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公众舆论与法治理性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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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历来重视道德伦理,法依情理而定。“在全世界一切民族中,决定人民爱憎取舍的绝不是天性而是舆论”,公众舆论是公众关于常识、常情、常理的一般表达,具有不稳定性、流动性、对立性,体现的是公开的正义和直觉的正义。司法诉讼中的公众舆论过多地关注道德伦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的理性裁判。诉讼中的公众舆论在表现出了对司法价值认同的同时,也产生了民意与理性司法的冲突。在理性与情感之间,在公意与众意之间,法官的裁判应始终坚持独立的逻辑思维,实现法治的理性。
  关键词 公众舆论 法治理性 司法诉讼 情感道德
  作者简介:王月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16-02
  一、公众舆论的特点
  凡是存在公共生活的地方,舆论这个概念可谓是众所周知,并且显得不言而喻。在西方,公众舆论被称为Public Opinion,自从走出欧洲启蒙运动作家们的书斋后,便成了大众化的概念。李普曼在其成名作《公众舆论》中认为,“人们关于自身、关于别人、关于他们的需求、意图和人际关系的图像就是公众舆论”。
  (一)公众舆论具有道德性
  舆论的形成来源于群众自发和有目的的引导。公众舆论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内的人们对某一问题的普遍认知和看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心理现象,是人们发自内心、油然而生的朴素的道德情感的反映,并且往往是对于与自己不相关的、有失公平正义的事件的关注。中国自古重礼仪、重教化、重道德、重舆论,社会公众在评述司法裁决时几乎都带着一股浓重的道德意识,用自己心中的公平正义观评论司法案件,运用的是最普遍的社会价值理念、社会伦理以及人伦道德。因此舆论往往是社会公众道德情感的诉求,是公众天理良心的外在表达。
  (二)公众舆论多关注刑事案件
  司法领域内公众舆论的形成与案件的性质和内容有关。舆论热点大多是刑事案件这一特点与公众舆论的道德性紧密相关。群众有猎奇的心理,公众关注法院新闻的主要原因是他们对有冲突、有悬念的故事感兴趣。由于公众舆论具有道德性,公众往往只对能够震撼一般理性人的事件强烈关注。经济、行政案件更多涉及的是程序或市场规则,而刑事案件是对自然公平正义的比较直观的反映,涉及到剥夺人身、财产、自由等最重要的权利,最容易触动人类良知和原始的正义理念,最能激发起人类内心深处的朴素的道德情感,最易激发起人们的共鸣,人们往往也乐于谈论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表达自己的人性观、正义观。
  (三)公众舆论体现公开的正义和直觉的正义
  公开是正义的灵魂,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边沁认为,“公开是对努力工作的最有力的鞭策,是对不当行为最有效的抵制。”一个案件之所以能够形成舆论效应是因为司法过程通过某种媒介呈现在公众面前,人们可以形成自己的理解。在公开的司法环境中,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人们会感觉自己正受到保护。公众舆论反映的在案件公开的前提下,公众对司法的关注。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案件公开进行,在舆论的关注下,公众得以看到司法进行的方式。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能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社会舆论是社会公众对某个案件的看法,体现的是道德价值和朴素的人伦情感。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写道,“直觉主义者认为,不再有任何更高的建设性标准可用来衡量各种冲突的正义原则。”社会舆论经常对个案根据一定的直观感受做出公平与否的判断,公众用直觉判断正义,这种直觉反映的是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对正义的一般理性认知。
  二、法治理性的一般理念
  (一)理性的法避免“群众性”司法
  法律的正义性在千年以前已被人认知和理解,“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應得的部分”,①理性的意义在于对自身存在及超出自身却与生俱来的社会使命负责。“法这一术语,就其最为普遍的理解方式而言,并且,就其严格含义的语词使用而言,可以认为是一个理性存在为约束(for the guidance of)另外一个理性存在而制定的规则”,②理性的法以强有力的规则约束众人,并极力保持规则的权威,追求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学家之爱秩序甚于爱其他一切事物,而秩序的最大保护者则是权威。即使法学家重视自由,他们一般也把法治置于自由之上”,③这就是法的理性,在理性的支配下,正义才尽可能地得到实现。司法体现公意,但是不能迎合民意。作为理性的法要防止群体行为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毕竟民众的群体行为无须付出代价,而法官的理性审判行为要对所有活着的人负责。
  (二)司法独立
  舆论是公众意见的表达,公众意见可能承载了民众在个案中的道德诉求、权利主张或情绪宣泄。当案件进入诉讼,意味着当事人接受这个领域的基本规则,司法的理性表现为用规范裁判。英国普通法传统下的拉兹认为完整的法治理论应当包括司法独立,并把它视为法治的首要原则。司法独立是法治程序规范的要求,司法部门负责依法判案,司法部门对案件的法律意见与判决应当是终局的,如果司法部门不按照适用的法律反而依据其他准则裁决案件,法律指引人们行为的功能就会完全丧失。④正是因为独立性法律才受到人们的尊重,人们相信法官不偏不倚,从情感上信赖司法,才能达到法治理性。
  (三)尊重司法裁判
  西塞罗认为,“法律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法律是适用于指令和禁令的聪明的立法者的理性和心灵”,⑤司法裁判是法律作用的方式。古希腊苏格拉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虽死无尤。法律必须被信仰,司法的权威是维系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是形成法治理性的重要标志。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司法裁判的权威不可亵渎,只要是依法做出的裁判结果,无论服与不服,都应给予必要的尊重,这是最起码的法治理性。法官是经过了精英化的职业训练和司法职业的磨砺而形成的专业化法官职业群体,人民选择诉讼解决纠纷便是选择信任专业法官的理性判断。尊重司法裁判,尊重法官的理性,保持司法理性与民众情感的界限,这样,即使在个案中可能有失公平,但是将获得人民对法律持久的信仰与尊重。   三、诉讼中的公众舆论与司法审判对案件关注点的区别
  (一)对当事人身份的关注
  涉诉舆论反映的是大众思维,专注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对立性,发泄的往往是公众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舆论的引导者新闻媒介都有功利的倾向,市场主体对利益有着天然的追求,新闻往往在保持真实以外,还着重渲染观众关注的信息,以期创造热点。李普曼曾经指出,“吸引读者的注意力决不等于不等于按照宗教教义或某种道德文化形态规定的方式去陈列新闻,而是如何激发读者的情感,试他与所读内容产生共鸣”,由此,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是公众舆论关注的热点。舆论对当事人的性别、阶层、亲属以及社会关系网络等个人信息抱有强烈的探寻欲望,并对事件的发生总是倾向于从身份信息上去寻找答案。对于一个处于社会弱势阶层的当事人,如果判决对其不利,舆论则倾向于归因于其身份没有走关系的能力。同理,对于一个处于社会强势阶层的当事人,如果判决合乎其所愿,舆论则倾向于归因其强势者的身份主导了司法的走向。
  (二)对案件事实、情节的关注
  新闻报道通常着重叙述案件的情节,在让读者直观了解案情的同时也引导了公众舆论对有关事实、具体情节的关注。情节恶劣的刑事案件激起的是公众本能的正义感,而且公众往往对情节离奇的案件感兴趣。2010年药家鑫案件,人们除了关注被害人是女民工、家境贫寒外,对“受害人抄车牌号码,药家鑫动八刀”的情节颇为议论。这样残忍的情节与人们内心认同的普遍的道德价值观不相符,足以引起公众谈论的热度。而司法关注的是药家鑫是否构成故意杀人、自首是否成立、自首是否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人们对这样的情节的格外关注只是出于人们心中本能地对正义的追求,而司法审判对情节的关注是为了确定是否有法定从轻、从重的情节,从而确定量刑。
  (三)证据观念和逻辑思维
  证据是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明是一项理性的过程,同时依赖理性的逻辑思维。由于公众舆论不具有理性的思维特点,舆论的走向依赖于公众所了解的案件信息。在南京彭宇案中,法官要做的是如何从证据上判断两人是否发生了碰憧,依赖证据和逻辑经验法则,最终认定的是双方均无过错,但是按照公平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彭宇所声称的助人为乐反被诬陷的事实之所以容易获得认可,并非是根据彭宇案件中的证据,而更多的是基于一种担心,人们担心自己也有可能陷入类似于彭宇的道德困境。人们选择相信彭宇,在相当程度上是寄托了公众对社会道德存在的希望,并非根据证据和理性的逻辑思考。
  四、公众舆论对司法公信力的负面效应:民意与司法的冲突
  公众舆论的正义观以朴素的道德价值为基础,在相当程度上,正义即符合人们的一般道德判断。公众有鲜明的善恶倾向,也希望司法是实现善恶终有报的手段。司法诉讼是理性的活动,不仅要努力实现公众眼中的道德正义观,而且实现正义的方式也应当是正义的。当然,理想状态下的司法诉讼所达到的结果与公众的道德正义的倾向应当是一致的。公众舆论具有很强的平民性,舆情承载的民意具有非理性的特征。公众对于案件的感知与判断大多受到媒体的导向,所得到的信息可能是不完整、片面甚至被媒体有意识地删选过,普通民众所能作出的实体判断至多只能认为是基于朴素的道德观念而作出的粗略判断。
  民意以舆情为载体,却往往影响司法决策。舆论代表的是民意,公民的法律素养、法律信仰、整体素质和理性思维的差异,极易导致民意的无序、多变和盲从,无法在事件透明化的氛围中理性思考。在公众舆论环境中,人人都是案件的裁判者,但是评论者的情感表达经常缺乏理性论证和正当程序保障。在舆论的主流意见影响下,司法裁判难免会倾向民众的情感,法官的理性思维和独立判断难免会受到影响。为了求得社会的认同,片面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他们可能会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使得司法裁判向舆论趋向同一。
  五、结语
  对涉诉舆论与法治理性关系的探讨最终要回归到司法究竟要怎样回应民众的情感表达,以及如何寻求公众舆论与法治理性的平衡这一问题上。执政者自古就害怕民众悠悠之口,司法也不例外。公众舆论对司法的质疑将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司法权之神圣性的存在才能使其被公众信仰。人们必須从内心对法律信服,相信法的公平正义,这样才有法治的可能。舆论是公众心声的表达,舆论与法治的最理性状态应该是,公众可以自由言论,舆论也可以对司法不满,但是公众必须相信法官的判决,就像当年的辛普森案件,虽然有67%的公民对判决表示不公平,但他们仍然尊重法官的无罪判决,对联邦法官表示最大的信任。我想,这就是理性的法治。
  注释:
  ①[罗马]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页.
  ②[英]约翰·奥斯丁著.刘星译.法理学的范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③[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305页.
  ④周天玮.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38页.
  ⑤[古罗马]西塞罗著.沈叔平,苏力译.国家篇法律篇.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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