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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责任的概念和分配问题,是刑事证明理论的基础与核心问题。本文以刑事证明责任的概念和分配为题,对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加以梳理和评述,进而提出笔者关于刑事证明责任概念和分配的若干构想,以期抛砖引玉。 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两大章,每一章又分为若干节,全文约四万五千字。 引言概述了本文的选题原因与写作思路,以及本文论述的主要问题。 第一章是关于刑事证明责任概念的探讨。笔者首先在第一节中,对国内学者的观点进行了归纳和评析。然后在第二节中,重点介绍了两大法系的代表——德日和英美关于证明责任概念的观点。通过比较,笔者认为,德日理论中所讲的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与英美理论中的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虽表面相似,但实质上并不具有等同的含义。而国内大多数学者却将他们等同起来,不加区别的予以使用,这是必须及时纠正的。在第三节中,笔者提出了我国刑事证明责任概念的构想。笔者通过考察我国刑事证明责任的历史及现状,认为我国应果敢地引进德日双重意义的证明责任概念,以使我国的证明责任理论与国际接轨。笔者将刑事证明责任的概念表述为:刑事证明责任具有双重含义:(1)主观证明责任(或称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审判阶段证明主体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2)客观证明责任(或称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法庭辩论终结前,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主张该事实的证明主体所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关于证明主体,笔者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出发,分析了我国司法环境的变化,认为应把人民法院、侦查机关排除于证明主体之外。此外,笔者还对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的关系作了一定的探讨。 第二章是关于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探讨。笔者在第一节中对国内学者关于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观点加以梳理和评析。在第二节中,笔者对国外学者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加以梳理和评析,并重点分析了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对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启发意义。此外,通过比较,笔者发现我国学者偏重于从程序法、证明主体的角度研究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这是制约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研究长期没有大的进展的重要原因,而德日两国则侧重于从实体法、要件事实的角度研究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这一研究进路值得借鉴。据此,笔者认为,除应从程序法、证明主体的角度研究证明责任分配外,更应从刑事实体法、要件事实的角度研究该问题。从这一研究进路出发,笔者在第三节中,通过对刑法实体规范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刑事证明责任的原则:控辩双方应对有利于已方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具体而言,控方应就犯罪构成规范规定的要件事实,以及加重处罚规范规定的事由承担证明责任;辩方应就阻却犯罪成立规范规定的要件事实,以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规范规定的事由承担证明责任。当然,这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刑事诉讼有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之分,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有许多不同的特点,因而,在分配证明责任时,应有所区别。具体而言,公诉案件中,由于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主义的存在,公诉机关负有全面收集、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不但要提供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而且要提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因此,公诉机关除承担对己方有利的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外,还要承担对被告人有利的要件事实的主观证明责任。自诉案件与民事诉讼有许多共同点,笔者主张,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应和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相一致,即:自诉人应就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除去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和从重处罚的事由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应就阻却犯罪成立的要件事实,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由以及无刑事责任能力负证明责任。同时,笔者认为,证明责任分配是极其复杂的问题,在依一般原则分配证明责任时,还要考虑刑事政策、诉讼公平、诉讼便利等因素。 结语概述了本文的主要创新点,表达了笔者继续探索这两个问题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