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司法警察履职的影响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aacmis48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制日趋完善,司法警察已全面履行职责。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一些刑事诉讼法学的先进理念以及近几年来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做法写入法律加以确认。此次修改必将对检察机关司法权力的行使产生深远影响,而作为检察机关的职能机构——司法警察部门的工作也必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服务自侦部门、参与自侦办案、监督自侦行为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服务自侦部门
  所谓服务自侦部门,集中体现在自侦部门办案时,司法警察按照规定履行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提押等职责,确保自侦部门集中精力突破案件,并切实保障办案安全。然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司法警察履行提押和看管两项职责有一定影响。
  第一,送押时效性更强,法警必须随时待命。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91条增加了应立即将被拘留人、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这种修改的目的,一是减少超期羁押。规定在拘留逮捕后立即将被押人送看守所羁押,实际上杜绝了侦查机关变相超期羁押的现象,减少了犯罪人最后被实际羁押的时间;二是保障办案安全,减少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看守所作为专门的羁押场所,其安全保障机制比较完善,规定将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立即送往看守所,能有效降低办案安全风险。与此同时,就对法警押解工作的时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检察机关内部实行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要求法警在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时间将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羁押,司法警察就必须时刻处于待警状态,随时准备出警履行职责。
  第二,安全责任更重,法警必须把握关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了传唤、拘传持续时间的特殊情况。即“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3款规定了“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作为自侦案件中传唤、拘传和看管工作的执行者,司法警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明显加大。在此过程中,为坚决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等办案安全事故发生,要求司法警察部门在安全预案、警力分配、责任机制上下大功夫加以应对,切实防范办案安全事故发生,尤其是在被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进食和休息时,安全更为关键。
  二、参与自侦办案
  当前,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区、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都逐步到位,并且近些年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不断加强,队伍素质普遍提高,已基本具备进行侦查活动的基础。为了用足用好这支队伍,针对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几个方面的新要求,笔者认为可以在几个方面探索司法警察参与自侦办案。
  第一,赋予司法警察行使部分侦查职能。新刑诉法第130条对人身检查做出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对人身检查的主体笼统地规定为“侦查人员”。在现阶段,检察官扮演了自侦案件侦查人员的角色,承担着与公安机关类似的侦查职责。人身检查是传统的侦查手段之一,其运用有着严格的限制,关系到公民人身权的保护,要求侦查人员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技侦手段。显而易见,这样专业的侦查手段由检察官来运用显得并不合适,检察官应该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案件侦破策略的制定和法律运用上。而将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这一任务由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承担,这既是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所决定,更是当前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
  第二,实行 “检警一体化”侦查模式,变依赖公安机关转为运用司法警察。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探索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如何在自侦案件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新路子,简单而言就是“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机制。笔者认为“检警一体化”办案机制应在这样的思路下进行:在协助侦查过程中,司法警察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侦查、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等由主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把关上;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讯问、询问、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提押等,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切实保障办案安全。从具体办案情况看,建立“检警一体化”办案机制有几方面优点:一是能有效确立检察人员的司法公信力,维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二是检警互通案情,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三是检警以不同方式、不同角色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思想政策法律教育,有利于案件侦破;四是可增强自侦部门的办案力量,同时锻炼司法警察队伍。
  第三,建立司法警察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刑事诉讼法增加第62条规定了证人的保护制度,“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此制度的设计旨在加强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但是,由谁来担当具体的保护职责成为关键性问题。笔者认为,在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过程中,可以探索由司法警察来承担起保护证人的职责。一方面,司法警察制度的核心价值就是保证办案安全,而保证办案安全不但包括采取各种措施杜绝办案事故的发生,更应当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由司法警察负责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也具有现实的可能。近些年,随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装备建设的不断完善,完全有能力承担这一重大职责。
  三、监督自侦行为
  此次刑诉法新增第54条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第117条规定了传唤、拘传的时限以及限制性规定,第121条对录音录像做出相关规定。这些法条均是对侦查权力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也赋予了司法警察对于自侦行为的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看管工作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应当适时提醒办案人员遵守办案时限,发现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罚、虐待、刑讯逼供时,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在办案实践中,法警部门采用《办案时限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对自侦部门的具体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笔者认为,由司法警察来承担这些监督职责是具有现实的可行性的。一方面,司法警察作为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看管者,近距离接触办案的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见证了整个侦查过程,具有监督检察官侦查行为的现实条件;另一方面,检察官作为案件的办理者,自侦权也必须受监督,而司法警察作为自侦案件的参与者,由其行使监督权才可更好地避免这种监督流于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警察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职责的进一步拓展是相互联系的有机统一。服务自侦部门、参与自侦办案与监督自侦行为是三项基本职责,服务、参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内部监督制约的客观要求,监督自侦行为是对司法警察服务、参与自侦工作的更高要求。因此,司法警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职,决不能盲目地服务、参与自侦工作,更不能丧失自身的独立价值。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警部门要以此为契机,更全面的参与到自侦办案过程中,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浦 363200)
其他文献
摘要:  周某某骗贷系列案件涉案人员已于2013年4月28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从该案中暴露出的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方面的问题却发人深省。本人以周某某银行骗贷系列案件为切入点,着重总结了当前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在信贷决策、贷后审查、关联企业信贷担保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依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向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提出了几点操作层面的检察建议。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骗贷;信贷风险;信
期刊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最基本的业务之一。新刑诉法的条文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监所检察工作的共有30多条,其中包括增加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  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场所,承担着羁押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证刑
期刊
摘要:  电子商务的浪潮给国际贸易带来新的变革,也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适用范围和解释规则带来新的冲击。对于法律空白亟需立法的完整,对于法律冲突也须作出全新的界定。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公约》解释  一、国际贸易新环境中的电子商务变革  (一)电子商务的特性解读: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包括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和设备在当事人之
期刊
摘要:  对刑事诉讼文化的内涵的全面把握和理解,对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形成的刑事诉讼文化遗留传统,对目前刑事诉讼文化需要重视和加强的方面的理解和深入思考都对刑事诉讼法律的实施和在实践中发挥作用都有着无可替代的功效。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研究应当首先着眼于对刑事诉讼文化的追问,这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应有之义,也是此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真正能够适应我国的时代性要求和社会实际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刑事
期刊
检察委员会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设立的法定专门机构,其在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中,具有其他任何机构不能替代的职能作用。我们要充分认识改革检察委员会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改革的精神,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检察委员会改革。  一、检察委员会改革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一)应遵循客观规律。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检察机关,这就是检察机关
期刊
摘要:  商事登记包括主体登记和营业登记,商事主体通过主体登记获得主体资格,通过营业登记获得营业资格,主体登记和营业登记要分离。营业登记是对经营范围的登记,不同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登记条件和资格是不同的。营业登记具有信息公示的效力,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营业登记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深圳特区商事登记改革为我国商事登记改革提供了实践经验。  关键词:商事主体;营业登记;经营范围  在商事发展过程中,商
期刊
摘要:  军事法院的设置对维护军队秩序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军事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没有明确的划分,但这并没有引起军事法院与普通法院在实践中因管辖范围划分不明而产生案件管辖的巨大冲突。部分学者持扩张军事法院审判范围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军事审判职权范围不够全面,未把军内行政案件纳入军事审判管辖范围,所以军事审判的职权范围还应继续扩大。笔者认为这种扩张军事法院管辖权限的主张,有使军事权向司法
期刊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检察机关应在依法、充分履行现有职能的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从而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检察机关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是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社会
期刊
摘要:  各方利益的平衡是法律价值判断的一个重要标准,且利益平衡原则在社会资源分配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知识产权领域中也存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之间的冲突,在社会越来越注重保护人权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的今天,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利益平衡;知识产权;个人私权;社会公众利益  有人曾说过,利益衡平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帝王原则,诚然,知识产权法是立足于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基础上
期刊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已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作为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在思想和心理上具有不稳定性,容易受到外界教唆和影响,诱发犯罪原因往往与家庭、社会具有较大关联,为此,打击此类犯罪应同一般性刑事犯罪相区别,侧重对涉罪未成年进行适当的引导与帮教,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矫正自身不良行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新《刑诉法》中的增设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给予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未成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