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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少、发现难、成案低”成为长期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个瓶颈问题。这与职务犯罪作案手段日益智能化、多样化与高科技化,复杂性、对抗性与隐蔽性不断增强的趋势无疑是极不适应的,与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反腐败诉求更是相距甚远。因此,如何根据法律监督的特点,将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与侦查工作全面结合,强化基础业务和手段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搭建构建起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已经成为当前检察机关必须直接面对的问题。
一、构建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系统的基本价值
所谓情报信息是指以各种方法和手段获取的有关对象的某些情况。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是指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通过公开的或秘密的手段和方法收集到的与职务犯罪对象相关的信息和基础资料。情报信息主导职务罪案侦查是通过综合收集、分析和使用情报信息,引导办案决策,提高侦查效能,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目的。
从侦查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侦查,基本上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整个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进行。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使用有限的侦查手段与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手段日趋隐蔽的犯罪分子进行较量,已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侦查工作如果沿袭过去那种拼口供、拼体力、拼消耗和使用人海战术的粗放式做法,必然捉襟见肘、步履维艰、难以为继。而深化情报信息主导自侦案件侦查机制,构建信息化检务机制,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必施之策。情报信息对职务犯罪的偵查工作至关重要,反贪侦查部门侦查决策指挥只有依靠准确、及时、全面的情报信息,人力资源才能得以合理配置,侦查效能才能得到最大的发挥。因此,情报信息主导侦查既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时俱进的体现,也是侦查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将情报信息主导侦查机制建设融入查处职务犯罪战场,不仅可以使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战斗力呈现几何级数的增长,而且能够催生侦查模式,运行机制的深刻变革。
二、当前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的现状
1、情报信息意识模糊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侦办多为 “主动式办案”,传统的“由人到案”、“由供到证”办案模式对信息情报的依赖程度不高。而往往案件一上,也难有时间与精力顾及信息情报的系统收集与分析研判。再加之受限于技术侦查权法律空白的制约,取得信息渠道狭窄,信息获取量极为单薄,以致于当前办案部门和侦查人员提及信息情报,多理想地认为是拿到成批的信息数据以供检索查询和数据分析,而认识不到信息情报系统对侦查办案的基础性、引导性作用。
2、缺少专门的机构及专业的信息情报研判平台
目前,由于缺少专门的信息情报机构,使得信息情报流转渠道虽然固定却并没有得到整合与统一,不能从宏观的高度整合信息资源,建立情报信息库;基础信息的收集管理与分析研判成为与办案捆绑在一起的一种附带行为,随案件侦办结束自然停止,信息情报的利用、挖掘、共享和延续效率较低。
由于检察机关自身缺少丰富的可供互联互通的信息资源库,以致所能采集到的信息资源也散落各处、各自为阵,成为一个个“信息孤岛”,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获取的大量宝贵的信息情报资源也成了“口袋信息”、“脑袋信息”而无法保留延续和与人共享。情报研判仍以手工分析、经验分析和主观判断为主,对计算机软件的应用也多停留在话单分析之类小软件个体化的使用上,缺乏流程化、规范化的计算机软件辅助。研判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办人员的个体经验,同样的信息资源,经不同的人分析往往会得出不尽相同的结论。
三、构建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系统的思路
1、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机构
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系统建设,必须以运行规范、流转顺畅、专职专责的信息情报机构为依托,由其统筹管理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工作。针对现有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情况,结合信息情报工作内在规律特性,建议将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机构设立在侦查指挥中心内部,直属于检察长或指挥中心相关领导,同时应在各业务部门指定一至两名信息情报联络人。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开展全市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负责收集、调查、核实与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分析研判与案件有关的情报线索,主动引导与服务实战;适时开展专题情报分析,辅助领导决策;负责信息情报的存储、流转、维护与应用评估,负责信息情报工作流程的管理与调整完善;与外单位相关情报信息部门开展情报信息交流与合作。
2、建立专业的信息情报综合应用平台
信息情报综合应用平台是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研判工作的承托载体,是实现传统人工研判模式向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研判模式转变的主要工具。建立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实现四级检察机关侦查信息的共建共享。要多渠道收集信息以不断充实侦查基础信息数据库。重视各类侦查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多层次、多渠道获取存在于各个领域的信息资料。建立门类齐全、内容准确、检索便利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数据库,并不断充实、更新。重视社会公共信息的收集、移植或共享,通过协调有关单位,建立综合侦查信息数据库或涉案信息快速查询系统。与公安户籍管理、车辆管理、出入境管理、工商登记管理、电信管理和税务管理等部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通过电脑网络终端连接到检察院,获取人员单位信息、涉案资产信息、通讯及行踪信息、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等。加强案件信息数据库建设,实现案件线索网上录入、评估与流转并健全与纪检审计、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提升线索规范化管理水平,已办案件由办案单位将案件信息、行贿人信息等录入案例数据库、涉案人员背景资料数据库。通过案件信息的审查分析和科学评估,为拓展案源、侦查决策、突破案件等提供信息支撑与服务。
3、建设高素质的信息情报专业队伍
在设立专门机构与研发软件平台的同时,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信息情报专业队伍是确保系统健康运行与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信息情报人员不但要具备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较强的保密意识和大局观念,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和文化素质、较强的社交能力以及一定的线索审查和初查能力,能胜任收集社会各方面的资料,掌握职务犯罪的动态,并能为个案的查办收集相关的信息情报。选拔具备一定政治素养、业务知识与计算机知识的综合型人才,以队伍的高素质化吸引优质人才投身信息情报工作;同时,要把好队伍素质培养的“培训关”,重点培养信息情报人员的观察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把握信息情报工作规律的能力,“以训促战”,“以战代训”,不断提高信息情报人员收集信息情报的谋略和技能、分析研究信息情报的经验和水平,下大力气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技能的信息情报专业队伍。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在检察机关系统内部仍是一个新生事物,其构建涉及诸多方面,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系统构建的许多方面仍停留在设想与概念阶段,有待于更广泛的探讨与论证,更有赖于今后实践的检验。但是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建设将逐步成为顺应侦查工作科学发展、提升侦查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不断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大中 刘荣 周帆《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研究》[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03期。
[2]刘建国《侦查信息化问题初探》[J]《科技信息》2010年第20期。
[3]李鹏宇 李超《浅议反贪侦查信息系统的构建》[J] 《法制与社会》 2011年33期 。
[4]陈章 于海波《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J] 法学教育 2013年第12期 。
(作者通讯地址: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周口 466200)
一、构建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系统的基本价值
所谓情报信息是指以各种方法和手段获取的有关对象的某些情况。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是指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通过公开的或秘密的手段和方法收集到的与职务犯罪对象相关的信息和基础资料。情报信息主导职务罪案侦查是通过综合收集、分析和使用情报信息,引导办案决策,提高侦查效能,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目的。
从侦查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侦查,基本上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整个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进行。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使用有限的侦查手段与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手段日趋隐蔽的犯罪分子进行较量,已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侦查工作如果沿袭过去那种拼口供、拼体力、拼消耗和使用人海战术的粗放式做法,必然捉襟见肘、步履维艰、难以为继。而深化情报信息主导自侦案件侦查机制,构建信息化检务机制,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必施之策。情报信息对职务犯罪的偵查工作至关重要,反贪侦查部门侦查决策指挥只有依靠准确、及时、全面的情报信息,人力资源才能得以合理配置,侦查效能才能得到最大的发挥。因此,情报信息主导侦查既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时俱进的体现,也是侦查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将情报信息主导侦查机制建设融入查处职务犯罪战场,不仅可以使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战斗力呈现几何级数的增长,而且能够催生侦查模式,运行机制的深刻变革。
二、当前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的现状
1、情报信息意识模糊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侦办多为 “主动式办案”,传统的“由人到案”、“由供到证”办案模式对信息情报的依赖程度不高。而往往案件一上,也难有时间与精力顾及信息情报的系统收集与分析研判。再加之受限于技术侦查权法律空白的制约,取得信息渠道狭窄,信息获取量极为单薄,以致于当前办案部门和侦查人员提及信息情报,多理想地认为是拿到成批的信息数据以供检索查询和数据分析,而认识不到信息情报系统对侦查办案的基础性、引导性作用。
2、缺少专门的机构及专业的信息情报研判平台
目前,由于缺少专门的信息情报机构,使得信息情报流转渠道虽然固定却并没有得到整合与统一,不能从宏观的高度整合信息资源,建立情报信息库;基础信息的收集管理与分析研判成为与办案捆绑在一起的一种附带行为,随案件侦办结束自然停止,信息情报的利用、挖掘、共享和延续效率较低。
由于检察机关自身缺少丰富的可供互联互通的信息资源库,以致所能采集到的信息资源也散落各处、各自为阵,成为一个个“信息孤岛”,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获取的大量宝贵的信息情报资源也成了“口袋信息”、“脑袋信息”而无法保留延续和与人共享。情报研判仍以手工分析、经验分析和主观判断为主,对计算机软件的应用也多停留在话单分析之类小软件个体化的使用上,缺乏流程化、规范化的计算机软件辅助。研判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办人员的个体经验,同样的信息资源,经不同的人分析往往会得出不尽相同的结论。
三、构建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系统的思路
1、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机构
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系统建设,必须以运行规范、流转顺畅、专职专责的信息情报机构为依托,由其统筹管理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工作。针对现有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情况,结合信息情报工作内在规律特性,建议将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机构设立在侦查指挥中心内部,直属于检察长或指挥中心相关领导,同时应在各业务部门指定一至两名信息情报联络人。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开展全市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负责收集、调查、核实与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分析研判与案件有关的情报线索,主动引导与服务实战;适时开展专题情报分析,辅助领导决策;负责信息情报的存储、流转、维护与应用评估,负责信息情报工作流程的管理与调整完善;与外单位相关情报信息部门开展情报信息交流与合作。
2、建立专业的信息情报综合应用平台
信息情报综合应用平台是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研判工作的承托载体,是实现传统人工研判模式向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研判模式转变的主要工具。建立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实现四级检察机关侦查信息的共建共享。要多渠道收集信息以不断充实侦查基础信息数据库。重视各类侦查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多层次、多渠道获取存在于各个领域的信息资料。建立门类齐全、内容准确、检索便利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数据库,并不断充实、更新。重视社会公共信息的收集、移植或共享,通过协调有关单位,建立综合侦查信息数据库或涉案信息快速查询系统。与公安户籍管理、车辆管理、出入境管理、工商登记管理、电信管理和税务管理等部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通过电脑网络终端连接到检察院,获取人员单位信息、涉案资产信息、通讯及行踪信息、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等。加强案件信息数据库建设,实现案件线索网上录入、评估与流转并健全与纪检审计、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提升线索规范化管理水平,已办案件由办案单位将案件信息、行贿人信息等录入案例数据库、涉案人员背景资料数据库。通过案件信息的审查分析和科学评估,为拓展案源、侦查决策、突破案件等提供信息支撑与服务。
3、建设高素质的信息情报专业队伍
在设立专门机构与研发软件平台的同时,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信息情报专业队伍是确保系统健康运行与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信息情报人员不但要具备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较强的保密意识和大局观念,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和文化素质、较强的社交能力以及一定的线索审查和初查能力,能胜任收集社会各方面的资料,掌握职务犯罪的动态,并能为个案的查办收集相关的信息情报。选拔具备一定政治素养、业务知识与计算机知识的综合型人才,以队伍的高素质化吸引优质人才投身信息情报工作;同时,要把好队伍素质培养的“培训关”,重点培养信息情报人员的观察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把握信息情报工作规律的能力,“以训促战”,“以战代训”,不断提高信息情报人员收集信息情报的谋略和技能、分析研究信息情报的经验和水平,下大力气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技能的信息情报专业队伍。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在检察机关系统内部仍是一个新生事物,其构建涉及诸多方面,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系统构建的许多方面仍停留在设想与概念阶段,有待于更广泛的探讨与论证,更有赖于今后实践的检验。但是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建设将逐步成为顺应侦查工作科学发展、提升侦查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不断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大中 刘荣 周帆《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研究》[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03期。
[2]刘建国《侦查信息化问题初探》[J]《科技信息》2010年第20期。
[3]李鹏宇 李超《浅议反贪侦查信息系统的构建》[J] 《法制与社会》 2011年33期 。
[4]陈章 于海波《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J] 法学教育 2013年第12期 。
(作者通讯地址: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周口 46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