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构成要件及本质特征的新解释——由合理区分抢夺罪与盗窃罪展开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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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转移占有型夺取罪,犯罪认定的思路是先明确是否符合抢夺罪成立条件,排除了抢夺罪归入盗窃罪.抢夺罪构成要件的表现是对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采取暴力手段,其本质特征是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紧密占有、对物暴力和致人伤亡可能性宜作缓和的规范解释,从而使抢夺罪认定及其与盗窃罪区分的结论具有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紧密占有不限于财物和人身紧密贴合,被害人距离财物很近,保持对财物监视,即可认定为紧密占有.抢夺罪的对物暴力是指对财物实施有形力或强制力,迅速瞬间性地取得财物.行为人迅速瞬间性地直接取得财物,以及取得财物后迅速瞬间性地以实力控制和稳固财物,都可以评价为对物暴力.抢夺致人伤亡可能性不限于直接取得财物造成伤亡的危险性,还可以包括取得财物后在以实力控制和稳固财物,企图建立占有的过程中具有造成伤亡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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