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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创设性规定了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填补了我国合同解除体系的漏洞,为打破合同僵局提供了明确依据,但此权利规定并非完美无缺,学界关于违约方司法解除权是否应当引入《民法典》仍存在争议。从解释论上对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引入《民法典》的正当性进行分析,结合《九民纪要》第48条以及司法实践案例,阐述其含义,对其适用规则从客观事实、当事人主观状态、适用后果及适用程序方面进行完善,成为打破合同僵局的路径选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