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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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HJ0.53mm〗自由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许做的事情的权利,只有在不滥用权力的国家里才可能存在自由。为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要用权力制约权力。本文以《论法的精神》为引,论述了什么是自由、如何从权力的分立和制衡的层面保障自由,并以此为鉴。
  关键词:自由,权利分立,权利制衡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68-01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之作,被称为亚里士多德之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法学和政治学著作,其中很多闪光的思想被后世奉为圭臬。在许多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孟德斯鸠的自由的观点尤其是“三权分立”的观点,已经被成功运用于其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中。
  一、自由
  (一)什么是自由
  孟德斯鸠一生致力于探索政治自由,《论法的精神》是他的呕心沥血之作,他在这本书中详细绘制了自己理想中实现公民政治自由的宏伟蓝图。孟德斯鸠首先分析了自由的多种含义,他剖析了各种政体下自由的狭隘,对自由作了更准确的解释—“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有法律的社会中,自由的存在就是人们按自己的意愿做应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不该做的事。”简而言之,自由就是一个人按照法律的要求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情。如果一个人做法律禁止做的事,那他便丧失了自由,因为他拥有的权利惠及所有人,也就是说其他的任何人都拥有他所拥有的这个权利。孟德斯鸠对自由的这一经典解释传承至今,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鼻祖。
  (二)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上的自由还应该包括政治自由。在孟德斯鸠看来,光从基本法的角度去谈政治自由远远不够。政治自由首要的衡量标准就是公民相信自己有安全,所以还应该从公民与政治自由的关系这个方面去考察。
  现实中有可能会出现这两种情况:虽然政体大概上可以说是自由的,但公民却毫无自由可言(此时政体法律上是自由的,事实上是不自由的);或者公民可以说是自由的,但政体却谈不上什么自由(此时公民事实上是自由的,法律上是不自由的)。在众多特别法中,孟德斯鸠认为和自由的关系最密切的是刑法。他认为倘若不能保证公民的无辜,也便不能保证自由。孟德斯鸠用一种全面的、发展的、联系的观点综合考察公民的政治自由和具体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这在方法论上可以称得上是近代法律思想史上卓越的创造。
  二、权力的分立和制衡
  在孟德斯鸠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在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之前一直不会停止。只有用权力制约权力,才能防止滥用权力。因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必须由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彼此独立同时又相互制衡。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是在洛克提出的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划分的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在孟德斯鸠看来,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自由。如果立法权、行政权同时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机关去行使,自由便没有了存在的意义。如果立法权、司法权同时由同一个机关或同一个人行使,那么法官同时也是立法者,便可以对公民的自由和生命专断妄为。如果司法权、行政权同时由同一个机关或同一个人行使,那么法官便同时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一个人或者由平民、贵族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利,那一切便完了。
  孟德斯鸠详细阐述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这三种权力的范围、归属和如何行使。在孟德斯鸠看来,三权是指立法权、对外事务的执行权、司法权,他认为这三种权力是每个国家最基本的权力。具体而言,立法权涉及法律的制定、颁布、修改、废止;对外事务的执行权主要涉及外交、军事方面,包括维护国家安全,防御侵略;司法权主要涉及惩罚犯罪、和解或调解、民事仲裁等。孟德斯鸠认为,在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进行分立的基础上,还要实现三者的相互制衡。在他看来,制衡比分立更重要。
  实现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彼此间相互制约和平衡的前提是确保权力的合理分配,也可以说是合理划分权力彼此间的界限,做到“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同时又赋予彼此一定的监督权,相互监督,相互牵制,防止“一家独大”。具体措施有很多:如行政机构可以决定立法机构开会的时间、期限,可以通过行使否决权来参与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者本身及其行为不受立法机构的审讯;但立法机关可以提出弹劾政府成员的议案,可以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有没有违反宪法;而司法机关可以监督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等等。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学说是西方分权思想的集大成之作,它以洛克的分权理论为基础,充分吸收了古希腊罗马以来诸多思想家分权思想的精华,使三权成为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孟德斯鸠这一整套严密、系统、富有逻辑、极具实践操作意义的的分权理论,最先在美国成为现实,为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提供了基本框架,奠定了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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