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自侦案件中“律师介入刑诉提前”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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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修改后《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先后出台,检察机关办案环境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律师介入的提前,致使监督力度更大,执法机关办案要求更加规范,取证难度也加大了。如何有效应对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及修好后刑事诉讼带来的挑战,这将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首当其冲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办案实践谈点粗浅的应对之策。
  一、 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给检察机关办案带来新的挑战
  (一)传统侦查模式滞后迎来的挑战。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主要是由供到证,一般先是由自侦部门进行初查,发现问题后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调查,之后立即固定证据,最后移送到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直到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一般才会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之前,侦查部门有足够的时间和力量同犯罪嫌疑人较量。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在侦查阶段原则上无需侦查机关批准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说犯罪嫌疑人现在已经获得了诉讼全程“保驾护航”的权利。这对检察机关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形成了较大地冲击,侦查模式改革是应对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根本办法。
  (二)取证难度加大迎来的挑战。一般刑事犯罪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对容易获悉,而职务犯罪则有别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呈现出隐蔽性、高智能性的特点。其本身取证难度就大,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多是领导干部,长期从事管理工作,使其心理素质明显强于一般人。现在又加上律师提前介入,可以在案件侦查阶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必然会更加强大。
  (三)传唤时间相对较短迎来的挑战。由于刑诉法修改前律师介入的时间相对较晚,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或羁押的强制措施中处于隔绝状态,信息不对称,其心理素质会逐渐瓦解,自侦部门正是利用这一优势有效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使得这一状态被打破,此时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就可以提前有权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无疑使得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十二小时传唤时间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难度更大了,失去这一优势后,如何在十二小时内突破职务犯罪嫌疑人口供成为当前各地检察机关的办案瓶颈。
  二、针对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应对
  (一)转变办案干警执法观念,摈弃传统侦查模式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办案干警要跟上时代步伐,改变原有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理念,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同时力求在今后的侦查工作中实现工作重心转移,实现由供到证的模式转变。在办案期间通过与律师协调,一方面保障办案成果,另一方面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利。只有转变了这个观念,才能正确地面对修改后刑诉法的修订内容,才能正确地开展针对律师提前介入所带来的压力并改进自己的工作。
  (二)突出技侦手段,引进高技术人才
  律师会见权扩大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乃至检察机关的下一步侦查方向很快会被提前介入案件的律师所掌握,在当前较为复杂的执法环境下,侦查部门执法办案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办案干警必须加快侦查手段的更新,充分发挥技术侦查的优势。同时侦查部门要针对不断发展的社会实践情况,与时俱进,追踪科技前沿,引进先进侦查设备和一流技术人才,积极整合侦查资源,形成办案合力。
  (三)充分利用修改后刑诉法对律师提前介入的合理限制
  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所以律师提前介入权也不是无限的,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此就作了一些合理限制的相关规定。如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赋予检察机关的会见批准权就可以来限制律师的会见权,因为任何一个案件在侦查阶段终结前都有可能发展为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所以自侦部门可以合理利用这一条款。再如,“在侦查阶段,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该规定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等等,这些条款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律师提前介入权的滥用。
  (四)正确运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来突破传唤时间限制的瓶颈
  修改后刑诉法对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作出了新的规定,即“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对在十二小时难以突破且有证据又不足以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确有继续侦查必要的刑事案件,笔者以为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手段,一方面能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或毁灭证据,另一方面为案件进一步侦破争取了宝贵时间。合理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能有效破解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给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所带来的干扰,确保案件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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