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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政发[2012]42号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韩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十二五”期问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精神,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一步促进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