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来源 :当代学术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oxdafe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举报,是人民群众依照宪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检察机关依靠人民群众查处职务犯罪的一种有效途径。自1988年全国第一个举报中心正式成立之后,检察机关颁布实施了十多项针对举报工作的专门规定,举报工作正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律化,但基层检察机关举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下面笔者将分析这些问题及原因,以期能够为检察机关做好群众举报工作提供一些建议。
  一、基层检察机关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
  1、举报人出于自身的考虑,匿名、来信、多头举报多
  近几年,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大多呈现以下几种趋势:一是匿名举报多,署名举报少。虽然匿名举报人大多是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而不愿意实名举报,但是这样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检察机关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话,那么在初查时就掌握不到更加详细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导致无法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影响初查的成案率;同时在对已立案侦查的举报线索进行奖励时,受无法联系及核实匿名举报人等问题的限制,也无法给予匿名举报人奖励。二是来信举报多,其他举报少。举报的方式很多,最常用的有来信举报,来访举报,电话举报和网络举报等,举报人一般选择来信举报,是因为他们认为来信举报会更少地泄露个人信息,能够有效防止被打击报复。三是多头举报多,单一举报少。在检察机关受理的来信举报中,很多举报信件都是写给政府、纪委、人大、公安和法院等多个机关单位,而并非单一向检察机关举报,这种做法表面上看似乎能引起各级机关的高度重视,能够更快更有力地惩罚犯罪分子,但实际上,因为管辖权的问题,举报材料最终都会批转到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来处理,而在多头举报的过程中,由于涉及的机关、环节和人员的错综复杂,有可能会导致举报材料的泄密,给被举报人隐匿、销毁证据提供了可趁之机,增加了查处犯罪的难度,同时,也不利于保护举报人。
  2、举报线索呈下降趋势,举报内容多停留在表面导致初查成案率低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线索143394件,到2008年却只有7401件,短短5年时间,举报线索下降了近一半。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近几年,特别是随着网络的普及,每年在天涯等知名网站发帖公开举报贪腐的人却越来越多。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很多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举报方式不了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的初查成案率低,同时举报答复和反馈也不及时,导致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了质疑。再来看我们手中收到的举报材料,不难发现因为对如何举报职务犯罪知识的欠缺,举报线索的质量普遍不高,有的举报内容不具体,如不列明被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职务和工作单位等;有的举报内容只反映表面现象,而缺乏有价值的实质性内容和证据,如对被举报人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描述不清;有的举报内容水分大,将一些违纪问题当作犯罪来举报,甚至出现诬告陷害的现象,上述类型的举报线索往往初查不了,导致最终难以成案,而举报的问题没有得到重视和解决,也容易让举报人对检察机关产生误解,从而打击举报人的举报积极性,这将不利于检察机关依靠群众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活动。
  3、举报线索管理不规范,侦查部门自行接受的线索未实行统一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本院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举报中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是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不论是直接举报到举报中心的,还是举报到侦查部门的,都要统一移送到举报中心进行管理,以确保线索管理的规范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自侦部门自行受理的线索大多出于保密等方面的考虑,往往不会主动告知举报中心,导致无法对线索进行统一管理、审查和分流。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不完善
  举报是宪法赋予群众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然而近年来,由于举报线索被泄露而导致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举报人惨遭打击迫害致死致残,蒙冤入狱,有些举报人遭到隐性报复,被解聘、辞退或开除,而有些举报人为了躲避打击报复流离失所,生活窘迫。我国现有举报人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绝大多数举报人选择匿名来信举报。事实上,我国并不缺乏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只是这些内容多数分散在各种规定中,没有形成体系,也缺乏操作性,而且这些规定都是重事后惩罚,轻事前保护,不利于更好地保护举报人。另一方面,举报人会遭到打击报复,跟举报的保密工作不严密有关系。举报线索没有密级的设定,而且举报线索从最初的受理到最后的初查立案,经历的环节和人员很多,只要这其中的一环出现差错或者工作人员有一点疏忽大意,都会导致举报线索的泄露,而对泄露举报线索的惩罚力度又是有限的。现行的对举报线索的奖励制度也不完善,如举报奖励程序缺乏统一的操作步骤和内容,奖励的对象和时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奖励的方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些都会影响举报人的举报积极性,不利于举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举报宣传不到位,举报途径单一
  很多举报人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举报到纪委、公安等其他部门,是因为他们不清楚检察机关的举报途径,或者是不知道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是哪几类,应该如何举报成案率才高。产生这些问题,说明我们检察机关的举报宣传工作还没有做到位。很多基层检察院只有在每年6月底的举报宣传周上才会通过发放宣传单,举办法制讲座等传统方式来宣传举报的途径和受理举报的条件,但是每年才一次这样的活动使得受众面很小,覆盖的人群很少,起到的宣传效果也不明显。同时,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途径也很传统和单一,一般是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等方式,无法满足不同层次举报人的需求,同时,在一些经费保障不足的基层小院,因为外网的建设并不完善,导致网络举报中心基本等同于虚设,在信息化这个有利的大形势下不能充分利用网络这个平台来做好举报工作。   3、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经费保障不足
  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依靠群众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对于举报中心的建设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基层小院的举报中心虽然对外挂牌,具体工作却还是由控申部门来经办,这就给负责控告、申诉、涉检上访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等多项工作的控申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工作压力,而且,在一些小院整合后的基层院,控申科一般都是一人科室,人员和经费保障严重不足,即使控申工作人员想对举报线索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和审查分流,也感觉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只能坐等举报,审查分流和初核更是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才能进行。
  三、基层检察机关做好举报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1、完善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提高举报人积极性
  给举报线索设定密级,同时将举报线索保密工作的规定具体化,对保密的程度、范围、涉密后的责任追究和相关的补救措施进行具体切实可行的规定,严格落实对泄密人的责任追究,坚决惩处泄密行为。而对于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现象,一方面可以制定全面完整的举报人保护法,从事前、事中和事后这几个阶段来全程保护举报人,同时确立保护举报人的相关机构,明确其职责;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豁免举报人作证的义务条款,这样更能够提高举报人举报的积极性。当然,作为检察机关接受举报线索的工作人员,要时刻注意保护举报人,确保举报线索在任何环节,任何部门流转的时候都不出现泄露问题。另外,也可以借鉴外国的做法,在我国推行密码举报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举报人。对于举报奖励制度,要制定统一的实施办法来规范奖励的程序,明确和保障奖励经费的来源,同时要将匿名举报人和在初查线索过程中提供了有利证据和线索的其他人也纳入到举报奖励人员的范围内,对于匿名举报人个人信息不详的情况,可以在报纸、电视以及网络上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公告,促使匿名举报人变成实名举报人,从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举报职务犯罪工作中来,提高群众的法律监督意识, 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2、创新举报宣传方式,拓宽举报途径
  传统的举报宣传大多是在举报宣传周通过街头发放宣传单设点咨询,机关企业学校开展法制讲座等形式来进行的,其弊端是受众人群少且单一,投入的成本大,而且不能达到全员参与举报的良好效果。所以,要创新举报宣传方式,利用网络时代这个优势,通过网络,手机等来充分进行宣传。湖北省院在一次举报宣传周活动中,创新地使用了武汉全城的出租车车载LED显示屏,24小时滚动播出检察机关举报中心电话,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当然,我们还可以寻求移动、联通等通讯集团的支持和帮助,向所有手机用户发放举报宣传短信,或者利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工具向广大网民传播举报宣传内容。同时,在进行举报宣传的时候,我们要注意不仅仅要宣传举报的途径,也要宣传如何举报职务犯罪,如何来保护举报人自身的安全等问题,同时宣传我们检察机关严厉查处贪污腐败的成果,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举报工作中。另外,要拓宽举报的途径,在做好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举报方式的同时,积极下访巡防,视频接访,在社区,在乡镇设立举报信箱,举报接待室,定期到社区和乡镇进行举报接访,加强与群众的联系,方便群众行使举报权。要充分利用好网络举报中心这个平台,定期安排专门人员对其中的举报信件进行登记和回复,畅通举报途径。
  3、合理设置举报机构,规范举报线索管理
  对于举报中心的建设问题,要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和重视,要跟领导阐明举报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举报工作存在的困境,让领导为举报中心配备硬件和软件设施,配齐专业的业务骨干,保障充足的业务经费,从而确保举报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定期对举报中心人员进行培训,以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树立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对举报线索的管理,要制定全面详细的程序规定,做到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分流,对于侦查部门自行受理的线索,要跟侦查部门的领导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要严格按照刑诉规则的规定,将所有犯罪案件线索统一移送到举报中心进行管理。同时,举报中心要对分流的线索进行督办,及时掌握线索办理情况,并及时答复和反馈给举报人;对于无法初查和初查不能成案的线索,要做好举报人的解释说理工作,以避免重复举报甚至举报转变为上访情况的发生。
其他文献
检察机关的对外宣传工作极其重要,它是检察机关彰显业绩、展示形象、接受监督、沟通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和渠道,在贯彻落实党的检察工作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创新开展,构建和谐健康检民关系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达县检察院是西部欠发达地区基层检察院,一直以来院党组都高度重视对外宣传工作,将其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业务工作同安排部署、同督促检查,并纳入目标考评,取得了良好成绩。但由于种种原
期刊
摘要:  量刑建议源于起诉权中的量刑请求权,它具有启动量刑程序、制约量刑裁判、明确证明责任、预设监督标尺的效力,对于提高量刑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信力,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强化对量刑裁判的制约监督,提高公诉质量和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给检察机关带来严峻的挑战。  关键词:量刑建议;自由裁量;法律监督  量刑建议又称“求刑建议”,是指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依法向法院提出的建议。
期刊
2013年初,资溪县院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特别程序的规定,办理了江西首例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被申请人付某某因精神分裂症发作,于2012年11月30日持锄头将其奶奶打死,经鉴定,付某某案发时正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013年2月,资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付某某进行强制医疗。资溪县检察院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强制医疗程序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四方面的
期刊
当前,尽管我国建立相对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机制,但腐败仍面临高发多发的严峻态势,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才是治本之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对基层检察院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基层检察院只有找准当地职务犯罪预防薄弱环节和切入途径,才能发挥为生产力的提高提供有力保障作用。  一、营造预防文化增强渗透力。习总书记谆谆告诫各级领导干部要提升自
期刊
医疗领域腐败问题一直以来备受社会诟病,医务人员收受回扣也早已成为行业潜规则。该领域商业贿赂不仅直接导致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损害了患者健康,加重患者经济负担,而且还严重影响行业和医务工作者形象,导致医患关系紧张,激化社会矛盾。商业贿赂,破坏公平竞争,滋生贪污腐败。因此,研究该领域贿赂犯罪的特点、规律、手段以及易发环节,对于提高检察机关侦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惩治商业贿赂犯罪至关重
期刊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已经广泛运用,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节约司法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公安机关在适用取保候审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滥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没收不规范,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以及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等;以致良好的取保候审制度不能充分发挥预期效果,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威信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  2
期刊
随着修改后《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先后出台,检察机关办案环境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律师介入的提前,致使监督力度更大,执法机关办案要求更加规范,取证难度也加大了。如何有效应对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及修好后刑事诉讼带来的挑战,这将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首当其冲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办案实践谈点粗浅的应对之策。  一、 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给检察机关办案带来新的挑战  (一)传统侦查模式滞后
期刊
摘要:  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国内外衍生金融工具的应用及其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在金融危机前后的变动,为完善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审计准则体系、提高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审计实务能力提供建议。  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会计准则,会计计量  衍生工具(Derivative Instruments)也称衍生金融工具(Derivative Financial Instruments),或金融衍生工具,是从基础性金融工具
期刊
中央政治局出台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从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文件、规范出访活动和厉行勤俭节约等八个方面作了严格细致的要求,这是一种庄严的承诺,更是一种郑重的宣言,充分表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身体力行、率先垂范,狠抓作风建设,以优良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好评如潮,寄予厚望。  “八项规定”颁布实行半年多来,各地积极跟进,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
期刊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对检察机关受案大厅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拟从检察机关受案大厅的功能入手,探讨新刑诉法对受案大厅建设的影响及应对之策。  一、检察机关受案大厅的功能设置  (一)全面负责案件流转是受案大厅的基本功能,是实现对执法办案有效监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