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案件的证据特点及收集、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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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受贿案件的证据具有单一性、隐蔽性、易变性、间接证据的决定性等诸多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点。因此,侦查人员更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全面、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在审查证据时,必须紧紧围绕证据的属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作出正确判断。
  关键词:受贿案件;证据特点;证据收集;审查判断
  
  受贿案件的证据由于其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所以一直被视为案件难以突破的瓶颈。现笔者试就如何准确认识受贿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正确收集证据并对获取的证据进行甄别和运用作一简要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
  
  1、证据的单一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形式,它们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和证明体系。而从办案实践来看,贿赂犯罪往往采用秘密方式,案件行、受贿过程诡异,知情面狭窄,导致定罪量刑证据只能时双方的口供和未知的账据。因此造成大部分贿赂案件没有或缺乏物证,主要以言词证据为主,证据形式单一,造成一些案件在收款这一环节上直接证据的“一对一”。
  2、证据可变性大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相比有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易反复,易更改,可变性大,难以控制和固定。自侦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或交付审判后大部分存在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象和部分证人翻供的现象,贿赂犯罪案件的知情人多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知己、同事,或者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他们往往具有逆反心理,有的是对被告人有一定的感恩之心,有的怕破财又被判刑,有的怕打击报复或业务中断等,加之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和阻力,使案件及证据材料更加复杂化。上述原因,造成了贿赂案件证据变化大,以至于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拒不认罪或竭力歪曲事实真相反复翻供。
  3、间接证据的决定性
  受贿案件的直接证据基本上仅限于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又具有不稳定性,那么,间接证据的大量收集和运用就显得至关重要。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直接、单独地对案件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但是,对直接证据真实性的判断要依赖间接证据的印证,对有些只有行贿人证言而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案件,形成证据链条的大量的间接证据就决定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这就是间接证据的完全证明作用。所以,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认定中的决定性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二、受贿案件证据的收集
  
  受贿案件由于在证据上存在种类单一、不易提取、稳定性差等特点,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一定要确立“证据意识”,即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1、收集证据要合法
  在以往的侦查实践中,经常出现侦查人员由于种种原因而在证据采集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这看似微不足道的疏漏,却会成为证据的瑕疵,导致证据的证明力、可信度大大降低。因此,取证时更要注重方式方法,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这样才能提取到真实有效的证据,降低受贿人将来翻供的可能性。取证时采用过激的、非法的方式,如单独审讯、长时间轮番讯问、逼供、诱供等,不仅降低了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使证据无效。
  2、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深入细致
  收集贿赂案件的证据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了解并如实地加以反映,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更不能歪曲或捏造。鉴于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在收集证据时,既要抓住主要的犯罪事实,又不能放过关键细节。对于证据在细节上出现的矛盾,要分析这种矛盾是本质的还是非本质的,是否足以影响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在收集证据时要客观全面,防止和克服先入为主、偏听偏信。
  3、收集证据要强化证据固定意识
  在贿赂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只有将证据成功固定,避免其发生变化,才能为侦查工作画一个圆满的句号。一是要注意不同证据形式之间的相互固定,一个案件的证据不可能只有一种证据形式,侦查人员在取证时往往只重视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提取而忽视了其他形式证据的提取。只有在取证时将不同形式的证据相互联系起来,就可以将孤立的证据连成网、打成结,使之变无可变。二是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固定。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其他证据发生变化的基础,如果能做好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固定工作,避免翻供现象的出现,那么即使其他证据发生变化侦查人员也可以从容应付。
  
  三、受贿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
  
  贿赂案件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然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而在审查判断证据时,要从公诉人的角度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对发现的矛盾和疑点,要通过复核或收集新的证据加以解决和排除。
  1、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
  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着的事实,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就应一切从案件的实际出发,看其是否如实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而不应把办案人员的主观推测、想象、判断和假设推理作为定案的依据。要着重审查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合法性,要通过对提供证据人员的身份、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主观倾向、辨别、记忆和表述事物的能力等情况的分析,判断证据的可信程度。在收集证据时要依照法定程序,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使证据具有充分证明力的保障。任何一种证据,既使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但因收集程序非法,也会使其失去证明力而无法使用。还要注重调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只有经过相互联系、相互印证,才能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2、逆向思维方式的运用
  针对受贿案件的特殊性,在采集证据时要恰当地运用逆向思维方式,即: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及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加以综合,并假定其为真,尔后,将案中其它证据与之对比、鉴别,并判断出其真伪。结果有三:(1)其它证据确实充分,并能推导出另外一个具有排它性的结沦,则证明被告人的辩解等为假;(2)其它证据不仅无法推翻被告人的辩解及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客观上反而能加以印证的,则证明被告人的辩解等为真;(3)其它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等存在难以排除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应找出矛盾的症结所在,通过复核证据或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去伪存真,解决矛盾。充分运用逆向思维方式可以更好地保证案件质量,还可为将来的出庭公诉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每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审查判断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过程。如果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查证属实,案件的每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排除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的重大矛盾和疑点,全案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体系,就可以必然地、合乎逻辑地推导出一个具有排他性的结论。
  3、受贿案件的认定
  受贿案件常常出现只有行贿人的证词,而被告人拒不供认或开始供认后又翻供的现象,这主要是由贿赂案件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也有侦查工作方面的问题。正确地认定和处理这类案件,对于准确打击受贿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要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认定,就要打破证据“一对一”的局面:在向被告人人和行贿人收集证据时,注意对证据的固定;通过收集大量的间接证据,印证直接证据的真伪。对受贿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意收集传来证据,从其证明力上讲也属间接证据,只要审查清楚其来源可靠,并与行贿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在“一对一”受贿案件中往往会起到关键作用;二是要注意被告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权钱交易的可能性,双方存在可以相互利用的关系;三是注意收集行贿人与被告人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性;四是注意收集有证人或书证证明行贿人用以行贿的钱物有可靠的来源;五是对赃款赃物确已为被告人占为已有,且已通过法定程序的,将其固定在某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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