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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村落是中国历史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维系着中华民族最为浓郁的乡情,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存状态。保护好传统村落,是建设美丽中国、文化强国的需要,对于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心灵归属感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启动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用3年时间投入100多亿元用于传统村落保护,体现了国家对传统村落保护的高度重视,使传统村落保护状况得到基本改善。目前,传统村落保护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等项目,依靠财政资金投入,但产权私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缺少有效的资金投入,加之维修成本高,村民缺乏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自然损毁严重,存在随意改建现象,影响了传统村落的整体风貌。传统村落承担着历史文化传承的社会责任,各级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中有必要探索建立资金投入的奖补机制。
1.建立财政资金专项补助机制。鼓励支持村民对产权私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按照文物保护原则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保护维修。在项目完成并经评估验收后,当地政府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相关协议,可根据评估情况和承担的公共责任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从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享受补助者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使用、管理、开放、展示和处置等方面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2.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基金。鼓励有条件的传统村落通过社会募捐、自筹、吸收投资、信贷等方式建立保护基金,可以采用“先修后补”或“事前垫资”等方式进行支付。基金对修缮好的文物和历史建筑享有相应的收益权,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修缮项目的再投入,但可按适当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以提高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基金认购的积极性。
3.探索实行产权转移的保护方式。对于历史价值较高、亟需进行保护的文物和历史建筑,当产权人无力承担修缮经费时,可由当地政府主导,通过土地、房屋产权置换或租赁、购买等方式,将产权转移政府或集体所有,再由政府出资或集体垫资进行保护修缮,既保护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使文物和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
4.建立政府奖罚制度。为充分调动村民参与传统村落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村民自主出资进行维修的文物和历史建筑,定期选择一批外观协调、质量过关、程序规范的维修项目,经过评选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在村规民约中,对危害传统村落文化遗存安全、破坏文化遗存历史风貌的行为,明确处罚措施。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文化厅厅长、民进河北省委会副主委)
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启动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用3年时间投入100多亿元用于传统村落保护,体现了国家对传统村落保护的高度重视,使传统村落保护状况得到基本改善。目前,传统村落保护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等项目,依靠财政资金投入,但产权私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缺少有效的资金投入,加之维修成本高,村民缺乏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自然损毁严重,存在随意改建现象,影响了传统村落的整体风貌。传统村落承担着历史文化传承的社会责任,各级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中有必要探索建立资金投入的奖补机制。
1.建立财政资金专项补助机制。鼓励支持村民对产权私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按照文物保护原则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保护维修。在项目完成并经评估验收后,当地政府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相关协议,可根据评估情况和承担的公共责任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从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享受补助者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使用、管理、开放、展示和处置等方面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2.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基金。鼓励有条件的传统村落通过社会募捐、自筹、吸收投资、信贷等方式建立保护基金,可以采用“先修后补”或“事前垫资”等方式进行支付。基金对修缮好的文物和历史建筑享有相应的收益权,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修缮项目的再投入,但可按适当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以提高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基金认购的积极性。
3.探索实行产权转移的保护方式。对于历史价值较高、亟需进行保护的文物和历史建筑,当产权人无力承担修缮经费时,可由当地政府主导,通过土地、房屋产权置换或租赁、购买等方式,将产权转移政府或集体所有,再由政府出资或集体垫资进行保护修缮,既保护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使文物和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
4.建立政府奖罚制度。为充分调动村民参与传统村落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村民自主出资进行维修的文物和历史建筑,定期选择一批外观协调、质量过关、程序规范的维修项目,经过评选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在村规民约中,对危害传统村落文化遗存安全、破坏文化遗存历史风貌的行为,明确处罚措施。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文化厅厅长、民进河北省委会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