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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电子数据具有客观性、依赖性、脆弱性、隐蔽性、综合性等特征,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确立了电子数据为一种新的独立的证据种类,审查认定电子数据应以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为标准,分两个阶段进行,首先审查合法性及初步关联性,再审查真实性及实质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