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著作权中避风港规则

来源 :China’s foreign Trade·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klyliu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随着网络的全球化,虚拟化和非中心化,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信息交流过程中中立的第三方,有着衔接权利人及其所属作品与广大网络用户的重要作用。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向网络用户提供大量信息时,就可能伴有侵权行为出现。因此,准确理解和使用“避风港”规则,可以有效地避免立法者为网络服务商提供的“避风港”转化为“风暴角”,背离其立法本意。
  【关键词】 避风港 立法渊源 审查义务 侵权判定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在充分利用浩如烟海的信息资源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与资源的主人发生了利益冲突,网上作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但由于法律的不规范及人们认识上的差异,制止和处理十分不便,如何合理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不仅关系到这一行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关系到对网络服务消费者及相关知识产权人权益的保护。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网络服务商规定了侵权的免责条件,即通常所说的“避风港”规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其避风港的目的,是在于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还是为了使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达到双赢的目的?
  1. 避风港规则的立法渊源和初衷
  2011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周年,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显著进展。10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猛增,且增速呈加快趋势。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的数量从2001年的5265起持续上升到2010年的42931起,案件数量翻了三番。2011年1月~10月,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首次突破5万起,而著作权案件约占其中的60%。在为权利人扩张新利益领域的同时,立法者也考虑了技术创新者合理生存发展的需要,为各利益相关方监利了新的利益平衡机制—避风港规则。最早系统规定避风港规则的是美国于1998年颁布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该法案第二部分明确命名为“在线版权责任的限制法”,对网络服务商在从事特定活动时版权侵权责任做了限制。DMCA避风港规则的立法初衷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建立一种激励机制,激励网络服务商与权利人密切合作,以便于有效地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第二,明确网络服务商可能的版权侵权责任,使得网络服务商可以在准确预测法律风险的情况下,正常经营和发展网络服务信息产业。DMCA规定“通知+删除”程序的首要目的,在于鼓励网络服务商(ISP)积极拓展新市场而不担心因此承受的著作权责任,以提高网络的效率、品质和范围。
  我国设立避风港规则的基本目也是肯定并支持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避风港规则的目的在于限制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使其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下进入避风港。这应该是避风港规则内在的首要含义。
  2. 网络服务商主动审查义务
  作为责任限制规则,避风港规则只是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的免责条件,并未为其设定审查义务。避风港规则充分考虑了权利人与网络服务商在遏制侵权方面各自的优势:权利人一般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且对自己的作品最为熟悉,避风港规则将主动发现和监督侵权活动的责任分配给权利人;而网络服务商能够利用删除、屏蔽等技术手段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因而避风港规则要求其应协助权利人制止侵权,这种设计恰恰契合了法律的效率原则。可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为被动权利,只有在侵权发生后,权利人才能对侵权方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网络服务商的审查义务就变得尤为重要,如果网络服务商在“明知”或者“应知”作品侵权的情况下,继续为网络用户提供侵权作品,就不再適用避风港规则了。
  3. 避风港规则的侵权判定
  2010年12月,针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百度文库,发生了数起作家维权运动,到2011年3月又发展成集体维权的高潮,最终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表示歉意,并删除非授权作品。由于百度在面对维权行动时,一直一成不变的引用“避风港规则”来为自己辩护,因此百度文库事件所引发的最显著的法律争议莫过于:避风港规则到底是否适用于百度文库案件?
  3.1百度文库援引避风港规则分析
  在了解了“避风港原则”的立法渊源后,不难发现该原则是为了保护网络这一新兴行业而生,是为了追求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权利平衡。当某一方较弱时,法律的适用就应当倾向相对弱势的一方。可是现在网络产业的发展已经如日中天,不再需要倾向性的保护。而从我国网络服务业与传统出版行业以及作家的发展现状来看,有以下几点理由可以说明认定百度文库的发展已经违反了避风港原则的立法本意:
  3.1.1避风港原则保护的是出于新兴尚不成熟的互联网产业,而今互联网产业已经今非昔比。正如韩寒在给《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中所述,“出版业和互联网业,本是两个级别相当的行业,你们是用几百亿身价和私人飞机豪华游艇来算企业家身价的,我们这个行业里的企业家们,我几乎没见过一个出行坐头等舱的。”由于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对传统出版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也使本身难以维持生计的作家群体变得更加举步维艰。而这种局面有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互联网产业对作家作品的直接免费复制和免费传播。在著作权人利益大量受损,而网络服务商则依赖免费的共享获得大量商业机会的情况下,权益的天平已经严重倾向网络服务商,此时如果不考虑产业背景片面强调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免责,无疑与立法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3.1.2避风港原则在于在权利人和网络服务商之间建立平衡关系,而今这两者关系却因为避风港原则变得剑拔弩张。200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环球唱片有限公司、正东唱片有限公司、新艺宝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等七大唱片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网络传播权系列案,2006年,法院对七个案件均作出百度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判决。涉案法官认为百度是难得做得比较成功的互联网企业,不应让其担当网络警察的重任,否则很容易遏制其发展,这在当时来说应该是比较符合立法精神的。避风港本来是为了保护互联网产业这一新生事物,但是,时至今日,经过十几年发展,中国互联网产业已经成了庞然大物。万榕书业总经理路金波认为:“避风港原则是“万恶之源”,他说,互联网大佬们如果只懂一个法律名词,一定不是“著作权”而是“避风港”。避风港就导致了资源共享,先上传,若被指正侵权,再删除。因为百度文库事件,避风港原则被很多作者强烈诟病,甚至力主倡议废除,这恐怕是立法者当初料想不及的。这说明法律的适用不能一成不变,必须结合立法背景和社会现实,否则生硬适用不仅不能化解社会矛盾,反而会加剧社会矛盾,甚至有损法律和司法的权威。   3.1.3避风港原则意在促成网络服务上与权利人之间达成合作共赢模式,而今众多作家却只能依靠集体维权的舆论压力逼迫网络服务商形成合作共赢。在百度文库事件中,由于诉讼维权的效果并不理想,众多作家和出版公司只能依靠集体维权行动造成了极大的声势,而版权局也给予了有力的声援,表示百度文库对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是滥用。相信没有这样的维权行动,百度会依然保持拒不道歉,拒不承认侵权的傲然态度。但强大的维权舆论压力终于让百度的态度有所转变,最终向与著作权人合作共赢的方向上发展。在如此局面上,政府和法院的态度尤为重要,否则类似百度一样的网络服务商会一如既往坚持免费共享著作权人的作品。如此下去,将难以达到促成合作共赢,化解纠纷的立法目的。
  3.2引用红旗标准和间接侵权理论的必要性
  虽然学理上普遍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但书条款是我国吸收“红旗标准”的条款,所以红旗标准仅适用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但我认为,“红旗标准”是一种有效平衡“避风港原则”的法律标准,应当适用各种网络服务,单一局限于某一类网络服务,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平。而且在第二十二条中的第三款可以理解为“红旗标准”的法律条款的转化,即在权利人未发侵权通知的情况下,根据有关事实如果可以推断网络服务商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那么作为网络服务商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美国MGM诉Grokster案所引申出来的“间接侵权理论”,实际上在我国《侵权责任法》这一基本法中有相关规定,因此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也可以适当借鉴。
  当前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已开始采纳“红旗标准”和“间接侵权理论”,比如,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告)侵犯《斗破苍穹》、《凡人修仙传》、《卡徒》、《近身保镖》、《天王》5部小说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认为百度侵犯了盛大文学网站上的《斗破苍穹》《凡人修仙传》等作品的著作权。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明知作品信息传播权归于原告,却未及时删除原告通知的侵权信息或断开链接,构成间接侵权。 类似案例表明,根据被控侵权作品的知名度(既包括作品本身的知名度也包括作者的知名度)、正常商业活动的客观规律(例如唱片公司不可能将新推出的歌曲授权网络免费下载)等客观事实,可以判断网络服务商的明知的主观过错,并在网络服务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删除涉嫌侵权的情况下,判定其行为构成间接侵权。因此,法院如果充分吸纳“红旗标准”和“间接侵权理论”就可以制衡网络服务商滥用“避风港原则”。
  3.2.1网络服务商是否明知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对于某些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商应当是明知的。比如百度文库在首页中有“热门推荐”栏目,其中显示了文档的名称和快照,而且不少快照是书籍的封面。对此,百度文库经营者显然是一看便知的。如果其中显示的是已出版的知名作品和相关书籍封面,而百度文库经营者根据其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和阅历,能够明显发现相关作品极有可能是未经许可上传的,则应当立即删除该文档。假如著名作家刘心武新近出版的《续红楼梦》出现在“热门推荐”之中,任何有常识的文字网站经营者都应当意识到:对于这样一本新书,著作权人不大可能自行或许可他人上传。
  3.2.2网络服务商是否存在引诱网络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的行为?还是以百度文库为例,百度文库适用的是分享模式,如果要免费下载他人上传的免费作品,则必须有积分。而积分主要是依靠上传作品获得。当一个网民自己没有原创作品,而又希望免费获得他人的作品时,面临的唯一选择就是—免费传播他人具有著作权的作品。而这种传播行为显然不同于邻居之间借书,或者QQ群中共享,因为这种传播并非针对特定人群,而是广泛的不特定人群。因此,网络服务商的分享平台显然具有诱导他人传播侵权作品的作用。
  3.2.3网络服务商是否会获利?要看清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网站访问流量是衡量一个网站综合能力的最重要指标,而网站访问流量可以转化成网站运营的巨大商业价值。随着访问流量的增加,网络服务商自然会在搜索结果页、贴吧和文库的页面中投放各种广告,依靠广告的点击进行获利。因此通过上述方式,网络服务商可以将访问流量转化为巨额的广告点击费用的商业模式。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讲,网络服务商随不能說直接获取利益,但也是间接的获取利益。
  4. 新时期企业呼吁新的避风港保护
  开放平台是互联网最炙手可热的名词之一,腾讯、百度、阿里巴巴都在如火如荼的开放自身的平台,推行新的商业模式,但目前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腾讯公司总法律顾问Brent Irvin表示,考虑未来的商业模式,腾讯的开放平台有一个侵权报告制度,如果出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就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一审查的工作量非常大。互联网开放平台商业模式需要法律给与明确的避风港保护,否则类似商业模式的发展将会遇到巨大瓶颈。
  Brent Irvin表示,目前版权领域的避风港制度起源于美国的DMCA(千年数字版权法案),国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制度与其类似。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定较早,仅对接入、缓存、搜索链接和存储服务给与了侵权豁免,而未对其他同类性质的商业模式做出明确规定,开放平台就是其中之一。
  在开放平台业务模式下,平台方并不参与应用的开发和设计。应用开发者独立完成开发并将应用上传至开发平台供用户使用。由于可能涉及到侵权内容,平台方会收到很多关于应用知识产权侵权的投诉。这些投诉涉及版权商标甚至专利,是否侵权的判断难度远远高于影视内容版权侵权的判断。平台服务提供者往往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担心不把被投诉内容下线侵犯第三方权益,另一方面也担心错误下线产品导致应用开发者利益受损。这里的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和避风港性质相同,但却并非典型的链接或存储服务,因此是否适用避风港制度存有争议。考虑到平台服务提供者是为第三方行为承担责任,本身并非侵权内容的提供者,我们的法律应该对其责任界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为其提供新的避风港,以促进开放平台商业模式的发展。
  结语
  互联网的出现虽然加快了知识的传播和分享,但也严重挫伤了部分版权人创作的积极性。而目前司法在对待互联网侵权问题上普遍还未有统一的认识和标准,这是造成盗版猖狂且互联网大公司带头不遵守法律的根本原因。因此,一方面支持互联网业的发展,让他们守法经营,自律经营,让广大公众能够很好地、自由地获取他们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面,对一些侵权行为要有制约和更强的法律规范,让版权人的权益得到伸张,不能让他们丧失创作的热情,使互联网充斥着一切毫无创作性可言的作品和信息。我相信,司法的完善和互联网的自律可以最终让网络成为造福著作权人的福地,而非埋葬其的墓地。
  参考文献:
  [1] 苏哲 美国互联网版权保护制度评析[J].天津大学学报,2002.
  [2] 郭朝阳,王辉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探讨[J].甘肃教育学院学报,2002.
  [3] 尚志龙,陈敏建 网络著作权问题探析[J]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3.
  [4] 梁如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
  [5] 宋炎,陈光华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与完善[J].法学论坛,2002.
  [6] 王明雯,宋经同 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探析[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1,(7).
  [7] 人民网-法制频道,http://legal.people.
  com.cn/GB/203936/18184716.html.
  [8] 王迁:《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J].《知识产权》,2006,(1).
  作者简介:王斌(1987-),男 ,黑龙江省大庆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作者单位:武汉工程大学流放校区法商学院)
其他文献
【摘 要】 当今,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汽车产销大国,但是吉林省汽车的规模偏小,多数企业研究开发能力不足,势必影响到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国际竞争力。为了提高吉林省汽车产业发展的国际竞争力,我们必须采取完善的研究战略,从而提升吉林省汽车产业发展的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 吉林省 汽车产业发展 国际竞争力 研究策略  汽车产业是吉林省工业中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良好发展势头的产业,正逐渐成为新时期经济新的经济
期刊
【摘 要】 近年来城市住房价格随着交通的完善尤其轨道交通的建设在区位上存在显著差异,很多地铁城市在地铁口周围出现了住房价格次中心现象。已有的文献研究基于实证分析为主,对于轨道交通建设的影响机制和影响效应缺乏深入分析。作为最主要的研究城市住房价格空间结构的理论框架,传统的单中心城市模型在分析上述问题时的解释力越发显得不足。本文应用对加入通勤时间单中心城市模型增加地铁作为通勤的交通工具的假设,以此来从
期刊
【摘 要】 本文将物理学中的耦合方法引入到产业集群和城市群关联发展的研究中,运用耦合的原理对沈阳经济区产业集群与城市群的协调发展的阶段做出评估,通过对产业集群和城市群的指标体系分别核算,确定两者之间关联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当前沈阳经济区自身的区位条件和发展状况,提出有益的发展策略与政策建议。  【关键词】 耦合度 耦合度系数 产业集群 城市群  1. 产业集群与城市群耦合机理和数据来源 
期刊
【摘 要】 思想政治工作,是保证我国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工作顺利沿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立本强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工作之一,本文就思想政治教育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作些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 思想政治工作 地位 作用  思想政治工作理论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科学,早在1847年,马克思、恩
期刊
【摘 要】 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其发展现代化大农业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基础保障。黑龙江省的现代农业产业已经初具规模,发展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巨大。根据现代化大农业的发展要求,黑龙江省的农业将具有优势主导产业做强、特色产业做大,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及农业产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黑龙江 现代农业 产业  所谓现代农业,是相对于传统农业而言,广泛应用现代科
期刊
【摘 要】 银行会计风险,就是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会计核算错误或会计信息提供失误而导致的决策失误,以及因为主客观条件恶化或其他情况,使银行的资金、财产、信誉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本文结合自身的实际对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原因进行了透彻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会计风险 防范措施  1. 商业银行产生会计风险的原因  1.1金融管理模式不完善  在中国市场经济环境的市场
期刊
【摘 要】 公文处理是铁路系统办公的核心,公文自动化处理是铁路公文处理的关键,分析铁路公文处理自动化状况及存在的问题,阐述公文处理自动化含义和推行铁路公文处理自动化的意义,提出实行铁路公文处理自动化的建议。  【关键词】 铁路 公文处理 办公自动化  我国铁道部自成立那天起,铁路公文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文体系出现,是保障铁路運输正常进行的手段。传统的铁路公文处理模式在信息化的今天已经失去了生存的空间,
期刊
【摘 要】 本文简单地介绍了对《周易》、太极、阴阳、五行、河图、洛书、先天八卦、后天八卦、天人合一、道、邵雍《大易吟》“十六事卦”的理解。  介绍了爱因斯坦的狭义相对论原理及洛仑兹变换。  本文对洛书的构成大胆地提出了不同的又一种看法,指出由太极发出“数量子”的概念,仅供参考。  引言  《易经》是群经之首,是公认的最深奥,最难理解的经典古籍之一。  《渊海子平》中的“四言独步”:“先天何处,后天
期刊
【摘 要】 中国队在伦敦奥运会上惨败而归,主教练邓华德在战术和用人方面也一直为人所诟病。本文主要采用观看录像法、数据统计法探析中国男篮在伦敦奥运会上失利的战术原因,指出问题所在,旨在对中国男篮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 战术原因 对策  在伦敦奥运会上,中国男篮小组赛五战全败,场均失分在25分以上,其它多项数据排名垫底。如助攻总数、总篮板数、进攻篮板数、总得分等。雅典奥运会、北京奥运会中
期刊
【摘 要】 举重则是一项发展力量为主的竞技体育运动。为了教练员和更多的体育工作者对发展力量方法的机制理解更加清晰,为了使运动员在训练中避免更多的运动损伤,采取较科学、系统的训练方法,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发展力量的显著效果。  【关键词】 训练机制 训练强度 力量训练  1. 举重绝对力量来源的生理基础  绝对力量是举重运动员进行举重运动的基础。这种力量不纯粹是一种自然力量的存在,需要通过科学训练获得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