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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贿赂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滋生蔓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规则,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毒化社会风气,损害投资环境,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因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治理商业贿赂,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与惩治腐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手段隐蔽,查处难度大
为了掩盖事实、逃避追究,贿赂过程往往十分隐秘,基本上都是行受贿双方“一对一”进行。同时,由于受贿方和行贿方都能从中获取各自的利益,行贿方通常不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除了直接送钱送物,赤裸裸地进行权钱交易,有的还假借促销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服务佣金、提成奖励等名义,或者以报销种种费用等形式变换手法实施商业贿赂,这些给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和困难。
(二)、发案领域相对集中
商业贿赂一般集中在垄断性强、政府干预较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医疗卫生、市政园林、水利、教育、金融、行政审批、商品购销和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领域。
(三)、窝案串案现象严重,涉外犯罪呈上升趋势
涉案人员手中掌握实权,其中很多是党政领导、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部门的一把手。有的发案单位通过查办一人,挖出了一窝,带出了一串,窝案串案已成为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的的一个鲜明特征。不仅如此,涉外商业贿赂犯罪有上升趋势。
(四)、与其他经济犯罪相交织
商业贿赂犯罪具有伴生性,往往与制假售假、腐败、贪污、侵占、诈骗等犯罪交织在一起,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
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从实践看,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应从以下几个主要途径入手:一是从行贿人侦查入手,比较容易获取相关证据材料。二是从犯罪嫌疑人外围的父母、子女、配偶、保姆等入手,攻破案件事实这个堡垒。三是从审查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入手,查明和揭露其犯罪事实。四是从搜查、扣押书证、物证入手,抓住案件的物化证据这个关键。五是从查账入手,打开商业贿赂犯罪规律的“黑匣子”。六是从询问证人或者知情人入手,获取证据。实践中不一定按照这种顺序进行操作,可以灵活运用。同时,当前查处商业贿赂犯罪,还有以下一些常用的策略,具体办案中可以根据个案实际加以综合运用。
(二)查处商业贿赂应运用的侦查策略
鉴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特殊性,侦查人员需要在有针对性的策略的指导下开展侦查活动。
1、营造高压态势,攻心为主
营造高压态势。利用商业贿赂犯罪分子犯罪后的胆战心惊和做贼心虚的心理,或悔罪动摇、求生本能、求宽大处理的心理,有的放矢,智战和力战巧妙结合,通过施加心理压力,使其本已经失衡的心理,向更加惊恐不安的方向倾斜,促使其投案自首或自我暴露。
攻心为主。首先,政策攻心。商业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比较熟悉公司、企业的运行机制,善于钻营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企业管理方面的漏洞和空白,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多是在合理的职务行为掩盖下进行的,手段隐蔽,双方订有攻守同盟,一般不会被侦查机关发现。侦查机关应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武器,针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掌握其心理变化的“临界点”,积极开展政治攻势,打破其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争取他们走投案自首或立功赎罪之路。其次,证据攻心。少数骄横、顽固、自以为天衣无缝,检察机关不可能掌握其犯罪证据的人。对付这种人的最好办法是在外围调查取证上下功夫,获取充分扎实的证据,在讲明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点拨或摆出一、两个证据材料,既让其摸不着我们掌握了多少证据,又要使其充分相信我们是握有其致命证据的,迫使其就范。再次,情感攻心。有些犯罪嫌疑人犯罪不是十分严重或是被动的,但又要死要面子硬撑,或涉及个人隐私和家庭利益难以心理平衡的。我们应以关心、教育为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指出问题的性质和出路,促使其放下包袱,如实交待问题。
2、作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坚定信心
侦查商业贿赂犯罪的办案人员处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第一线,与犯罪嫌疑人斗勇、斗智,犯罪与侦查的矛盾斗争十分激烈。商业贿赂案件的侦办工作往往是不能一墩而就、一举告破的。相反,它是一个犯罪与侦查持续对抗,相互较量的过程。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贿赂犯罪通常有一个很长潜伏期,交易“一对一”使得犯罪事实与证据很难被侦查机关收集到,而且
一个商业贿赂案件往往与其它案件成为窝案、串案,侦查的任务不仅仅只针对一件贿赂案件,而是要把这一连串的腐败案件连根拨起,这就需要侦查机关深入侦查,拉长侦查战线。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并作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3、以快制胜,遏制反侦查活动
针对贿赂犯罪的特点,侦查时必须把握速度问题。实践常有侦查人员不注意把握速度而给犯罪嫌疑人顺利实施反侦查行为,以致贻误侦查时机甚至使整个案件陷入僵局。强调快是对侦查速度的要求,其目的一是赶在犯罪嫌疑人寻求保护伞,给侦查工作施压、造成干扰之前,迅速营造良好的独立办案氛围,使侦查工作较少受到外界影响;二是赶在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毁灭证据、串供翻供、转移赃物甚至逃匿、自杀等反侦查行为之前,迅速固定证据,从而牢牢把握侦查控制权、主动权。
4、灵活运用讯问技巧,遏制反讯问
新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实践最长可达24小时,审讯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这为第一次讯问争取了时间,使拘留前办案时间的紧张得到了缓解,但即便时间有所延长,仍然要提高讯问水平,才会真正解决审讯难的问题。审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更是对侦查人员的审讯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实践运用到的讯问技巧一般有:首先,选择一个犯罪嫌疑人陌生的审讯环境,营造严肃的气氛,彻底打消其虚荣心和侥幸心理,迫使其放下架子;其次,选择有经验丰富、资历深的侦查员负责讯问,必要时可让官阶比嫌疑人大的侦查员来参与审讯,以增强说服力和可信性;再次,选择一个犯罪嫌疑人比较关切的问题,发动佯攻进行追问,使犯罪嫌疑人集中精力进行辩解,疲于应付,思想混乱;最后,选择一些非关键证据和事实细节适时抛出,令其产生证据已被获取、罪行已被揭露的推理判断,从而供述罪行。
5、创新侦查方法,提高侦查技能
传统的侦查方法和侦查策略难以适应新刑诉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侦查工作人员一方面要努力学习,对自身的侦查方法和侦查策略进行改进和创新,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时大胆运用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充分利用各种侦查技术措施,包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邮件检查等等,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努力提升自己的侦查技能水平,以达到侦破案件的目的。
(作者通讯地址: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江苏 盐城 224200)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滋生蔓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规则,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毒化社会风气,损害投资环境,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因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治理商业贿赂,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与惩治腐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手段隐蔽,查处难度大
为了掩盖事实、逃避追究,贿赂过程往往十分隐秘,基本上都是行受贿双方“一对一”进行。同时,由于受贿方和行贿方都能从中获取各自的利益,行贿方通常不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除了直接送钱送物,赤裸裸地进行权钱交易,有的还假借促销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服务佣金、提成奖励等名义,或者以报销种种费用等形式变换手法实施商业贿赂,这些给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和困难。
(二)、发案领域相对集中
商业贿赂一般集中在垄断性强、政府干预较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医疗卫生、市政园林、水利、教育、金融、行政审批、商品购销和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领域。
(三)、窝案串案现象严重,涉外犯罪呈上升趋势
涉案人员手中掌握实权,其中很多是党政领导、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部门的一把手。有的发案单位通过查办一人,挖出了一窝,带出了一串,窝案串案已成为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的的一个鲜明特征。不仅如此,涉外商业贿赂犯罪有上升趋势。
(四)、与其他经济犯罪相交织
商业贿赂犯罪具有伴生性,往往与制假售假、腐败、贪污、侵占、诈骗等犯罪交织在一起,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
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从实践看,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应从以下几个主要途径入手:一是从行贿人侦查入手,比较容易获取相关证据材料。二是从犯罪嫌疑人外围的父母、子女、配偶、保姆等入手,攻破案件事实这个堡垒。三是从审查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入手,查明和揭露其犯罪事实。四是从搜查、扣押书证、物证入手,抓住案件的物化证据这个关键。五是从查账入手,打开商业贿赂犯罪规律的“黑匣子”。六是从询问证人或者知情人入手,获取证据。实践中不一定按照这种顺序进行操作,可以灵活运用。同时,当前查处商业贿赂犯罪,还有以下一些常用的策略,具体办案中可以根据个案实际加以综合运用。
(二)查处商业贿赂应运用的侦查策略
鉴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特殊性,侦查人员需要在有针对性的策略的指导下开展侦查活动。
1、营造高压态势,攻心为主
营造高压态势。利用商业贿赂犯罪分子犯罪后的胆战心惊和做贼心虚的心理,或悔罪动摇、求生本能、求宽大处理的心理,有的放矢,智战和力战巧妙结合,通过施加心理压力,使其本已经失衡的心理,向更加惊恐不安的方向倾斜,促使其投案自首或自我暴露。
攻心为主。首先,政策攻心。商业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比较熟悉公司、企业的运行机制,善于钻营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企业管理方面的漏洞和空白,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多是在合理的职务行为掩盖下进行的,手段隐蔽,双方订有攻守同盟,一般不会被侦查机关发现。侦查机关应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武器,针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掌握其心理变化的“临界点”,积极开展政治攻势,打破其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争取他们走投案自首或立功赎罪之路。其次,证据攻心。少数骄横、顽固、自以为天衣无缝,检察机关不可能掌握其犯罪证据的人。对付这种人的最好办法是在外围调查取证上下功夫,获取充分扎实的证据,在讲明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点拨或摆出一、两个证据材料,既让其摸不着我们掌握了多少证据,又要使其充分相信我们是握有其致命证据的,迫使其就范。再次,情感攻心。有些犯罪嫌疑人犯罪不是十分严重或是被动的,但又要死要面子硬撑,或涉及个人隐私和家庭利益难以心理平衡的。我们应以关心、教育为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指出问题的性质和出路,促使其放下包袱,如实交待问题。
2、作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坚定信心
侦查商业贿赂犯罪的办案人员处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第一线,与犯罪嫌疑人斗勇、斗智,犯罪与侦查的矛盾斗争十分激烈。商业贿赂案件的侦办工作往往是不能一墩而就、一举告破的。相反,它是一个犯罪与侦查持续对抗,相互较量的过程。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贿赂犯罪通常有一个很长潜伏期,交易“一对一”使得犯罪事实与证据很难被侦查机关收集到,而且
一个商业贿赂案件往往与其它案件成为窝案、串案,侦查的任务不仅仅只针对一件贿赂案件,而是要把这一连串的腐败案件连根拨起,这就需要侦查机关深入侦查,拉长侦查战线。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并作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3、以快制胜,遏制反侦查活动
针对贿赂犯罪的特点,侦查时必须把握速度问题。实践常有侦查人员不注意把握速度而给犯罪嫌疑人顺利实施反侦查行为,以致贻误侦查时机甚至使整个案件陷入僵局。强调快是对侦查速度的要求,其目的一是赶在犯罪嫌疑人寻求保护伞,给侦查工作施压、造成干扰之前,迅速营造良好的独立办案氛围,使侦查工作较少受到外界影响;二是赶在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毁灭证据、串供翻供、转移赃物甚至逃匿、自杀等反侦查行为之前,迅速固定证据,从而牢牢把握侦查控制权、主动权。
4、灵活运用讯问技巧,遏制反讯问
新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实践最长可达24小时,审讯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这为第一次讯问争取了时间,使拘留前办案时间的紧张得到了缓解,但即便时间有所延长,仍然要提高讯问水平,才会真正解决审讯难的问题。审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更是对侦查人员的审讯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实践运用到的讯问技巧一般有:首先,选择一个犯罪嫌疑人陌生的审讯环境,营造严肃的气氛,彻底打消其虚荣心和侥幸心理,迫使其放下架子;其次,选择有经验丰富、资历深的侦查员负责讯问,必要时可让官阶比嫌疑人大的侦查员来参与审讯,以增强说服力和可信性;再次,选择一个犯罪嫌疑人比较关切的问题,发动佯攻进行追问,使犯罪嫌疑人集中精力进行辩解,疲于应付,思想混乱;最后,选择一些非关键证据和事实细节适时抛出,令其产生证据已被获取、罪行已被揭露的推理判断,从而供述罪行。
5、创新侦查方法,提高侦查技能
传统的侦查方法和侦查策略难以适应新刑诉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侦查工作人员一方面要努力学习,对自身的侦查方法和侦查策略进行改进和创新,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时大胆运用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充分利用各种侦查技术措施,包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邮件检查等等,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努力提升自己的侦查技能水平,以达到侦破案件的目的。
(作者通讯地址: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江苏 盐城 22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