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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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新刑诉法修订的赋予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的权利,是对我国现行逮捕程序的一项重要改革,是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立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维护。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体现了程序公正的法治理念,可以发挥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
  但是由于新刑诉法的实施,扩大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益范围,对律师会见的约束性规定明显减少了,律师的会见比较自由,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介入案件的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里笔者就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谈些拙见。
  一、审查逮捕环节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中存在的问题
  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范围的不确定。新刑诉法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但是在此阶段,律师无权核实证据。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和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的界限如何区分,尤其是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和律师了解到的案情不一致的时候,律师能否就此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实,目前实践中不便操作,以致有的律师越界提供法律支持。
  2、审限时间短,信息交流不畅。审查逮捕法定时限只有7日,侦查监督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聘请了律师及如何联系往往不能及时掌握,侦查机关(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并不随案移送嫌疑人是否聘请辩护律师以及辩护律师的相关情况。律师一是有时不能及时了解案件是处于侦查阶段还是进入了审查逮捕阶段;二是等律师了解到有关情况,想提出意见时,审查逮捕时限已满,案件进入下一个诉讼程序。
  3、律师违法缺少必要制约措施。一些律师自我身守法意识不强,用掌握的法律知识引导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导致了一些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会见律师后出现翻供现象,有的案件甚至出现律师主动教唆嫌疑人翻供的情况,为司法机关有效打击犯罪设置障碍,增加办案难度,也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诉讼资源。新刑诉法对律师权利的扩大,是更好落实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权利滥用的需要,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有效举措之一,但如何防范律师过度使用执业权力,利用法律知识教唆嫌疑人改变客观事实规避打击,削弱刑事打击犯罪的效果也是困扰司法实务的难题。仅靠律师的自律是不可行的,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制和处罚措施。
  二、意见和建议
  1、对相关法律制定实施细则。新刑诉法对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范围和内容都进行了有效的扩容,但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和实施细则过于模糊和宽泛,在司法实务中没有统一标准执行,往往出现辩护律师和司法机关各执一辞的情形,需要尽快对相关法律进行司法解释。
  2、建立侦检辩信息交流机制合。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要求侦查机关在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应告知受委托律师案件将进入审查逮捕环节,在移送审查逮捕时将律师委托书等相关文书附卷,并注明律师的联系方式。对于辩护律师提出新证据材料或要求收集新证据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同侦查机关沟通,向侦查机关阐明收集复核律师提出新证据的重要性,打消其对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将影响案件诉讼程序的顾虑。
  3、定期通报律师违规违法代理案件的处理情况。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律师故意教唆犯罪嫌疑人违背事实的供述,或者故意同同案共犯串通逃避法律制裁,导致处理上出现重大偏差的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建立失信律师黑名单制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协商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追究代理律师的刑事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公开宣传报道,达到处罚和教育的双重目的。
  4、加大办案过程中的科技含量。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一定要完整清晰。侦查人员讯问的方式要规范,言语要文明,不给嫌疑人以把柄,讯问过程要经得住审查,使犯罪嫌疑人不敢翻供,不能翻供。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丰 33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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