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责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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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刑事责任的研究起源于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理论,并且一直受到西方刑法理论界的高度重视,但是国外关于刑事责任的理解有着明显的学说对立。根据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要件理论,刑事责任是放在“有责性”中进行研究的,此处的“责任”一般指罪过,与我国的刑事责任涵义不同。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条款都对刑事责任作了明文规定。刑事责任的根据作为刑事责任概念的一个相关子概念对理解犯罪及为何承担刑事责任又这重要作用。
  【关键词】有责性;法律后果;应受惩罚性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3-0176-02
  
  1 我国关于刑事责任的研究状况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79年,虽然有关的刑法草案或刑事法律文件中有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刑法理论对其几乎没有研究。从1979年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刑事责任研究进入了初探阶段。从这阶段有关刑事责任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虽然他们都涉及了刑事责任,但其论述的重点都非刑事责任,而主要是对承担刑事责任有关的其他问题的研究。这一阶段对刑事责任的认识基本是将其视为犯罪的一个成立条件或者是特征,或直接将其看做是犯罪所应承担的必然结果,即认为只要行为构成犯罪则必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就是犯罪的结果。由此可见,这一阶段关于刑事责任尚未形成独立的认识,对其理论的独立研究上位开始。经过20世纪八十年代对刑事责任的初步探讨,进入90年代后,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繁荣和深入,刑法理论界掀起了研究刑事责任的高潮,刑事责任问题成了90年代刑法理路研究的热点。许多学者对刑事责任问题从不同层次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叙述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2 主要观点
  (1)法律后果说。该说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曾是比较通行的观点。概说认为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如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主体实施的刑法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一责任是由实施犯罪行为人承担。”此外还有的学者认为:“作为法律责任之一的刑事责任就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违反刑事法律上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上的后果(刑事法律处分)。”另有观点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主体因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而必须承受的由法院依法确定的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 刑罚处罚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就是国家基于罪犯实施的犯罪所给予的刑罚处罚。这种观点主要是因为早期对刑事责任的研究还不成熟,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中还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以至将刑罚是为刑事责任的同义语。如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对犯罪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的承担,这种承担从国家方面来说表现为主要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据刑法及其它刑事法规范对犯罪人及犯罪行为的制裁。”还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责任,就是触犯刑事法规的人应当受到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承担拘役或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八种刑法处罚。”
  (3)否定评价说。该学说是继“法律后果说”之后在我国刑法学界具有重要影响的学说。其基本观点是,刑事责任是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对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或谴责。如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人民法院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的谴责的责任。”还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责任就是指犯罪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所做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4)刑事义务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应当接受国家所给与的刑罚上的义务,但关于该义务的性质,该义务并没有给予以科学的说明。例如又的学者认为:“所谓刑事责任就是犯罪人因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而产生的依法承担刑事法律后果的义务。”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根据法律规定,因其犯罪行为向国家承担实体性刑事义务的总和。”还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在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与国家形成的刑罚关系中,依法应当向国家承担负刑事法律后果的义务。”
  (5)法律责任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上的责任。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责任作为一种消极的责任,是由于负有某种特种义务的人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或违反了禁止性义务而应当承担的社会强加给他们的一种法律责任。”有点而学者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犯罪行为以及其它能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强制犯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6)法律关系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就是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与国家之间所形成的刑法上的权力义务关系。该学说实际上是受前苏联刑法的影响而提出的。如有的学者提出:“刑事责任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一种刑事法律关系,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罚执行法等刑事法律关系的总和。”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刑事法律关系,这种刑事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犯罪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7)心里状态说。概说认为刑事责任是一种主观上的心里状态。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在犯罪后应受社会谴责和法律制裁的一种心里状态以及与这种心里状态相适应的法律地位。从作为一种心里状态而言,它是犯罪人认罪服刑的基础;从作为一种法律地位而言,它是司法机关对犯罪人进行定罪判决的基础。
  (8)综合说。该说认为与其从某一侧面来解释刑事责任的概念,不如从多个角度来对刑事责任的概念作一个全方位的概括。比如说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责任,一般来讲是指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由犯罪行为引起的、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承担的能够说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应受谴责与非难的法律后果。
  纵观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刑事责任的不同观点,我们会发现它们均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论述刑事责任的一些属性,不够全面。比如刑罚处罚说,虽然揭示了刑罚处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但它将刑事责任等同于刑罚,这是片面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除了刑罚处罚外还有非刑罚的处罚方式。因此,犯罪之后的必然后果不一定是刑罚,而有的犯罪行为则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在笔者看来,刑罚处罚说是片面的。而法律关系说则将刑事责任视为一种刑事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形成的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说法,笔者也不赞同。首先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即行使权利义务关系),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国家的刑事处置权,义务是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刑事责任只是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方面;其次,刑事责任产生的时间是犯罪之后,而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时间是在实现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刑事责任的产生早于刑事责任的产生,所以刑事法律关系说也是存在问题的。在刑事义务说中,责任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义务的含义,比如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但是刑事义务并不等同于刑事责任。从法理上讲,法律义务是第一性义务,而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了第一性义务引起的第二性义务,那么相应的刑事义务即第一性义务,刑事责任即为违反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第二性义务。笔者认为,刑事责任与刑事义务的主要区别又以下几点:首先,刑事责任针对的是特定的主体,具体是指违反了刑事义务的主体,而刑事义务的主体则具有广泛性,其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其次,刑事责任具有惩罚性,具体包括刑法措施和非刑法措施。而刑事义务则一般不具有制裁性、惩罚性。再次,刑事责任的产生是以刑事义务为前提的,没有犯罪对刑法规定即刑事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刑事责任。所以刑事义务并不能很好的解释刑事责任。至于心理状态和地位说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在犯罪后应受社会谴责的一种心理状态,该说把刑事责任看作是一种主观的东西,而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多是在“……负刑事责任”这种语义条件下使用。比如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显然此处的刑事责任是一种客观的法律后果。此外将刑事责任解释为一种“法律地位”,也是令人难以理解的。人们一般认为行为人在犯罪之后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被给予刑事制裁的地位;这种法律地位与刑事责任本身并不能划等号,充其量二者之间产生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即因为处于该法律地位,所以应负刑事责任,或者因为负刑事责任,所以处于该法律地位,但这并不能说明犯罪后的法律地位就是刑事责任。
  虽然我国刑法理论上对刑事责任概念的理解各不相同,但都从不同侧面、层次,对刑事责任的本质或主要内容进行了不同层次的揭示,这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尽管持不同说法的人相互之间在批评对方的定义,但上述几种定义基本上是不矛盾的,或者说上述这些定义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可以统一起来的。曲新久教授也指出:“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事责任概念的分歧并非根本性的,各种观点之间的差异,被有意无意地夸大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理论上关于刑事责任概念的看法存在诸多不同,但有两点却是共同的:①都揭示了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因果联系,即犯罪行为是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和基础,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引起的后果;②都反映了刑事责任的强制性。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具体体现,是国家对责任者资格、财产或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强行限制或剥夺。
  
  3 笔者对刑事责任概念的界定
  要界定刑事责任的概念,首先要明确中心词“责任”的含义。何谓责任呢?《现代汉语词典》中“责任”有两个含义:①分内应做的事②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前一种责任通常是“积极责任”,指责任人积极主动的采取措施做好分内之事;后一种责任通常是“消极责任”,责任人通常消极被动地承担不利后果。刑事责任在上述第一种意义上使用时,其含义相当于义务,而当刑事责任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时,其含义则相当于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所造成的结果。现行刑法中刑事责任多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的,因此从语义上,我们可以当然得出刑事责任是由于没有履行刑事义务而造成的后果或结果。
  在介绍国内关于刑事责任概念的诸种学说时,法律后果说、否定性评价说、刑罚处罚说,由于它们都反映了刑事责任的某个侧面,而非全部,我们并不能因而否定法律后果说、否定性评价说等。在笔者看来,法律后果说反映了刑事责任的直观意义上的含义,即违反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否定性评价说则反映了犯罪后,国家和社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进行的一种主观上的谴责与评价,这种否定性的评价或谴责并不是刑事责任本身,而它只是刑事责任内容之一,因为一个人担负刑事责任之后,必然遭受国家或社会的谴责。刑罚处罚说虽然片面地将刑事责任等同于刑罚处罚,而忽视了非刑罚处罚措施,但毕竟担及了刑事责任的另一重要内容:应受刑罚处罚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包含两方面内容,即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罚。因为行为人因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后,必然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即需要承受刑罚处罚,但如果犯罪行为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给予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非刑罚处罚。应当注意的是,此处承担非刑罚处罚的前提仍是其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只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而不处以刑罚处罚。
  由此,笔者认为,刑事责任应当是行为人由于犯罪行为而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其内容包括:①犯罪行为的应受刑罚处罚性;②对行为及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注释:
  [1]张友渔《中国大百科全书·刑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668页。
  [2]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73页。
  [3]刘德法,《浅析刑事责任的概念》,载《法治时报》1988年六月。
  [4]马克昌,杨春洗,吕继贵《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版,低7页。
  [5]胡石友,《谈刑事责任》,载《光明日报》,1981年1月6日第三版。
  [6]张明楷,《刑事责任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27页。
  [7]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353页。
  [8]杨春洗,秒生明《论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实现》,《中外法学》1991年第一期。
  [9]赵廷光,《中国刑法原理(总论卷)》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5页。
  [10]张文,《刑事责任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5页。
  [11]杨敦先,《刑法运用问题探讨》,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3页。
  [12]吴宗宪,《刑事责任基本问题研究,吉林大学1986年硕士学位论文》载赵秉志等编,《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3]杨春洗、杨敦先,《中国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2页。
  [14]周其华,《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的研究》,载《政法丛刊》1988年第一期。
  [15]金淦才,《刑事责任理论浅析》,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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