而,讯问犯罪嫌疑人却流于形式。众所周知,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都很突出,加之审查逮捕的期限短(一般为7天),侦监部门工作压力巨大。有些检察机关离看守所路途较远,提讯室又非常少,侦监部门办案人员只好多起案件一起提审或指定专人负责提审,容易造成混合讯问、审查与讯问分离等问题,导致讯问质量不高;还有的办案人员在讯问前已经详细审阅了卷宗,对是否逮捕心中已有结论,并不会听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意见,因而讯问环节对审查逮捕决定的作出意义不大。
(三)救济措施有待完善
修改后刑诉法扩张了犯罪嫌疑人逮捕救济的权利,但是救济措施仍有待完善之处。如犯罪嫌疑人不能参与逮捕措施的启动程序;没有明确变更、解除逮捕的法定理由;在侦查阶段,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审查逮捕阶段期限较短等原因,律师介入的比例非常低等。
二、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保障逮捕正确适用
犯罪嫌疑人属于未决犯,并非一定是真正的犯罪人,一旦发生错捕,对被错捕的公民来说就是100%的错捕。根据国际性文件的规定,均以保释为原则、羁押为例外。这与我国检察机关审慎批捕的原则是一脉相承的。而审查逮捕诉讼化促使检察机关同时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双方的意见,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有效参与,有利于防范和纠正错捕。
(二)有助于保障人权
修改后刑诉法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地位,这是审查逮捕诉讼化的应有之义。辩护律师通过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等,能够督促侦查行为的依法、及时进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把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纳入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对是否构成犯罪或具有社会危险性大小等问题,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交流,通过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的方式来审查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大小,并据此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提前化解各类社会矛盾,节约司法成本。
三、完善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若干建议
(一)增强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中立性
诉讼化首先要求检察机关在具体的审查逮捕工作中转变执法理念,淡化追诉职能,增强中立性。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采取直接审查、对话审查的方式,这不仅可以增加逮捕的透明度,减少审查逮捕的行政化色彩;同时,各方主体的参与也为检察机关广泛听取意见,恪守客观义务,继而做出审慎判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实际上也将有助于遏制追诉化势头。
(二)完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参与权
首先,确保辩护律师的及时参与。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聘请了律师的资料,应及时与律师联系,告知案件已进入审查逮捕程序,律师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其次,试行多种听取意见的方式,可以采取统一的听证方式或者较为灵活的做法,如面谈、视频、提供书面意见等。再次,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一要尽量减少律师在侦查环节行使辩护权的审查审批;二要完善律师的审查机制和回复程序。最后,提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质量。一是通过与看守所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增加讯问室的数量,加上合理调配讯问时间等,确保能够满足提审所需。二是明确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办案人员需自行讯问所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了核查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外,还要听取犯罪嫌疑人对逮捕的意见。
(三)赋予相关救济权利
首先,赋予犯罪嫌疑人逮捕程序启动中的相应权利。在审查逮捕阶段应给予犯罪嫌疑人充分的申辩机会。其次,完善羁押动态性审查机制。当逮捕决定作出后,如果逮捕的理由或逮捕的必要性消失,或者犯罪嫌疑人因为自身的情况,不宜继续羁押的时候,应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变更、解除逮捕措施的权利。再次,赋予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等权利。
[参考文献]
[1]陈卫东,陆而启.羁押启动权与决定权配置的比较分析[J].法学,2004(11).
[2]刘晴.逮捕羁押复查机制的程序设计[N].检察日报,2012-6-15(3).
[3]杨立新,刘根菊.法治视野下的羁押制度[J].政法论坛,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