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的忆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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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不仅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人权保障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这不仅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人权保障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进程
  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进程持续了很长时间。1995年之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还没有出现家庭暴力的概念,对该问题的规定主要分散于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内,现在所称家庭暴力的各行为隐含在虐待、杀害、伤害、暴力干涉、侮辱诽谤、侵权等概念之中。
  在1995年至2000年间,家庭暴力的概念已经出现在相关政策中,例如,《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就明确要求:“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但当时仍未被纳入法律法规。
  2000年3月,以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通过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为起点,家庭暴力概念进入了地方性法规。以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案为标志,家庭暴力概念进入了国家法律之中。之后,2005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2012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正案、2008年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以及2012年的未成年保护法修正案相继出台,其中都有相关规定。但因缺乏专门的主体性法律,相关法律尚未形成体系。
  直至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正式形成。
  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重大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从法治的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该体系的形成,创制和完善了中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丰富和强化了国家和社会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和手段,适应了现代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
  从人权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基本人权保障法。“家庭是促进人权的重要力量必须赋权家庭,使家庭能够确保人的安全,满足所有家庭成员的基本需求。家庭的建立和发展均必须建立在性别平等、个人权利不受侵犯、责任、相互尊重、关爱与宽容的基础之上。”《反家庭暴力法》以其“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宣告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明确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违法犯罪,是对家庭成员人权的侵犯。这深刻反映了立法者顺应时代潮流推动社会发展的先进理念,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从历史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打破传统禁锢,具有历史性贡献的法律。家庭暴力问题,既是现实问题也是历史问题,通过立法割除这个具有现实危害的历史痼疾,具有历史性贡献,而制定这部贯穿先进理念的法律则更体现了党和国家创造历史的勇气和智慧。在中国的历史上,丈夫打妻子,家长打孩子曾经被视为理所当然和天经地义,在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中更是将这种家庭暴力合法化,从而形成了相沿难改的传统和陋习。《反家庭暴力法》以改变和创造历史的态度,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使家庭不再是法外之地,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从这个角度来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打破传统禁锢、推动历史进步的法律,是一部社会文明倡导法。
  从立法过程来看,《反家庭暴力法》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特点,是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参与立法、源头维权的成功典范。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过程中,工作组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最大限度吸纳各方建议和群众呼声,这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同时又通过立项的成本效益分析、广泛的国内外调研、专项措施的科学论证、法律内容的专家评估几个层面确保了科学立法。
  其中,妇联组织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过程中也发挥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在该法出台的过程中,妇联组织在提案倡议、工作先行、深入调研、推动立项、提交草案、高层倡导、重点攻关、凝聚共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经过上下联动、强力推动、持续努力、久久为功,不仅推动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而且使其成为一部有利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良法。应该说,全国妇联、各地妇联、各类妇女组织的强力推动和积极争取,使《反家庭暴力法》更多地关注了弱势群体特别是受害妇女的权益,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性别视角,大大提升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品质,履行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中国承诺。
  《反家庭暴力法》的初步实践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有一年时间。一年来各地相关部门不仅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而且在利用该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上初见成效。如《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个月,深圳市处理家暴案件20宗,行政拘留3人,刑拘2人,逮捕1人,发告诫书1份,其他处理35人;又如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应用研究所研究员陈敏统计,该法公布首日全国发出5份人身保护令,全国3117个基层法院在第一个月共发出保护令33份;再如截至2017年2月28日,北京市各基层法院共受理并审结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79件,其中出具人身案件保护令7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不仅在2016年2月18日迅速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文书样式发至各院,而且在2016年7月11日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明确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不需提供担保,审判与程序法衔接。   关于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实施,湖南省在2016年6月20日施行《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全国首部告诫书的实施办法。《办法》对在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发出告诫书做出了规定。对于拒绝签收者,《办法》规定可以由见证人说明情况,由民警、见证人签章,即可视为已经送达,然后通知社区民警一个月内进行查访。对拒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按治安管理条例或刑法处理。
  完善《反家庭暴力法》需加强认知
  任何新生事物都必然存在着不完美,《反家庭暴力法》亦然。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董会的研究,《反家庭暴力法》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践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在立案阶段,立案条件不明确、审查标准较模糊、申请不符合诉讼条件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有待解决;在审判阶段则存在着家庭成员的范围不明确、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审限确定不明确、具体的保护措施不明确、证据审查的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难以把握等问题;在执行阶段也存在有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延长、变更、撤销,如何进入执行程序以及其他配套执行机制不完善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妨碍着《反家庭暴力法》效力的充分發挥。
  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要从完善制度的角度由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具体的执法程序和标准,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同和信仰是其有效实施的前提。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立场和理念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这些不同的意见丰富了反家庭暴力的理论研究,为全面、正确理解和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和理论依据。
  反家庭暴力的先进理念既要指导反家庭暴力制度的制定,也要指导其实施和落实,引导该制度的改变和完善。但与此同时,我们对反家庭暴力制度的局限性也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一个制度所要承载的思想和理念甚至是多重的,是多方利益的妥协。反家庭暴力的理念较为单纯,而其制度却要权衡利弊。因此,我们在看到《反家庭暴力法》中某个制度的不足和缺陷时,不能简单地否定和指责,要看到这些法律制度的确立所具有的合理性和正确性。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尊重《反家庭暴力法》的权威地位,做《反家庭暴力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和前提,反之,该法的实施就会失去应有的动力,这对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有害无益。
  其次,杜绝反家庭暴力法律资源的浪费,是全面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要求。
  《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功能是以法律形式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制度资源。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度要求来进行,两者高度匹配、供需平衡是理想状态。但在该法的实施中,很多人感受更多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不到位,制度不够用。就《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的法律资源而言,不足之处确实存在:一是与国际标准比,包括主体范围和行为方式在内的适用范围不够广泛;二是一些制度的规定没有形成闭合系统,特别是有要求无后果的情况并不少见;三是有些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刚性不够。
  与此同时,对反家庭暴力法律资源的浪费也比比皆是: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认识不够,导致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对很多《反家庭暴力法》条文规定的立法精神了解不够甚至存在偏差,而致使该规定没有充分利用。这之外还存在着执法、司法机构及人员对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消极态度影响其有效实施的情况。
  针对于此,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对有些问题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但该法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已生效的法律,其基本原则应在实施中得到全面贯彻,其立法精神和目的必须在实施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实现。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更应当秉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把反家庭暴力进行到底的信念,坚持坚决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决心,使反家庭暴力法律资源不足与浪费造成的困难得到解决,使《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再次,不忘初心,抓住重点是有效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关键。
  众所周知,《反家庭暴力法》有其立法目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有其出发点和工作目标,这些内容构成了我们反家庭暴力的初心。不忘初心,就是不让《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背离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不让任何一个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背离《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严防在实施过程中改变工作方向,模糊关注焦点,脱离反家庭暴力的既有轨道。
  抓住重点,聚焦难点是有效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关键。做到这点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告诫、强制报告、撤销监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重要制度,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这些最重要的实施主体,就是要抓住和聚焦那些具有高度风险的重点家庭,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家庭暴力关系中施暴者这个主要方面,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处理具体家庭暴力案件的关键环节。只要我们牢牢抓住这些重点和难点,确立先进的反家庭暴力理念,对《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进行整体全面的理解,始终对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抱着积极的、坚决的态度,那么《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就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李明舜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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