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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化解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部门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肩负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是社会矛盾化解的主体之一,立足于法律监督职能,才能更好地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做到到位而不缺位,到位而不越位,真正与其他机关共同形成社会矛盾化解的合力,真正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必须正确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的成因,认清法律监督工作与社会矛盾化解之间的内在关系,从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殊性出发,认识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性,把握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着力点,从而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效性。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期,也处在矛盾凸显期。特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日益复杂多样的人民内部矛盾日益突显,社会矛盾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因而要了解和掌握社会矛盾的新特点,分析社会矛盾背后集中反映的各种利益冲突,探求产生矛盾的真正原因。当前社会矛盾其主要成因有:
(一)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增多。当前的社会矛盾触点很多,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维权、劳资纠纷等都是热点领域,各种矛盾冲突有所增加,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个别单位和部门对这类矛盾纠纷化解不力,不认真对待,随之产生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现,导致非正常上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利益诉求增多,群众交叉攀比态势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法治意识滞后。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上访者往往交叉攀比,使各类群体性利益矛盾更加错综复杂,特别是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等群体利益矛盾引发的纠纷和集体上访,往往是多种矛盾和多种意图的集合体,相互交叉感染,相互攀比联动,化解难度不断增大。
(三)经济利益结构的改变导致社会矛盾主体和形式多样化。由于经济转型和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增多,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利益个体自发组织起来,一些人抱着“法不治众”、“众怒难犯”的心态,希望通过集体行动,唤起政府的关注,使自身利益能得到政府的确认和保障,从而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突出表现为群体性越级上访、闹事,这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解决和处置的难度很大。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角色和定位
面对新时期新的社会矛盾,要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就必须首先明确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定位。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当前我国出现的社会矛盾往往具有历史性和政策性,是全局问题的综合反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党政机关和公检法司各部门、各社会组织都有责任。检察机关的专政性质、法定职能和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都说明检察机关发挥职能,是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是相一致的,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转变检察工作价值观念。任何犯罪在侵害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必然是对国家法律秩序利益的侵害,检察机关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要求我们在面对社会矛盾时,必须处理好惩罚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以及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的关系,改变原有的以国家本位身份下单纯追求打击和惩罚犯罪的价值观念,树立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国家利益及个人合法利益的价值观念。因而在办案中要更加注重社会效果。
三、检察机关如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检察机关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最基本、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要注重发挥执法办案的基础作用,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要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等工作,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最大限度兼顾各方利益诉求。要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努力减少信访存量,控制信访增量。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主动了解有无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敏感、热点问题,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注重以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民事申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避免矛盾的积累激化。
(一)突出反腐重点,严查职务犯罪。近年来,各地高位运行的信访总量、接连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最为突出,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些大量的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都隐藏着职务犯罪行为,如久访不息的背后隐藏着司法不公的行为,拆迁纠纷背后隐藏着官商勾结,企业改制风波背后隐藏着中饱私囊,重大安全事故背后隐藏着渎职失职。检察机关来要化解这些社会矛盾,必须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通过严厉查办职务犯罪,以此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群众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围绕监督重点,强化诉讼监督。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所在,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点,重点是维护好法律的公正和对当事人的公平。
1、要切实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大多是合法权益受到刑事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提供,这类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矛盾很容易激化,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这类立案监督案件,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及时向控告人反馈信息,并且要全程跟踪监督案件进展情况。对于不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要作好控告人的思想工作,使控告人真心接受处理结果,不留矛盾隐患。
2、要切实加强审判监督。要注重监督纠正涉及民生、严重违反法定审判程序以及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的错误裁判,并要切实加大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力度。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探索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以及过失犯,尽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特别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坚持从宽处理。对裁判正确的案件,协同法院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增加更多的积极因素。
(三)注重自身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检察机关要深层次地化解社会矛盾,首先必须要自身公正廉洁执法。要突出抓好检察职业道德建设。要始终不渝地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把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检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变成执法、司法工作的规则和机制,使检察干警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不因检察机关自身的徇私枉法、贪赃枉法而不敢大胆监督别人公正执法而导致产生诸多的社会矛盾。要抓好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自觉地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使检察机关永葆公正廉洁执法,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坚决防止执法不公、不廉问题的发生。
(四)强化责任意识,化解矛盾纠纷。在传统认识中检察机关仅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是惩治犯罪的一方,是站在犯罪对立面作为矛盾一方存在的。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要转变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之一,就要把打击惩罚犯罪,放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行,不仅要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法治权威,还要更多地融入调停社会冲突和平抑矛盾纠纷的内涵。要不断提高干警调解也是执法的思想认识。努力地提高干警调解也是执法的思想认识,从而使每个检察干警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都能尽职尽责地做好调处工作,从检察环节上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增加更多的积极因素。要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充分依靠专业性调解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三调”对接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化解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要进一步地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要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执法办案中要慎用逮捕、扣押等强制措施,尤其是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刑事案件,要努力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地营造和谐相处的浓厚氛围。积极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采取开通24小时检察民生服务热线电话、设立检察门户网站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作者通讯地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300)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期,也处在矛盾凸显期。特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日益复杂多样的人民内部矛盾日益突显,社会矛盾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因而要了解和掌握社会矛盾的新特点,分析社会矛盾背后集中反映的各种利益冲突,探求产生矛盾的真正原因。当前社会矛盾其主要成因有:
(一)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增多。当前的社会矛盾触点很多,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维权、劳资纠纷等都是热点领域,各种矛盾冲突有所增加,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个别单位和部门对这类矛盾纠纷化解不力,不认真对待,随之产生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现,导致非正常上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利益诉求增多,群众交叉攀比态势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法治意识滞后。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上访者往往交叉攀比,使各类群体性利益矛盾更加错综复杂,特别是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等群体利益矛盾引发的纠纷和集体上访,往往是多种矛盾和多种意图的集合体,相互交叉感染,相互攀比联动,化解难度不断增大。
(三)经济利益结构的改变导致社会矛盾主体和形式多样化。由于经济转型和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增多,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利益个体自发组织起来,一些人抱着“法不治众”、“众怒难犯”的心态,希望通过集体行动,唤起政府的关注,使自身利益能得到政府的确认和保障,从而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突出表现为群体性越级上访、闹事,这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解决和处置的难度很大。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角色和定位
面对新时期新的社会矛盾,要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就必须首先明确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定位。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当前我国出现的社会矛盾往往具有历史性和政策性,是全局问题的综合反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党政机关和公检法司各部门、各社会组织都有责任。检察机关的专政性质、法定职能和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都说明检察机关发挥职能,是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是相一致的,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转变检察工作价值观念。任何犯罪在侵害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必然是对国家法律秩序利益的侵害,检察机关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要求我们在面对社会矛盾时,必须处理好惩罚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以及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的关系,改变原有的以国家本位身份下单纯追求打击和惩罚犯罪的价值观念,树立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国家利益及个人合法利益的价值观念。因而在办案中要更加注重社会效果。
三、检察机关如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检察机关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最基本、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要注重发挥执法办案的基础作用,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要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等工作,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最大限度兼顾各方利益诉求。要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努力减少信访存量,控制信访增量。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主动了解有无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敏感、热点问题,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注重以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民事申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避免矛盾的积累激化。
(一)突出反腐重点,严查职务犯罪。近年来,各地高位运行的信访总量、接连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最为突出,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些大量的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都隐藏着职务犯罪行为,如久访不息的背后隐藏着司法不公的行为,拆迁纠纷背后隐藏着官商勾结,企业改制风波背后隐藏着中饱私囊,重大安全事故背后隐藏着渎职失职。检察机关来要化解这些社会矛盾,必须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通过严厉查办职务犯罪,以此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群众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围绕监督重点,强化诉讼监督。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所在,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点,重点是维护好法律的公正和对当事人的公平。
1、要切实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大多是合法权益受到刑事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提供,这类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矛盾很容易激化,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这类立案监督案件,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及时向控告人反馈信息,并且要全程跟踪监督案件进展情况。对于不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要作好控告人的思想工作,使控告人真心接受处理结果,不留矛盾隐患。
2、要切实加强审判监督。要注重监督纠正涉及民生、严重违反法定审判程序以及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的错误裁判,并要切实加大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力度。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探索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以及过失犯,尽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特别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坚持从宽处理。对裁判正确的案件,协同法院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增加更多的积极因素。
(三)注重自身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检察机关要深层次地化解社会矛盾,首先必须要自身公正廉洁执法。要突出抓好检察职业道德建设。要始终不渝地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把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检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变成执法、司法工作的规则和机制,使检察干警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不因检察机关自身的徇私枉法、贪赃枉法而不敢大胆监督别人公正执法而导致产生诸多的社会矛盾。要抓好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自觉地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使检察机关永葆公正廉洁执法,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坚决防止执法不公、不廉问题的发生。
(四)强化责任意识,化解矛盾纠纷。在传统认识中检察机关仅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是惩治犯罪的一方,是站在犯罪对立面作为矛盾一方存在的。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要转变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之一,就要把打击惩罚犯罪,放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行,不仅要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法治权威,还要更多地融入调停社会冲突和平抑矛盾纠纷的内涵。要不断提高干警调解也是执法的思想认识。努力地提高干警调解也是执法的思想认识,从而使每个检察干警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都能尽职尽责地做好调处工作,从检察环节上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增加更多的积极因素。要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充分依靠专业性调解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三调”对接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化解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要进一步地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要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执法办案中要慎用逮捕、扣押等强制措施,尤其是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刑事案件,要努力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地营造和谐相处的浓厚氛围。积极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采取开通24小时检察民生服务热线电话、设立检察门户网站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作者通讯地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