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现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冲突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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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为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公平正义的环境,起着司法保障与最后防线的作用。但是,检察机关现实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冲突,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和谐社会发展作用的发挥,这些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是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我们必须正视和认真加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检察机关的现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冲突
  (一)检察机关现行管理体制上的弊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冲突
  由于长期延袭前苏联的司法模式,我国现行的检察机关管理体制实行的是以地方党委为主、上级检察机关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即基层检察机关主要是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同时受地方人大的监督,上级检察机关主要在检察业务方面进行管理。在这种管理体制中,检察机关的人、财、物都由当地政府部门来管理,随意性大,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的基层院更是面临着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导致了检察机关司法运作的“泛行政化”,检察官过分公务员化,这无疑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因此,检察机关现行管理体制上的弊端,造成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受到制约,影响了法律对社会和谐的调节功能,最终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二)履行监督职能的手段不力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冲突
  目前检察权的行使从手段上讲,主要包括有自侦案件的偵查权、批准逮捕决定权、公诉权、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及司法解释权等等。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缺少具体的刚性监督手段,加上自身的原因,导致监督不力,效果不佳,因诉讼的不和谐而影响了社会和谐。由于监督不力,导致群众对司法腐败的惩治呼声一直较高。
  (三)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缺乏后劲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冲突
  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关键在人,在于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保障有力的检察队伍,目前,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由于受地区差异较大、利益分配不均等因素的影响,现有检察队伍面临着青黄不接的严重局面,其原因是检察机关进人难,司法考试的门槛抬高,参加司法考试过关的的人员中大多去了律师事务所,检察院内部考上的又都转行从事了其它工作,造成了优秀检察官流失,现有检察官队伍很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检察院也就很难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应有作用。
  (四)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薄弱环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冲突
  目前,对检察机关及检察官的监督有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社会新闻监督等。但这些方式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近几年来,虽然检察机关逐步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在廉政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总的来看,检察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信赖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但是执法监督中的监督制约机制还存在薄弱环节,队伍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一些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执法不公、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问题仍有发生;受利益驱动违法办案、越权办案等现象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对群众“冷硬横推”、作风粗暴、耍特权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以上这些都反映出检察队伍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这样,检察机关内部的不和谐,与建设整个和谐社会不相协调。
  二、解决对策
  一是以推进检察机关改革,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检察制度,确保顺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改革应在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前提下,学习先进的司法理念、制度和经验,把改革的力度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统一起来,把强化法律监督力度与实现公平正义统一起来,建立健全与我国经济、政治制度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相协调的检察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检察制度,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保证顺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检察机关必须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和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应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一是要尽快修改完善有关立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程序、手段等。二是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司法公正。三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制约。要不断改革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以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检察官职业化建设,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坚持以人为本、人才强院的方针,加强基层检察官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素质和能力。在坚持感情留人、环境留人的同时,积极探索待遇留人的新机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其全身心地投入检察事业;同时加强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公开选拔适合检察工作的人员进入检察机关。按照职业化的要求,修改现行的《检察官法》,改革和理顺检察官管理机制,完善主办检察官和主诉检察官制度。开展以提高业务技能为核心的教育培训,改善和优化队伍的素质结构,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四是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以内部和谐服务社会和谐。对于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的加强。一是自身诉讼监督。要构建检察机关内部的部门与部门、检察官与检察官、检察领导干部与普通检察官的监督体系,建立错案责任制办案监督机制等。加强制度建设,以促进自身的诉讼和谐。对于办案的各个环节活动,要向社会和群众公开,以接受监督。二是纪律监督。就是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保持检察官的廉洁性,通过实现内部的和谐达到推动社会和谐的进程。
  (作者通讯地址: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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