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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壮大的民间借贷曾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立下过汗马功劳,但近期的几起高利贷崩盘事件,则为市场敲响了警钟。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关键在于用得好。
林萧媒体评论员
“全民借贷”更需全面监管
“就像一个胀满气的气球,针一扎就破了。”江苏泗洪县,村民们形容当地高利贷的泡沫。前段时间,在高息诱惑下,泗洪出现“全民放高利贷”的状况,甚至一些公职人员也参与其中。高息高收入,一时间,泗洪街头宝马、奔驰车云集。
应该说,民间借贷是近年来陆续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它作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愿即可进行,但前提是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早在199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在此规定内的民间借贷属于正常、合法的借贷行为,超过4倍的,则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江苏泗洪县上演的“全民借贷”现象,就是一种变相的高利贷行为,在高额利息面前,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放贷的行列中。由于有利可图,这才使放贷队伍如同雪球般越滚越大。再加上“全民借贷”类似于金字塔式的传销,采用层层发展下线的方式,必然导致资金链条的集中,巨额资金被少数人所垄断,一旦上线出逃或出现事故,将直接导致资金链条的断裂,崩盘也就在所难免。据记者的调查,在江苏泗洪县,属于金字塔二线的借贷金额上亿元,三线人员当中,借贷数额也在3000万元左右,四五线人员,借贷额在上百万到四五百万之间。从表面上看,参与放贷的人短期内都能收获不菲的利息,这也是泗洪县街头宝马、奔驰车云集的一个体现;但因为缺乏相应的监管,“全民借贷”不过是自导自演的非法行为,上线的突然消失,参与放贷的人不仅得不到法律保障,追讨贷款之路更是遥遥无期。这样的“全民借贷”也可以看做是非法集资,让人诧异的是,这种非法集资行为在江苏泗洪县当地几乎无人不知,甚至一些政府公务员、银行高管也加入其中,相关部门却成了“睁眼瞎”,任凭“全民借贷”行为愈演愈烈,像一匹脱缰的野马蹿入闹市,直至发生群体性伤害事件才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江苏泗洪县的“全民借贷”不仅仅是个例,发生在浙江温州、台州等地的民间借贷如出一辙,一时间引得人心惶惶,有专家断言,由“全民借贷”引发的社会危机将不亚于金融危机,只要“全民借贷”的资金链条出现断裂,引发的将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更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这些都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
倘若处在正常的监管范围内,有政策、法规做保障,“全民借贷”完全有可能发展成民间借贷的一个范本,为推动经济社会作出贡献。反之,只能让更多的人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由此可见,“全民借贷”更需全面监管,唯有监管到位,“全民借贷”才能步入正常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康成长。
李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生
泗洪:民间借贷两面观
发生在江苏泗洪县的一场高利贷悲喜剧,不仅让无数投资者的上亿积蓄成就了一个“宝马乡”的虚名,也让我们看到了民间借贷的两张面孔。
一张面孔以泗洪县高利贷危机中的借贷为典型,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基本上缺乏考察,其所作的决定完全建立在听信自己亲友的劝说上,寄希望于一夜暴富,在整个投资过程中也缺乏法律意识,不仅不要求担保,往往连借条都不打,一旦有事,血缘、亲缘等关系又和借贷关系相连,剪不断理还乱。这张面孔我们姑且称之为“传统个人型”。
一张面孔则以民间借贷最为发达地区之一的上海、浙江民间借贷公司的业务为典型。在这里,投资者的资金多交由专业的信贷公司运作,而公司对于投资对象的贷款项目、投资风险都会经过详细的考察,在决定借款后还会要求相应的担保,整个流程颇有一套规则可循;除去某些高利贷性质的不法公司外,也有许多公司对利息的追求相对适度,在银行银根紧缩的今天,它们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必不可少的融资之路。但鉴于它还处于发展、试验阶段,这张面孔我们可称之为“过渡公司型”。
在对于民间借贷市场法制化的呼声渐高的今日,在面对两类民间借贷产生的法律纠纷时,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处理办法。
“传统个人型”的民间借贷中,一旦涉及投资,其盲目性远较“过渡企业型”为高,因此给予大小“爪王”上下其手的空间非常之大,众多投资者的血汗钱多化作了少数人挥霍“炫富”和巧取豪夺的资本,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当为后者设;而对于非“爪王”的投资者之间的借贷关系,也有《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则可循。简单说,处理这一型的法律纠纷,司法库中已有足够的武器。
“过渡企业型”的民间借贷则处于“妾身未明”的尴尬境地。一方面,它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而催生的“自发秩序”,在现实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另一方面,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特别法保障,使这些借贷中产生的种种纠纷难以得到合法解决。
事实上,随着2008年金融风暴以来,国有银行收紧贷款,本来就融资难的中小企业只能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量的增长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如果看不到它的积极作用而一味将其看做是扰乱金融秩序的洪水猛兽,既有失公允,也会导致相当重要的一大类经济活动处在法律上的灰色地带。因此,在区分两类民间借贷类型的不同的基础上,我们应当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打击非法高利贷企业和集资诈骗的组织、个人;更应当在立法、修法上,承认民间信贷企业在金融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这才是民间借贷更亟待唤起我们关注的那一面。
刘春彦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草根金融”创新管理路在何方
近一两年,苏北地区黄桥、泗洪频发“会头”携款外逃、“会”的倒闭、“爪王失踪”的非传统“高利贷”崩盘事件,不少参会者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在讨债、还债和躲债当中艰难度日。
“打会”,又称“请会”、“标会”。作为一种民间的融资形式,在江浙一带十分盛行。民间标会在黄桥的发展史可追溯到清朝时期,作为有着一百多年历史的经济互助形式,其本质是在熟人、亲戚之间进行共同储蓄及低息拆借行为。“得会”者支付利息,“应会”者解人之急且可理财获利,“会员”之间的人格平等与相互尊重。
2000年后,黄桥“打会”的投资意味趋浓,但仍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2008年开始,由“打会”的民间互助完成了到“炒会”的非法集资转变。传统的小“会”转变为以投资炒作性质的“大会”。一些人是“会员”又是“会头”,这种如网状般的链接使得“打会”的结构发展成为了金字塔状,越往上“会头”的资金越大,“会连会”、“会套会”。这种借传统“打会”之壳的“金融传销工具”连同其“真身”极富民间智慧的传统“请会”一并被官方认定为“非法集资”。
改革开放后,“草根金融”在江浙许多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草根金融”也称为“非正规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我国是典型的金融压抑国家,现阶段金融体系呈现出典型的“倒三角”特征,即绝大多数存款、贷款市场份额掌握在四大国有银行以及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手中,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为国有,民营上市公司融资额度较小。与金融业的高度垄断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企业的高度分散,这为“草根金融”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土壤。作为“草根金融”的“会”之所以由民间互助演变为“炒会”的非法集资,其原因之一是没有正确的引导和监管。
根据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法律和监管体制框架,“草根金融”没有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既没有监管的权力,也没有监管的动力(没有机会寻租)。地方政府有监管的压力却没有监管的权力和手段(没有法律授权其有监管的职责,金融监管是中央政府保留的权力),因此,对于“草根金融”出现了无人监管的状态。一旦出现了问题,只能采取“临时性”措施。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进行风险管理,更多体现为“过程性监管”,对其结果进行事后检验相对无效、检验成本极其高昂。因此,必须创新“草根金融”管理,引导其向合法金融的路径发展。
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所谓“创新”,就是社会管理要与时俱进,首先是转变管理的理念,充分认识“草根金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正确引导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其次建立和完善“草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建议金融监管机构“一行三会”把“草根金融”纳入监管范围、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有效的合作机制,适当分权,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草根金融”(许多“草根金融”发生在乡镇,金融监管机构在此没有触角)优势。
林萧媒体评论员
“全民借贷”更需全面监管
“就像一个胀满气的气球,针一扎就破了。”江苏泗洪县,村民们形容当地高利贷的泡沫。前段时间,在高息诱惑下,泗洪出现“全民放高利贷”的状况,甚至一些公职人员也参与其中。高息高收入,一时间,泗洪街头宝马、奔驰车云集。
应该说,民间借贷是近年来陆续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它作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愿即可进行,但前提是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早在199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在此规定内的民间借贷属于正常、合法的借贷行为,超过4倍的,则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江苏泗洪县上演的“全民借贷”现象,就是一种变相的高利贷行为,在高额利息面前,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放贷的行列中。由于有利可图,这才使放贷队伍如同雪球般越滚越大。再加上“全民借贷”类似于金字塔式的传销,采用层层发展下线的方式,必然导致资金链条的集中,巨额资金被少数人所垄断,一旦上线出逃或出现事故,将直接导致资金链条的断裂,崩盘也就在所难免。据记者的调查,在江苏泗洪县,属于金字塔二线的借贷金额上亿元,三线人员当中,借贷数额也在3000万元左右,四五线人员,借贷额在上百万到四五百万之间。从表面上看,参与放贷的人短期内都能收获不菲的利息,这也是泗洪县街头宝马、奔驰车云集的一个体现;但因为缺乏相应的监管,“全民借贷”不过是自导自演的非法行为,上线的突然消失,参与放贷的人不仅得不到法律保障,追讨贷款之路更是遥遥无期。这样的“全民借贷”也可以看做是非法集资,让人诧异的是,这种非法集资行为在江苏泗洪县当地几乎无人不知,甚至一些政府公务员、银行高管也加入其中,相关部门却成了“睁眼瞎”,任凭“全民借贷”行为愈演愈烈,像一匹脱缰的野马蹿入闹市,直至发生群体性伤害事件才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江苏泗洪县的“全民借贷”不仅仅是个例,发生在浙江温州、台州等地的民间借贷如出一辙,一时间引得人心惶惶,有专家断言,由“全民借贷”引发的社会危机将不亚于金融危机,只要“全民借贷”的资金链条出现断裂,引发的将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更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这些都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
倘若处在正常的监管范围内,有政策、法规做保障,“全民借贷”完全有可能发展成民间借贷的一个范本,为推动经济社会作出贡献。反之,只能让更多的人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由此可见,“全民借贷”更需全面监管,唯有监管到位,“全民借贷”才能步入正常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康成长。
李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生
泗洪:民间借贷两面观
发生在江苏泗洪县的一场高利贷悲喜剧,不仅让无数投资者的上亿积蓄成就了一个“宝马乡”的虚名,也让我们看到了民间借贷的两张面孔。
一张面孔以泗洪县高利贷危机中的借贷为典型,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基本上缺乏考察,其所作的决定完全建立在听信自己亲友的劝说上,寄希望于一夜暴富,在整个投资过程中也缺乏法律意识,不仅不要求担保,往往连借条都不打,一旦有事,血缘、亲缘等关系又和借贷关系相连,剪不断理还乱。这张面孔我们姑且称之为“传统个人型”。
一张面孔则以民间借贷最为发达地区之一的上海、浙江民间借贷公司的业务为典型。在这里,投资者的资金多交由专业的信贷公司运作,而公司对于投资对象的贷款项目、投资风险都会经过详细的考察,在决定借款后还会要求相应的担保,整个流程颇有一套规则可循;除去某些高利贷性质的不法公司外,也有许多公司对利息的追求相对适度,在银行银根紧缩的今天,它们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必不可少的融资之路。但鉴于它还处于发展、试验阶段,这张面孔我们可称之为“过渡公司型”。
在对于民间借贷市场法制化的呼声渐高的今日,在面对两类民间借贷产生的法律纠纷时,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处理办法。
“传统个人型”的民间借贷中,一旦涉及投资,其盲目性远较“过渡企业型”为高,因此给予大小“爪王”上下其手的空间非常之大,众多投资者的血汗钱多化作了少数人挥霍“炫富”和巧取豪夺的资本,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当为后者设;而对于非“爪王”的投资者之间的借贷关系,也有《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则可循。简单说,处理这一型的法律纠纷,司法库中已有足够的武器。
“过渡企业型”的民间借贷则处于“妾身未明”的尴尬境地。一方面,它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而催生的“自发秩序”,在现实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另一方面,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特别法保障,使这些借贷中产生的种种纠纷难以得到合法解决。
事实上,随着2008年金融风暴以来,国有银行收紧贷款,本来就融资难的中小企业只能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量的增长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如果看不到它的积极作用而一味将其看做是扰乱金融秩序的洪水猛兽,既有失公允,也会导致相当重要的一大类经济活动处在法律上的灰色地带。因此,在区分两类民间借贷类型的不同的基础上,我们应当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打击非法高利贷企业和集资诈骗的组织、个人;更应当在立法、修法上,承认民间信贷企业在金融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这才是民间借贷更亟待唤起我们关注的那一面。
刘春彦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草根金融”创新管理路在何方
近一两年,苏北地区黄桥、泗洪频发“会头”携款外逃、“会”的倒闭、“爪王失踪”的非传统“高利贷”崩盘事件,不少参会者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在讨债、还债和躲债当中艰难度日。
“打会”,又称“请会”、“标会”。作为一种民间的融资形式,在江浙一带十分盛行。民间标会在黄桥的发展史可追溯到清朝时期,作为有着一百多年历史的经济互助形式,其本质是在熟人、亲戚之间进行共同储蓄及低息拆借行为。“得会”者支付利息,“应会”者解人之急且可理财获利,“会员”之间的人格平等与相互尊重。
2000年后,黄桥“打会”的投资意味趋浓,但仍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2008年开始,由“打会”的民间互助完成了到“炒会”的非法集资转变。传统的小“会”转变为以投资炒作性质的“大会”。一些人是“会员”又是“会头”,这种如网状般的链接使得“打会”的结构发展成为了金字塔状,越往上“会头”的资金越大,“会连会”、“会套会”。这种借传统“打会”之壳的“金融传销工具”连同其“真身”极富民间智慧的传统“请会”一并被官方认定为“非法集资”。
改革开放后,“草根金融”在江浙许多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草根金融”也称为“非正规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我国是典型的金融压抑国家,现阶段金融体系呈现出典型的“倒三角”特征,即绝大多数存款、贷款市场份额掌握在四大国有银行以及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手中,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为国有,民营上市公司融资额度较小。与金融业的高度垄断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企业的高度分散,这为“草根金融”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土壤。作为“草根金融”的“会”之所以由民间互助演变为“炒会”的非法集资,其原因之一是没有正确的引导和监管。
根据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法律和监管体制框架,“草根金融”没有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既没有监管的权力,也没有监管的动力(没有机会寻租)。地方政府有监管的压力却没有监管的权力和手段(没有法律授权其有监管的职责,金融监管是中央政府保留的权力),因此,对于“草根金融”出现了无人监管的状态。一旦出现了问题,只能采取“临时性”措施。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进行风险管理,更多体现为“过程性监管”,对其结果进行事后检验相对无效、检验成本极其高昂。因此,必须创新“草根金融”管理,引导其向合法金融的路径发展。
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所谓“创新”,就是社会管理要与时俱进,首先是转变管理的理念,充分认识“草根金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正确引导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其次建立和完善“草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建议金融监管机构“一行三会”把“草根金融”纳入监管范围、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有效的合作机制,适当分权,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草根金融”(许多“草根金融”发生在乡镇,金融监管机构在此没有触角)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