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统一合理化宣传策略的形成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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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秦取天下多暴,但亦有将兼并战争合理化的期许。秦始皇初并天下诏宣布六国为“暴乱”,以此建构统一战争的正当性。然而,诏书将“倍盟”“畔约”作为吞并六国最为显著的理由,而忽视从传统政治伦理角度对所谓六国“暴乱”进行论证,这样的政治思维与战国时期会盟约誓行为的极端工具化密切相关,而战国思想界对暴力合理性的大力论证,则是该思维得以形成的重要理论基石。当战争局面成为过去,约誓会盟不再进行,秦王朝对兼并战争合理性的论述方式由执约以责逐渐转变为道义谴责,这种政治宣传新策略为后世所继承。
  关键词 秦朝 统一 暴乱 合理化 宣传策略
  〔中图分类号〕K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5)11-0085-08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建构政权存在的合理性,是历代执政者孜孜以求的。即便是“取天下多暴”的秦朝,《史记》卷15《六国年表》,中华书局,1982年,第686页。亦有此等作为。秦人经过长久的努力,终于并吞六国,实现天下一统。针对亘古未有的政治局面,秦始皇在发布第一道诏书(以下简称“初并天下诏”)时就对其合理性进行了宣示,字里行间透射出秦王朝独特的政治思维。在展开讨论之前,先录诏文于下:
  异日韩王纳地效玺,请为藩臣,已而倍约,与赵、魏合从畔秦,故兴兵诛之,虏其王。寡人以为善,庶几息兵革。赵王使其相李牧来约盟,故归其质子。已而倍盟,反我太原,故兴兵诛之,得其王。赵公子嘉乃自立为代王,故举兵击灭之。魏王始约服入秦,已而与韩、赵谋袭秦,秦兵吏诛,遂破之。荆王献青阳以西,已而畔约,击我南郡,故发兵诛,得其王,遂定其荆地。燕王昏乱,其太子丹乃阴令荆轲为贼,兵吏诛,灭其国。齐王用后胜计,绝秦使,欲为乱,兵吏诛,虏其王,平齐地。寡人以眇眇之身,兴兵诛暴乱,赖宗庙之灵,六王咸伏其辜,天下大定。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其议帝号。③《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第235~236、236页。
  一、初并天下诏所谓“暴乱”
  初并天下诏说“寡人以眇眇之身,兴兵诛暴乱,赖宗庙之灵,六王咸伏其辜”,所谓“暴乱”、有“辜”,是秦始皇对东方六国的历史评判。从中不难体会到,秦始皇很希望从政治道义的角度来论证其并吞六国的正当性,他认为宣示了六国的“暴乱”行径,秦统一的合理性将会得到增强。关于这一点,李斯对初并天下诏的回应,可以作为一个旁证。李斯说:“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③实际上重申了秦始皇“兴兵诛暴乱”的说法。君臣发言若一,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李斯并不认为始皇所谓“兴兵诛暴乱”完全是应景之语,他很清楚,秦始皇对建构统一政权的存在合理性,还是有所措意的。
  客观来讲,通过宣示敌国的“暴乱”来树立己方的正当性,并非初并天下诏的创意。据《尚书》记载,三代更替皆用此法。夏启伐有扈氏,宣言曰:“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所谓“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尚比较抽象。到商汤革命之时,对桀的指责就没有止步于“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以及“予畏上帝,不敢不正”的玄言层面,还着力描述了桀与民众“弗协”的态势,通过援引民众对桀的控诉:“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夏”,以及民众对桀的诅咒:“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商汤伐桀的正当性在顺天命、合人情两方面得以成立。及至商周革命,类似的论述越发精致化、具体化。如果说所谓“商王受(纣)狎侮五常,荒怠弗敬,自绝于天,结怨于民”尚显笼统,那么,相关誓词中“剒朝涉之胫,剖贤人之心”“弃厥遗王父母弟”“作奇技淫巧以悦妇人”“惟妇言是用”等说法,则是不厌其烦地申述纣王有罪的具体事实。《尚书》之《夏书·甘誓》《商书·汤誓》《周书·泰誓》及《牧誓》,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155、160、182~183页。由此看来,秦始皇将六国视为“暴乱”,将它们的灭亡视为“伏其辜”,这种对政治成功的表述模式属于对古老传统的延续。
  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三代革命的宣言书中虽然未见“暴乱”一词,但字里行间充斥着对敌方暴乱的论述,其主要内容是意在表明对方违背天意、民心。相比之下,初并天下诏似乎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虽然明确使用了“暴乱”一词,但通观诏书全文,不见对天意、民心的吁求。读史者所能看到的,是以违约为理由而展开的对东方六国连篇累牍的指责。秦始皇声称,韩国“倍约”,赵国“倍盟”,魏国“始约服”而后“谋袭秦”,楚国“畔约”,因此,诸国的灭亡只能是咎由自取,怪不得秦国。
  当然,我们不能就此断定,秦国政治理论家们头脑中的“暴乱”一词指的就是违约背盟的行为。先秦时期的“暴乱”一词有其相对固定的含义,可指暴力刑事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可能包括以下犯上的武装斗争。《尚书·周书·周官》:“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孔安国曰:“秋官卿主寇贼法禁,治奸恶,刑强暴作乱者。”③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235、894页。《周礼》记载“小行人”一职的权责,其中包括将“悖逆暴乱作慝犹犯令者为一书”。③《吕氏春秋·当务》:“尧有不慈之名,舜有不孝之行,禹有淫湎之意,汤、武有放杀之事,五伯有暴乱之谋,世皆誉之,人皆讳之,惑也。”⑧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中华书局,2009年,第250~251、395页。《韩非子·奸劫弑臣》:“不忍诛罚,则暴乱者不止。”“奸私之臣愈众,而暴乱之徒愈胜”。“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同书《说疑》:“舜逼尧,禹逼舜,汤放桀,武王伐纣,此四王者,人臣弑其君者也,而天下誉之。察四王之情,贪得人之意也;度其行,暴乱之兵也。”⑥⑨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1998年,第104、105、406~407;127;442、368页。
  除此之外,先秦时期的“暴乱”一词还有另一种用法,具有更为鲜明的政治文化内涵与政治伦理色彩。《韩非子·饰邪》:“凡败法之人,必设诈托物以来亲,又好言天下之所希有,此暴君乱主之所以惑也,人臣贤佐之所以侵也。” ⑥所谓“暴君乱主”,就是对另一种“暴乱”的恰当注解。《墨子·非儒》:“意暴残之国也,圣将为世除害,兴师诛罚,胜将因用儒术令士卒曰:‘母逐奔,揜函勿射,施则助之胥车。’暴乱之人也得活,天下害不除。”孙诒让:《墨子闲诂》,中华书局,2001年,第295页。所谓“暴乱之人”实即“暴残之国”、暴残之君,实际语境中,被贴上这一标签的常常是桀纣。如《吕氏春秋·先识》:“夏太史令终古出其图法,执而泣之。夏桀迷惑,暴乱愈甚,太史令终古乃出奔如商。”⑧《韩非子·五蠹》:“近古之世,桀、纣暴乱,而汤、武征伐。”如果诸侯有类似行为,亦可视为“暴乱”,如《韩非子·难二》:“(晋)献公没,惠公即位,淫衍暴乱,身好玉女,秦人恣侵,去绛十七里”,⑨意谓晋惠公“暴乱”。   至于“暴乱”具体是对何种政治行为的评价,如果对传统中国的政治伦理有所了解,这个问题便不难回答。《韩非子·难势》:“桀、纣为高台深池以尽民力,为炮烙以伤民性,桀、纣得乘四行者,南面之威为之翼也。使桀、纣为匹夫,未始行一而身在刑戮矣。势者,养虎狼之心,而成暴乱之事者也,此天下之大患也。”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1998年,第390页。王先慎曰:“‘四’当作‘肆’。‘肆行’,即指尽民力伤民性言。”很明显,所谓“暴乱”,是就统治者“尽民力”“伤民性”而言的,其立论的基点在于具有民本色彩的政治理念。这与起于民间、下级的“暴乱”相比,大异其趣。
  由于“暴乱”一词在先秦时代具有上层与下层的两种内涵,秦始皇在诏书中使用该词,便不一定仅仅表现某一种政治思维。笔者推测,秦始皇可能有这样的心态:首先,他并没有将东方六国视为地位平等的政治实体,而是以居高临下的姿态,认为由秦国来主导政局发展、塑造未来的国家秩序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那些不甘服从的挑战者,在秦始皇看来,就是以下犯上,属于“暴乱”之流。其次,他知道指责六国“暴乱”是建构政权合法性的捷径,但是,在他的心目中,究竟何为“暴乱”,什么行径称得上“暴乱”,择取什么样的“暴乱”行径写进诏书中,似乎是令人犹疑的事情。从初并天下诏的最终文本来看,再考虑到秦人居高临下的政治心态,秦始皇视违约背盟为六国“暴乱”的表现之一,并不是没有可能。至于六国君主如何失德,如何丧失上天庇佑,如何丧失民意支持,通常而言,本应当是论述六国“暴乱”时大书特书的,然而,秦始皇及其理论家们的关注焦点显然不在此处。
  为什么初并天下诏执约以责,却忽视了对以天意、民心为基点的传统政治道义的论述呢?
  二、约盟的异化:初并天下诏执约以责的历史背景
  秦始皇执约以责,理论建设采取这样的模式,以后世的眼光看来,并不高明,甚至显得有些笨拙。不过,放在战国时代的特定历史环境中,秦始皇的做法自有其缘由。要理解这一点,我们应当关注约誓会盟在战国政局演进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有学者在对先秦会盟活动进行统计之后指出,春秋时代是会盟约誓行为发生的高峰期,战国时代,会盟“发生的次数与地位日益下降”,共有41次。即便如此,战国时代会盟的发生频次仍然存在极为明显的阶段性差别:第一个阶段是“公元前468年至公元前362年。百年内仅有2次会盟的记载,会盟处于低潮期。”第二个阶段是“公元前361年至公元前255年。这一时期,以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变法、谋霸诸侯为导火索,会盟次数出现小高潮,41次有记载的会盟中37次发生于这个时期。”第三个阶段是“公元前254年至公元前221年。这一时期,会盟见于史册的有2次。”吕亚奇:《先秦会盟与政治秩序的交互性建构》,硕士学位论文,华东理工大学,2014年,第26、29页。
  上述统计或许在分期以及完备程度上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比如第二阶段的起始时间定在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的公元前361年,就值得商榷。李伟山在讨论战国会盟时即以公元前334年为节点,原因在于此年魏、齐于徐州相王,否定了周天子的共主地位,与春秋及战国前期打着“尊王攘夷”旗号的会盟相比,此次会盟发生了质变。参见李伟山:《论东周会盟争霸的发展演变》,《贵州社会科学》2008年第7期。笔者以为,如果这个看法能够成立,那么,对战国会盟进行统计时,以公元前334年为时间节点,或许更为合理。但从统计结果当中大体可以感觉到,会盟约誓对战国政治局势的演进并不是无足轻重的。第二阶段是合纵连横的极度活跃期,会盟大量发生于这个阶段,绝非偶然。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秦、齐打破七强并立局面后,战国会盟开始向合纵、连横演变,并一直持续到战国末。”张二国:《先秦时期的会盟问题》,《史学集刊》1995年第1期。也就是说,合纵连横的策略得以实现,很大程度上就是依赖于大批策士游走于列国之间进行的约会盟誓活动。
  据记载,苏秦曾在赵王面前表达了对合纵约盟的设想:“故窃为大王计,莫如一韩、魏、齐、楚、燕、赵,六国从亲以畔秦,令天下之将相相与会于洹水之上,通质,刑白马以盟之。约曰……诸侯有先背约者,五国共伐之。”⑥诸祖耿:《战国策集注汇考》(增补本),凤凰出版社,2008年,第941、1168页。对于此事,主张连横的张仪亦曾提及:“合从者,一天下约为兄弟,刑白马以盟于洹水之上,以相坚也。”⑥由此推测,合纵策略应当是在经过庄重的约盟仪式后方才得到了落实。
  合纵局面形成后,对于主张连横策略的国度及策士而言,为达到分离合纵诸国的目的,往往也诉诸于约盟,只不过是以新盟冲击旧约而已。比如秦国为拆散齐、楚同盟,许诺割商於之地六百里给楚国,楚国最终在利益的诱惑下,与齐国断交,便是一个有名的例子。在合纵连横大行其道的战国时代,类似的事件屡见不鲜。笔者在这里要着意强调的是,合纵连横时代的约盟已丧失了原有的内核。有学者说:“盟誓以守信为本”,田兆元、罗珍:《论盟誓制度的伦理与孔子信义学说的形成》,《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还有学者认为,“人类对于神灵的崇拜和敬畏心情,正是盟誓行为发生的原动力”,而“战国中后期开始,随着各国律制和法令的酝酿和形成”,“盟誓曾经具有的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完全丧失了”。吕静:《中国古代盟誓功能性原理的考察——以盟誓祭仪仪式的讨论为中心》,《史林》2006年第1期。
  当盟誓行为“信”“敬畏”的精神内核丧失之后,盟誓不再能够达到先前的积极效果,这是必然的。但战国政治生活中仍然离不开它,有学者说,“春秋霸主的盟约还有其相对的神圣性,而战国诸侯的‘人质’便成了危机的标帜了”,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637页。事实诚然如此。不过,从另外的角度观之,战国诸侯面对盟约的信用危机,所采用的应对办法是以互派质子为方式的改进策略,而非彻底放弃盟约,这正说明盟约在当时仍有不小的市场。只是此时的约盟行为的政治功用与之前相比有所变化。如果说春秋时代的约盟是实现霸主梦想的工具、手段的话,那么,进入战国时代,约盟的工具特征已臻于极致。   春秋时代齐鲁会盟之时,鲁臣曹沫在仪式当中以匕首胁迫齐桓公答应归还原本属于鲁国的土地。事后桓公“欲倍其约”,管仲曰:“不可。夫贪小利以自快,弃信于诸侯,失天下之援,不如与之。”桓公从之。《史记》卷86《刺客列传》,第2515~2516页。对这段历史典故,即便是在战国末年兵强为雄的政治语境中,仍有人感叹道:“凡人主必信。信而又信,谁人不亲?”,“夫九合之而合,壹匡之而听,从此生矣。”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中华书局,2009年,第535、538页。的确,在春秋时代打着尊王攘夷口号以谋求霸权的潮流之中,约盟虽是一种政治工具,但信义的内核往往不可或缺。战国时代则不然,信义被抽离,盟约大多数以精心算计的赤裸裸的利益交换为内容。在这个“谋略外交”“实力外交”甚嚣尘上的历史阶段,“一定情况下,盟约可以信守,如实力对比变化,径加推翻也无不可”。阎步克:《春秋战国时“信”观念的演变及其社会原因》,《历史研究》1981年第6期。生活在战国末年的荀子曾主张:“刑赏已、诺,信乎天下矣,臣下晓然皆知其可要也。政令已陈,虽睹利败,不欺其民;约结已定,虽睹利败,不欺其与。如是,则兵劲城固,敌国畏之,国一基明,与国信之,虽在僻陋之国,威动天下,五伯是也。”见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年,第205页。荀子强调遵守约结、保守信义对于政治成功的重要性,但这只是思想家的一厢情愿而已,并不代表战国时代现实政治的主流。
  《战国策·秦策四》:“楚魏战于陉山,魏许秦以上洛,以绝秦于楚。”秦国如约,但魏国胜楚后便反悔。于是“秦责赂于魏,魏不与”,策士营浅建议秦王作出复与楚约和的姿态,以此恫吓魏王。“魏王闻之,恐,效上洛于秦。”此例中的约盟之所以成立,是以土地交易为要件的。而违约抑或守约,完全是在对敌我双方力量进行考量之后进行抉择。又,《魏策四》记载:“长平之役,平都君说魏王曰:‘王胡不为从?’魏王曰:‘秦许吾以垣雍。’平都君曰:‘臣以垣雍为空割也!’魏王曰:‘何谓也?’平都君曰:‘秦、赵久相持于长平之下而无决,天下合于秦,则无赵;合于赵,则无秦;秦恐王之变也,故以垣雍饵王也。秦战胜赵,王敢责垣雍之割乎?’”⑧诸祖耿:《战国策集注汇考》(增补本),凤凰出版社,2008年,第367~368、1314;1240~1241页。此例中,秦魏之约仍以土地交易为前提,而在策士看来,此约是否能兑现,亦是取决于敌我双方的力量对比。
  当然,战国时代也有看似因在意自身信义而守约者,如《魏策三》记载,服务于魏国的策士芒卯建议魏王将“长羊、王屋、洛林之地”献给秦国,以此促成秦魏联合攻齐。秦国先是应允,然而“地入数月而秦兵不下”。芒卯告诫秦王曰:“后山东之士,无以利事王者矣!”秦王戄然曰:“国有事,未澹下兵也,今以兵从。”十天后,终于发兵。⑧从记载来看,策士所谓违约则天下“无以利事王”的恫吓,使秦王感受到了遭遇政治孤立的危险,因而选择如约。但仔细玩味此事始末,再联系山东诸国对秦“虎狼之国”的评价,秦王更担心的恐怕是已经到手的土地在所有权的交割上再起纠纷。因为芒卯的到来显然表明,魏国是绝不甘心吞下秦人单方面违约的苦果的。
  约盟在脱离信义内核而沦为权宜为之的逐利策略的过程中,一种以约盟为绝对是非准则的政治思维形成了,只要盟约的内容于己方有利,就执约以责之。至于事情的来龙去脉、是非曲直、前因后果,概不顾念。
  秦昭王时代的《诅楚文》记载:“昔我先君穆公及楚成王,是戮力同心,两邦若壹,绊以婚姻,袗以斋盟,曰:‘世万子孙,毋相为不利。’亲卬丕显大神巫咸而质焉”,“今楚王熊相”“不畏皇天上帝及丕显大神巫咸之光列威神,兼倍十八世之诅盟,率诸侯之兵以临加我,欲践伐我社稷,伐灭我百姓”,“遂取吾边城”。“又悉兴其众,张矜意怒,饰甲底兵,奋士师以偪吾边境,将欲复其凶迹”,于是秦王乃“礼使介老将之以自救也”。姜亮夫:《秦诅楚文考释——兼释亚驼、大沈久湫两辞》,《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4期。为便于阅读,某些异体字、通假字,根据姜先生的考释意见,径以现今通行字写出。
  《诅楚文》大意是说秦楚有盟,楚背盟侵边,秦国有权自卫。这当然是站在秦人的角度看待问题的,实际上,在此之前的秦惠王时代,秦人攻秦岭以南的汉中、巴蜀地区,触动了楚人的利益,这才是导致秦楚交恶的深层次原因。如果秦楚之间确如秦人所言有十八代的盟友关系,那么,最先背约的应是秦人,秦昭王对楚国的诅咒显然是混淆了事情的前因后果。或许在一些战国政治人物看来,违约没有什么值得解释的,也不需要解释。至于为什么要表现出这样颇有些掩耳盗铃意味的态度,其原因并不深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对于实力强大的政治实体而言,指责敌方违犯约定,只是为下一步动作寻找由头而已。至于究竟孰是孰非,本来就不是崇尚诈力的战国列强所关心的。
  三、暴力合法:初并天下诏的理论基石
  秦国先秦时期有“要盟可犯”的说法,《春秋公羊传》庄公十三年,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233页。《史记》卷47《孔子世家》记载,孔子去陈适卫,“过蒲,会公叔氏以蒲畔,蒲人止孔子”,“谓孔子曰:‘苟毋适卫,吾出子。’与之盟,出孔子东门。孔子遂适卫。子贡曰:‘盟可负邪?’孔子曰:‘要盟也,神不听。’”所言与《公羊传》“要盟可犯”的意思相同,只是孔子此言未见于先秦记载。所谓“要盟”,即在受到压力的情况下非自愿地订立的盟约。以这个标准而言,韩国“纳地效玺,请为藩臣”,赵国“来约盟”,魏国“约服入秦”,楚国立约割地,显然并非自愿,实际上是迫于秦国施加的巨大政治军事压力,不得已而为之,因此可以视为“要盟”。按照“要盟可犯”的理念,诸国违约在政治道义上无可厚非,而秦国对此完全无视。至于齐国,只不过在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选择了消极自保的策略,与秦国断绝来往,结果依然被秦人视为罪状。秦国上述作为,说明它根本不承认东方六国有自卫的权利。这是一种强权政治思维,植根于战国时代普遍崇奉暴力的政治文化氛围。对于秦国而言,尤其如此。   司马迁指出:“秦杂戎翟之俗,先暴戾,后仁义”,⑤《史记》卷15《六国年表》,第685页。不过,秦人的政治风格并非一直如此。实际上,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秦人的行为方式会发生一定的变动。顾炎武论及“周末风俗”,曾说:“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春秋时犹宗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春秋时犹宴会赋诗,而七国则不闻矣。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黄汝成:《日知录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749页。由此可见,春秋时代的重要特点是重礼,秦国虽杂戎狄之风,在春秋时代亦曾致力于塑造尊礼重信的良好形象。秦穆公与晋国通婚,即便是在两国龃龉的情况下,仍坚持向遭遇饥荒的晋国发粟接济,是其典型表现。
  战国时代,政治形势发生了变化,“务在强兵并敌,谋诈用而从衡短长之说起。矫称蜂出,誓盟不信,虽置质剖符犹不能约束也。”⑤对此,亲历战国时代的策士有着更为切身的体会,比如苏秦论战国时代的复杂局面,“约从连衡,兵革不藏,文士并饬,诸侯乱惑。万端俱起,不可胜理”,在这种情况下,文明的、柔性的治理手段都难以奏效:“科条既备,民多伪态。书策稠浊,百姓不足。上下相愁,民无所聊。明言章理,兵甲愈起。辩言伟服,战攻不息。繁称文辞,天下不治。舌弊耳聋,不见成功。行义约信,天下不亲”。有鉴于此,刚性的、强力的策略便成为政治成功的必由之路,“于是乃废文任武,厚养死士,缀甲厉兵,效胜于战场。”“兵胜于外,义强于内,威立于上,民服于下。今欲并天下,凌万乘,诎敌国,制海内,子元元,臣诸侯,非兵不可。”⑤诸祖耿:《战国策集注汇考》(增补本),凤凰出版社,2008年,第118~119、118页。
  苏秦以雄辩的纵横家语调揭示了以战争为首的强力手段在战国时代的必要性,而曾对秦国政治发生主要影响的法家学说也强调“力”之重要性。商鞅主张将礼乐、孝悌、诚信、仁义等儒家倡导的理念归为“六虱”,在否定柔性教化的基础上,大力颂扬“力”之效能:“国好力,日以难攻;国好言,日以易攻。国以难攻者,起一得十;以易攻者,出十亡百。”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第30页。类似说法又见同书《靳令》:“以力攻者,出一取十;以言攻者,出十亡百。国好力,此谓以难攻;国好言,此谓以易攻。”(《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第80页。)又言:“故凡明君之治也,任其力,不任其德,是以不忧不劳而功可立也。”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第66页。韩非说:“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1998年,第445页。
  需要注意的是,战国人物对“力”“兵”的合理性的论述并非止步于时势的要求。苏秦在行说时曾援引历史:“昔者神农伐补遂;黄帝伐涿鹿而禽蚩尤;尧伐驩兜;舜伐三苗;禹伐共工;汤伐有夏;文王伐崇;武王伐纣;齐桓任战而伯天下。由此观之,恶有不战者乎?”⑤商鞅解释变法的依据时说:“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史记》卷68《商君列传》,第2229页。有学者就此指出:“这仍是以夏、商、周三代之道解释‘变法’的合法性,不过逆而用之耳。” 而之所以采取这样的论述方式,乃在于“战国时代的各国君主多少都感到需要一套具有历史渊源的理论来强化他们的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于是,很多策士便“以‘托古’为干禄的手段”。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5、33页。《吕氏春秋·孟秋纪·荡兵》:“古圣王有义兵而无有偃兵”,“兵所自来者久矣,黄、炎故用水火矣,共工氏固次作难矣,五帝固相与争矣。递兴废,胜者用事。人曰‘蚩尤作兵’,蚩尤非作兵也,利其械矣。未有蚩尤之时,民固剥林木以战矣,胜者为长。长则犹不足治之,故立君。君又不足以治之,故立天子。天子之立也出于君,君之立也出于长,长之立也出于争。争斗之所自来者久矣,不可禁,不可止,故古之贤王有义兵而无有偃兵。”⑨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中华书局,2009年,第157~159、154~156页。通过这样的论述,传达出生民以来即有兵事、三皇五帝难绝兵事的认识,如此以来,战国时代兵强为雄的政治规则便拥有了历史合理性。
  无论是现实需要,抑或历史传统,均局限于人事范畴的论证。而《吕氏春秋》实际上还有更深层次的思考。《孟秋纪》曰:“孟秋之月,日在翼,昏斗中,旦毕中。其日庚辛,其帝少暤,其神蓐收,其虫毛,其音商,律中夷则,其数九,其味辛,其臭腥,其祀门,祭先肝。凉风至,白露降,寒蝉鸣,鹰乃祭鸟。始用刑戮。”“是月也,以立秋。先立秋三日,大史谒之天子,曰:‘某日立秋,盛德在金。’天子乃斋。立秋之日,天子亲率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以迎秋于西郊。还,乃赏军率武人于朝。天子乃命将帅选士厉兵,简练桀俊;专任有功,以征不义;诘诛暴慢,以明好恶,巡彼远方。”⑨有学者指出,《吕氏春秋》思考问题的方式是“根据人们从天文季节的迁移与地下物候的变迁中得来的联想,将‘天’与‘地’的某些现象挪移到‘世道’与‘人道’之中,以天地的变化为不言自明的依据,论证人世中个人与社会的道理”。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18页。这样的论证思路,无疑是在人事之外,为人君用兵、重兵的行事方式找到了以天地之道、自然之理为标榜的终极理论支撑。
  在暴力的合理性在现实需要、历史传统、天地自然之理等方面得到全方位论证的情况下,秦人以违约为借口,“蛮横”地剥夺东方诸国的自卫权,也就具备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最低限度,也会减轻不少的罪恶感。
  四、振救黔首:秦政权合理化论述的改进
  对政权存在合理性的追寻,历代有之。不过,有学者指出,随着时代发展,执政者、理论家们的论证思路曾发生变化。“自秦汉以来,确立皇权合法性和权威性的手段主要有四种,一是符谶,二是德运,三是封禅,四是传国玺”,而到了宋代,“宋儒以道德批评的新规则取而代之”。刘浦江:《“五德终始”说之终结——兼论宋代以降传统政治文化的嬗变》,《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此说自是卓识,但需要注意的是,它只是强调政权合理性论证思路的侧重点在宋代发生转移了,并不是说自宋代开始,理论建设者方才体会到政治道德批评在论证权力合理性时的重要功用。   前已言及,《尚书》记载的三代更替已经高扬天意民心的旗帜,体现出对暴君乱主的严厉谴责。秦始皇虽然在政治理论建设上标榜六国“暴乱”,只是习得传统政治文化的皮毛,未得其精髓,但我们注意到,秦始皇的先祖也曾有过以敌国国君内政失德无道为理由而兴兵征讨的先例。《诅楚文》曰:“今楚王熊相康回无道,淫失甚乱,宣奢竞纵”,“暴虐不辜,刑戮孕妇,幽亲戚,拘圉其叔父,置诸冥室椟棺之中”,即是其例。而统一前夜成书的《吕氏春秋》曾对战国诸侯纷争发表了这样的看法:“当今之世,浊甚矣。黔首之苦,不可以加矣。天子既绝,贤者废伏,世主恣行,与民相离,黔首无所告诉。世有贤主秀士,宜察此论也,则其兵为义矣,天下之民且死者也而生,且辱者也而荣,且苦者也而逸。”③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中华书局,2009年,第162、172~173页。此处所谓的“兵为义矣”,与初并天下诏的内涵存在明显差异。初并天下诏简单地以讨伐违约者为义,而《吕氏春秋》先认定列国“世主恣行,与民相离”,导致“黔首之苦,不可以加”。如果有人能够解民倒悬,则为义兵。
  不仅如此,《吕氏春秋》还进一步提出,占据拯救万民于水火的政治道义的制高点,对于谋求霸权十分重要。《孟秋纪·怀宠》曾设身处地为有志征伐者草拟了一份檄文:“兵之来也,以救民之死。子之在上无道,据傲荒怠,贪戾虐众,恣睢自用也,辟远圣制,謷丑先王,排訾旧典,上不顺天,下不惠民,征敛无期,求索无厌,罪杀不辜,庆赏不当。若此者,天之所诛也,人之所仇也,不当为君。今兵之来也,将以诛不当为君者也,以除民之仇而顺天之道也。”③这篇典范性檄文先通过列举种种导致天怒民怨的罪行,将敌国君主定位于不义,以此建构己方吊民伐罪的正义性。
  按理说,《吕氏春秋》由吕不韦召集门客编成,吕氏又是对秦国历史施加很大影响的人物,秦廷君臣从《吕氏春秋》中提取理论资源来论证秦兼天下的正当性,本属近水楼台之事。但历史却不是这样,初并天下诏根本没有奉天承运、解民倒悬的意思。何以如此?嬴政对吕氏的清算或许是一个因素,不过,笔者更愿意相信,秦执政者受制于自身的政治实践以及战国时代崇尚诈力的基本社会氛围,这才使得他们的理论建设还显得比较机械,没有很好地粉饰暴力统一的实情。在统一局面底定之后,不同政治主体反复进行利益较量的会盟活动不再有市场,而用兵方向在南北两边,总体上看,武力的应用力度已大为收敛。伴随着整体局势由行武转向守文,秦统一理论建设的思路发生调整,是可以想见的,而事实也的确如此。
  就在议定帝号之后不久,发生了郡县制与分封制的争论。始皇曰:“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所谓“天下共苦战斗不休”,已经透露出以民心为基准来考虑国家制度建设的走向。几年后,秦廷君臣开始直斥六国君主不道,以此表明己方乃是为百姓福祉而战。如始皇二十九年东巡刻石:“六国回辟,贪戾无厌,虐杀不已。皇帝哀众,遂发讨师,奋扬武德。义诛信行,威燀旁达,莫不宾服。烹灭强暴,振救黔首,周定四极。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大矣哉!”《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第239、249页。三十七年刻石:“六王专倍,贪戾慠猛,率众自强。暴虐恣行,负力而骄,数动甲兵。阴通间使,以事合从,行为辟方。内饰诈谋,外来侵边,遂起祸殃。义威诛之,殄熄暴悖,乱贼灭亡。”②《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61~262、283页。统一之后的纪功刻石一再指责六国君主“贪戾”“虐杀”“暴虐”,使用这类价值评判极为鲜明的字眼进行挞伐,与执着于“倍约”“倍盟”却将六国“暴乱”虚悬一格的初并天下诏相比,其政治宣传的旨趣显然发生了变化。
  毋庸讳言,秦王朝政治宣传的新气象,根本意图在于说明吞灭六国是应天顺民的。三十二年刻石曰:“遂兴师旅,诛戮无道,为逆灭息。武殄暴逆,文复无罪,庶心悦服。”所谓“庶心悦服”,即意在点明统一战争得到了民众的支持。对此,汉人贾谊大体认同:“秦并海内,兼诸侯,南面称帝,以养四海,天下之士斐然乡风,若是者何也?曰:近古之无王者久矣。周室卑微,五霸既殁,令不行于天下,是以诸侯力政,强侵弱,众暴寡,兵革不休,士民罢敝。今秦南面而王天下,是上有天子也。既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虚心而仰上”。②然而,事实或许并非如此。据《战国策》记载,春申君曾对秦昭王说:“王既无重世之德于韩、魏,而有累世之怨焉!夫韩、魏父子兄弟接踵而死于秦者,百世矣。本国残,社稷坏,宗庙隳,刳腹折颐,首身分离,暴骨草泽,头颅僵仆,相望于境,父子老弱系虏相随于路,鬼神狐祥无所食。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满海内矣。韩、魏之不亡,秦社稷之忧也。”诸祖耿:《战国策集注汇考》(增补本),凤凰出版社,2008年,第380~381页。而战国末年“楚虽三户,亡秦必楚”的说法似乎也表明,六国对秦统一战争的敌对情绪比较强烈。
  由此看来,秦人政治宣传的新思维实属自欺欺人。况且,秦代执政者唯指摘六国暴虐无道,自身却没有吸取教训,最终导致政权覆灭,这个历史结局也表明,秦朝执政者只是将以仁德、民本为内容的政治宣传功利化、工具化、权宜化,对政治道义真正而深入的思索,尚付之阙如。
  五、结语
  尽管存在缺陷,但由秦人改进的政治宣传策略还是被后世继承了。远的不说,楚汉之际的刘邦与项羽决裂时,老者董公遮说汉王曰:“臣闻‘顺德者昌,逆德者亡’,‘兵出无名,事故不成’。故曰:‘明其为贼,敌乃可服。’项羽为无道,放杀其主,天下之贼也。夫仁不以勇,义不以力,三军之众为之素服,以告之诸侯,为此东伐,四海之内莫不仰德。此三王之举也。”⑥《汉书》卷1上《高帝纪上》,中华书局,1962年,第34、52页。随后,刘邦为义帝发丧,发使者告诸侯曰:“天下共立义帝,北面事之。今项羽放杀义帝于江南,大逆无道。寡人亲为发丧,诸侯皆缟素。悉发关内兵,收三河士,南浮江汉以下,愿从诸侯王击楚之杀义帝者。”《史记》卷8《高祖本纪》,第370页。通过“明其为贼”的方式,刘邦占据了政治道义的至高点。而刘邦即位时,功臣联名上疏曰:“先时秦为亡道,天下诛之。大王先得秦王,定关中,于天下功最多。存亡定危,救败继绝,以安万民,功盛德厚。”“大王德施四海,诸侯王不足以道之,居帝位甚实宜,愿大王以幸天下。”刘邦讨巧地说:“诸侯王幸以为便于天下之民,则可矣。”⑥又以“安万民”“便于天下之民”为理由登上了帝位。
  汉代以后,以天意民心为由头,几乎成为改朝换代政治宣传的定式。这种情形或许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虽然秦王朝行政的特征“与儒学理想的‘德治’相距甚远”,但“秦王朝作为第一个‘大一统’的专制主义政权,因‘秦德’宣传所肇始的政治虚荣、政治伪装、政治欺骗的风气,传递千百年而成为一种传统。”王子今:《“秦德”:秦汉社会政治意识考察的一个标本》,《秦汉社会意识研究》,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3页。
  (本文承蒙庞慧副教授、刘庆博士提出修改建议,谨致谢忱!)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责任编辑:黄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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