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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模式使得整个诉讼过程围绕侦查展开,而处于裁判地位的庭审活动沦为一种形式,这种"大侦查、小审判"的制度弊端令诉讼过程处于"失衡"状态,由此而导致的冤假错案也广为诟病。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是对刑事诉讼构造的重新调整与定位,更涉及其背后诉讼价值的转变及诉讼理念的重塑,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和迫切的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