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从余额宝出台所引起的争议问题入手,将我国证监会对于余额宝问题作出的警示的整个过程进行梳理,分析个中原因,进一步指出我国在金融创新领域存在的金融监管不力的问题,包括金融监管的现状、监管部门对待金融创新产品的态度差异问题等,由此针对监管策略刍议自己的思索。
关键词:余额宝;证监会;金融监管
作为“中国金融体系的搅局者”,余额宝于2013年6月17日正式上线。余额宝作为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从上线伊始就得到各界广泛关注。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甚至还能在支付宝网站内直接购买基金,转入余额宝的资金在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公司进行份额确认,对已确认的份额会开始计算收益。
余额宝与基金公司在六月联手,这一突变让众多市场人士始料未及,而这一运作得以实施,显然是基于新基金法的正式实施。余额宝的正式上线,不仅给基金股东方的股价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也让基金公司获得了更多的实惠。不过,余额宝在上市8天后即被证监会点名,同时,证监会公开敦促支付宝提交相关报备材料。证监会的这一举动,凸显出以余额宝为代表的这些新兴金融项目在当前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所面临的法律问题——金融创新背后的监管滞后问题。本文旨在通过此次证监会对于余额宝施以警告的整个经过进行梳理,以期能够管中窥豹,探寻金融创新过程中的监管问题。
在余额宝正式上线8天后,即6月2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余额宝业务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违反了相关规定。另外,监管部门要求支付宝就余额宝业务所涉及的未备案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限期补充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将进行调查处罚。这一决定产生原因之在于,余额宝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使用了违规销售支付结算账户,而这种账户是需要经过一系列备案和监督程序的,余额宝没有走,就直接上阵,对此证监会在掌握一定证据后,才在余额宝如日中天之时公开促其整改。但就问题本身而言,余额宝并不存在被叫停的危险,只是出了一些问题,不必暂停业务,余额宝只需在规定时间之前完成备案程序,仍可继续运作业务。果不其然,证监会的公告一出,支付宝和天弘基金相继发布公告称,余额宝合作各方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同时余额宝业务不会暂停。
证监会要求余额宝进行整改大致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余额宝中的客户可能在开户环节存在问题。央行的《反洗钱法》中明确规定,个人的账户必须要遵循实名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即对于个人而言,不能通过购买基金来进行资产转移。然而在支付宝账户中存在多银行账户对应一个支付宝账户的问题,虽然客户是通过直销账户购买基金,但到回款时,就变成一对多账户。因此,我认为,针对该问题,余额宝的应对策略将十分明确,那就是要求使用余额宝的用户在开户购买前,就必须要指定唯一的回款账户。第二,是由于支付宝平台并未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我们看到,在去年支付宝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后,便马上与三家银行进行了绑定,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用户可用这三家银行卡,通过支付宝购买基金。而目前,只要和支付宝有合作的银行卡,都可把资金转入支付宝购买基金。支付宝账户本身属于虚拟账户,目前其功能几乎等同于银行账户,但它具体验证身份的责任还是需要交给作为第三方的银行才可以进行。而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传统销售模式的第三方须有指定监管行。关于此问题,我认为余额宝在上线前,应当已经反复和监管层取得沟通,并不是未经批准突然出现,当初在流程上对此也该有所考虑。此问题的出现虽不严重致命,但有些低级,支付宝对此应当以此为戒。
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执行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监管。但从以往经验来看,证监会对产品方案关注更多的是产品的投资标的、策略和限制,尤其是涉及风险收益特征方面。本次余额宝与天弘基金合作的基金产品本身已通过证监会审批,但却遭到证监会的整改警告,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是源于证监会对该项目潜在风险的担忧。余额宝上线仅6天用户便突破百万,以支付宝平台8亿客户的庞大基数来看,在未来其资金规模达到百亿、千亿、甚至万亿都有可能。支付宝拥有如此庞大的客户群和资金规模,倘若余额宝在创新的路径上走得过快过远,随之而来的很有可能就是监管滞后等问题。因此,证监会一直对该项目持谨慎态度。
那么面对以余额宝为例的来势汹汹的金融创新,以银监会、证监会为首的监管部门应当如何在履行好自身监管责任,保证金融安全的同时,促进金融市场不断创新、良性发展呢?
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例,在当下尽管金融控股公司没有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却客观存在,其控制下的金融机构从事不同的业务,可能涉及到信贷、证券经纪、保险经营、信托投资等各种类别,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下,就要接受不同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如果各个金融监管机构都同时监管的话,会出现监管重叠、监管过度的问题,影响金融业的效率。也有可能因为是新兴业务的原因,监管机构对这个领域都不十分熟悉,因而都以不属于自己传统的监管范围而放弃监管,导致监管真空的出现。风险不能被有效地控制的话,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由此就可能会受损。次贷危机的爆发和之后的研究表明,分业的监管体制不能有效地控制混业经营的风险,并且监管重叠还会引发监管效率低下和监管成本损失的问题。
此外对于支付宝这种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金融领域的创新,央行和银监会在监管层面的态度并非完全一致。在2013陆家嘴论坛上的互联网金融专题讨论中,央行结算司的副司长周金黄指出,第三方机构从事的金融业务的风险是有,但并非那么要紧,造成损失也是可控的,不会造成系统性风险,并提到支付宝本身有一套赔偿机制,如果发生问题,先对消费者进行赔付,再打官司,这点甚至比银行做得好。但相比央行代表对互联网金融的豁达态度,银监会的代表则认为应该加强监管。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称,对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首要原则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因为互联网具有延伸性、快捷性,在网上通过很快的速度可以把几十万几百万上千万资金转移走,所以消费安全是头等大事。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中,并非所有业务都属于银行业务,例如P2P贷款、余额宝等在实际运营中,存在监管不一致性的现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元钱也能够在网上快速实现货币基金买卖,金融互联网生活在每个角落都可以存在,那么我们整体原来以大机构为主的监管对象就相应地会发生一些微妙的变化。
随着混业经营在我国的逐步深化,多个金融监管间的协调问题、监管机构职权交叉和冲突的问题、监管职责在新型领域没有覆盖引发风险问题,都已经能在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中看出端倪。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应当吸取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制订明确的规划,确立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和改革的可行性,有针对性地、逐步地加以完善,直至能够有效地控制金融领域的风险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当前,在单一监管体制短期不能建立,而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背离导致的监管冲突和监管真空问题可能会埋下系统性金融危机种子的情况下,作为向单一监管体制改革的过渡,现阶段可以通过建立监管机构间的固定协调机构并建立明确的协调机制来予以应对。其实,现有“一行三会”的会议机制的建立,就已经说明了监管机构已经对上述问题有所认识,但这种非常设性的会议机制显然不能有效地解决当前形势下繁杂和不断变化的协调问题。我认为,我们完全可以根据现行《人民银行法》第9条的授权,建立专门的常设协调机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同时建立完善的协调制度。对此可以参照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经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职权、保障机制、运作程序、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协同调查机制,明确和细化目前职能交叉和监管边界模糊的领域,设立专门分支机构专门负责监管信息的收集和共享、监管政策的协调和统一、监管机构间的沟通和交流,切实地解决目前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监管的重叠与冲突,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 吴云峰. 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创新监管的法律因变之道[J].北方法学,2011(04).
[2] 王岩岫. 银监会正在研究出台电子银行的法律法规[N].东方早报,2013.06.30.
[3] 王瑞. 余额宝破局 金融创新遭遇监管滞后[N].每日经济新闻,2013.06.24.
[4] 王忠生.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研究[M].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通讯地址: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2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陕西 西安 710063)
关键词:余额宝;证监会;金融监管
作为“中国金融体系的搅局者”,余额宝于2013年6月17日正式上线。余额宝作为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从上线伊始就得到各界广泛关注。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甚至还能在支付宝网站内直接购买基金,转入余额宝的资金在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公司进行份额确认,对已确认的份额会开始计算收益。
余额宝与基金公司在六月联手,这一突变让众多市场人士始料未及,而这一运作得以实施,显然是基于新基金法的正式实施。余额宝的正式上线,不仅给基金股东方的股价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也让基金公司获得了更多的实惠。不过,余额宝在上市8天后即被证监会点名,同时,证监会公开敦促支付宝提交相关报备材料。证监会的这一举动,凸显出以余额宝为代表的这些新兴金融项目在当前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所面临的法律问题——金融创新背后的监管滞后问题。本文旨在通过此次证监会对于余额宝施以警告的整个经过进行梳理,以期能够管中窥豹,探寻金融创新过程中的监管问题。
在余额宝正式上线8天后,即6月2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余额宝业务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违反了相关规定。另外,监管部门要求支付宝就余额宝业务所涉及的未备案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限期补充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将进行调查处罚。这一决定产生原因之在于,余额宝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使用了违规销售支付结算账户,而这种账户是需要经过一系列备案和监督程序的,余额宝没有走,就直接上阵,对此证监会在掌握一定证据后,才在余额宝如日中天之时公开促其整改。但就问题本身而言,余额宝并不存在被叫停的危险,只是出了一些问题,不必暂停业务,余额宝只需在规定时间之前完成备案程序,仍可继续运作业务。果不其然,证监会的公告一出,支付宝和天弘基金相继发布公告称,余额宝合作各方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同时余额宝业务不会暂停。
证监会要求余额宝进行整改大致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余额宝中的客户可能在开户环节存在问题。央行的《反洗钱法》中明确规定,个人的账户必须要遵循实名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即对于个人而言,不能通过购买基金来进行资产转移。然而在支付宝账户中存在多银行账户对应一个支付宝账户的问题,虽然客户是通过直销账户购买基金,但到回款时,就变成一对多账户。因此,我认为,针对该问题,余额宝的应对策略将十分明确,那就是要求使用余额宝的用户在开户购买前,就必须要指定唯一的回款账户。第二,是由于支付宝平台并未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我们看到,在去年支付宝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后,便马上与三家银行进行了绑定,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用户可用这三家银行卡,通过支付宝购买基金。而目前,只要和支付宝有合作的银行卡,都可把资金转入支付宝购买基金。支付宝账户本身属于虚拟账户,目前其功能几乎等同于银行账户,但它具体验证身份的责任还是需要交给作为第三方的银行才可以进行。而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传统销售模式的第三方须有指定监管行。关于此问题,我认为余额宝在上线前,应当已经反复和监管层取得沟通,并不是未经批准突然出现,当初在流程上对此也该有所考虑。此问题的出现虽不严重致命,但有些低级,支付宝对此应当以此为戒。
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执行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监管。但从以往经验来看,证监会对产品方案关注更多的是产品的投资标的、策略和限制,尤其是涉及风险收益特征方面。本次余额宝与天弘基金合作的基金产品本身已通过证监会审批,但却遭到证监会的整改警告,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是源于证监会对该项目潜在风险的担忧。余额宝上线仅6天用户便突破百万,以支付宝平台8亿客户的庞大基数来看,在未来其资金规模达到百亿、千亿、甚至万亿都有可能。支付宝拥有如此庞大的客户群和资金规模,倘若余额宝在创新的路径上走得过快过远,随之而来的很有可能就是监管滞后等问题。因此,证监会一直对该项目持谨慎态度。
那么面对以余额宝为例的来势汹汹的金融创新,以银监会、证监会为首的监管部门应当如何在履行好自身监管责任,保证金融安全的同时,促进金融市场不断创新、良性发展呢?
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例,在当下尽管金融控股公司没有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却客观存在,其控制下的金融机构从事不同的业务,可能涉及到信贷、证券经纪、保险经营、信托投资等各种类别,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下,就要接受不同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如果各个金融监管机构都同时监管的话,会出现监管重叠、监管过度的问题,影响金融业的效率。也有可能因为是新兴业务的原因,监管机构对这个领域都不十分熟悉,因而都以不属于自己传统的监管范围而放弃监管,导致监管真空的出现。风险不能被有效地控制的话,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由此就可能会受损。次贷危机的爆发和之后的研究表明,分业的监管体制不能有效地控制混业经营的风险,并且监管重叠还会引发监管效率低下和监管成本损失的问题。
此外对于支付宝这种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金融领域的创新,央行和银监会在监管层面的态度并非完全一致。在2013陆家嘴论坛上的互联网金融专题讨论中,央行结算司的副司长周金黄指出,第三方机构从事的金融业务的风险是有,但并非那么要紧,造成损失也是可控的,不会造成系统性风险,并提到支付宝本身有一套赔偿机制,如果发生问题,先对消费者进行赔付,再打官司,这点甚至比银行做得好。但相比央行代表对互联网金融的豁达态度,银监会的代表则认为应该加强监管。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称,对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首要原则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因为互联网具有延伸性、快捷性,在网上通过很快的速度可以把几十万几百万上千万资金转移走,所以消费安全是头等大事。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中,并非所有业务都属于银行业务,例如P2P贷款、余额宝等在实际运营中,存在监管不一致性的现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元钱也能够在网上快速实现货币基金买卖,金融互联网生活在每个角落都可以存在,那么我们整体原来以大机构为主的监管对象就相应地会发生一些微妙的变化。
随着混业经营在我国的逐步深化,多个金融监管间的协调问题、监管机构职权交叉和冲突的问题、监管职责在新型领域没有覆盖引发风险问题,都已经能在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中看出端倪。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应当吸取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制订明确的规划,确立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和改革的可行性,有针对性地、逐步地加以完善,直至能够有效地控制金融领域的风险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当前,在单一监管体制短期不能建立,而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背离导致的监管冲突和监管真空问题可能会埋下系统性金融危机种子的情况下,作为向单一监管体制改革的过渡,现阶段可以通过建立监管机构间的固定协调机构并建立明确的协调机制来予以应对。其实,现有“一行三会”的会议机制的建立,就已经说明了监管机构已经对上述问题有所认识,但这种非常设性的会议机制显然不能有效地解决当前形势下繁杂和不断变化的协调问题。我认为,我们完全可以根据现行《人民银行法》第9条的授权,建立专门的常设协调机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同时建立完善的协调制度。对此可以参照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经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职权、保障机制、运作程序、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协同调查机制,明确和细化目前职能交叉和监管边界模糊的领域,设立专门分支机构专门负责监管信息的收集和共享、监管政策的协调和统一、监管机构间的沟通和交流,切实地解决目前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监管的重叠与冲突,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 吴云峰. 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创新监管的法律因变之道[J].北方法学,2011(04).
[2] 王岩岫. 银监会正在研究出台电子银行的法律法规[N].东方早报,2013.06.30.
[3] 王瑞. 余额宝破局 金融创新遭遇监管滞后[N].每日经济新闻,2013.06.24.
[4] 王忠生.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研究[M].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通讯地址: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2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陕西 西安 71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