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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课税单位如何选择对一国的税收制度设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关于我国税制改革方向的研究从未间断过,主要集中在个税课税单位是否改革这一问题上。个人课税制和家庭课税制各有优势和弊端,个人课税制征收简便,符合税收的婚姻中性原则,但是却不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家庭课税制更加注重税收公平,但却容易引起“婚姻惩罚”和“婚姻奖励”这两种现象的出现,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的要求。那么,在我国个税课税制度优化改革的道路上,是该继续实施个人课税制呢还是改为实施家庭课税制呢?本文旨在从婚姻中性原则的视角下对我国个税课税单位的选择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