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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浅议
(1、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048000;2、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048100)
【内容摘要】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名称上还是统一称“科”较为合适(上级机关仍保留现在名称,即省市称“处”、高检称“厅”),并设置以下机构:反贪污贿赂科、反渎职侵权科、自侦案件起诉科、普通案件起诉科、诉讼监督科、案件管理中心、办公室、政治科。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
检察机关是特殊的国家机关, 检察权在国家权力架构中, 无论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还是作为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 其本身都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它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就必须排除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职权, 因此, 尽管不同国家的检察制度并不完全相同, 但是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的问题上, 通常都实行上级领导下级的组织体系, 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 并按照一体化的机制运作。可以说, 检察一体化反映了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 是检察机关充分、正确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 。检察一体化就其组织架构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上级检察机关与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一体化,简称“上下一体”。(2)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化,简称“内部一体”。内部一体又分为:侦诉一体、捕诉一体、诉讼监督一体、案件信息管理一体等。(3)同级检察机关或不具有隶属关系的检察机关之间的一体化,简称“横向一体”。就其内容又包括组织结构一体、业务管理一体、人事经费保障一体。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就其组织结构和业务管理方面,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相关制度已经基本确立了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人事经费保障由于各地情况较为复杂,目前尚不具备一体化的条件,要进行理论探讨似无实质意义;但基层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化方面我们认为有许多尚需完善之处,以更好适应检察一体化的需要,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内设机构如何科学合理设置以及职责如何划分的问题。因此我们拟着重就基层检察院内部一体化,也即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如何完善作一些探讨。
一、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变化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此后检察机关几经撤并,艰难发展,至目前内设机构及其名称进行了比较大的三次修正,依时间先后可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1949年我国检察机关初设,据《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下设三个业务处,分别称为一处、二处和三处。具体职能是:一处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全国国民执行法律法令进行检察;负责抗诉、刑事申诉工作。二处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监督监所改造事项。三处办理行政诉讼和民事案件。1951年《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省级检察署只设第一、第二两个业务处。市、县级检察署不设业务处,只设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1954年宪法将人民检察署统一更名为人民检察院。
2、第二阶段(1978年—1996年)。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979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高检院内设五个业务部门和若干综合部门,业务部门分别称为刑事检察厅、经济检察厅、法纪检察厅、监所检察厅、信访厅(后改为控告申诉检察厅)。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检察机关业务机构自上而下基本对应起来,高检叫“厅”,省、市叫“处”,县区叫“科”。
这一时期,各地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均设有: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刑事检察科主要负责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和起诉,经济和法纪检察科主要负责检察机关管辖的经济、法纪案件(简称“自侦案件”)的侦查、批捕和起诉,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受理和审查刑事案件的控告与申诉,监所检察科负责监督各地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这种工作方式在当时被俗称为“一杆子插到底”,这种职责划分从当时实践证明,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但由于客观原因,工作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有人认为是缺乏内部监督所致,因此,要求加强内部监督。1988年开始各地基层检察院纷纷将经济、法纪检察科合并成立侦查科,只负责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将刑事检察科分设为侦查监督科和审判监督科,侦查监督科不仅负责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也负责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审查,相应的审判监督科也既负责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也负责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这两个科的名称在以后几年还几经变化,侦查监督科的名称经历了刑事侦查检察科、审查批捕科的过程后,目前仍恢复为侦查监督科;审判监督科的名称经历了刑事审判检察科、审查起诉科后,目前改称公诉科。侦查科后来又分设为经济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后来分别改称贪污贿赂检察科和渎职侵权检察科。1987年后又增设了政工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及法警大队。
3、第三阶段(1996年至今)。1996年检察机关进行了一次比较重要的机构改革,从高检院到基层院,将经济检察部门统一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并对外挂牌,职级比其他内设机构高出一级。2005年渎职侵权检察科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检察局,职级也比其他内设机构高出一级。同时,各地基层检察院纷纷增设机构,为了突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和起诉工作;有的基层院为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快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设置了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科,专门负责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批捕和起诉工作。为了加强案件管理,在已有研究室的基础上,增设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综合业务管理科 。 有的地方成立有检察技术中心,专门负责信息网络管理。关于政工部门,各地的名称也不一样,有的叫政工科,有的叫政治处或政治部。
二、我国基层检察院现行内设机构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规划。《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该条只概括地规定检察机关要设置业务机构,至于应设置哪些机构则由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多年来,关于内设机构的问题高检院未制定过具体规范性文件,这是各地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不统一的主要原因。内设机构不统一不仅有损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严肃性,同时也不利于贯彻检察工作一体化原则。
2、职责交叉重叠。按照相关规定,自侦案件的初查不仅由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负责,控告申诉部门也负责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的初查;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也负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监所检察部门也负责监管场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不同内设部门都有权进行初查或者侦查,由于侦查侧重点和侦查方向不同,往往导致案件线索资源的流失和价值的损坏 。
3、职能划分未体现专业性。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如需决定逮捕要移送侦查监督科审查,侦查监督科受理后需要重新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侦查终结后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公诉科对该案事实和证据也需重新核实,由于自侦案件涉及到财会和行政法规等专门知识,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审查普通刑事案件多于自侦案件,对自侦案件可能遇到的专业知识的掌握相比自侦部门来说要少些,使得审查过程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难度较大,加之有大量的刑事案件的审查任务,用于审查自侦案件的精力明显不足,影响了案件质量与效率。如果这些案件能由专门部门来审查,则难度会变得比较容易,效率和质量也会得到提高。
4、信息管理分散。目前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均在各内设部门掌握,虽然有统计部门统计,但统计部门只是简单的将各部门的案件信息进行综合上报,缺乏系统的整理、分析、汇总。
三、我国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重新规划的构想
基层检察院占检察机关数量的80%以上,占检察工作任务的80%以上,占检察干警人数的80%以上,是检察工作的基层基础,其内设机构的科学、合理设置是保证检察权正确、统一、高效行使的重要手段。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如何设置,近年来,有关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少建议。有的提出设置“四局两部”,即职务犯罪侦查局、公诉局、批捕局、诉讼监督局、检察事务部、检察政治部 ;有的提出各级检察院设置的业务机构应当统一称“厅”,以区别于行政机关; 也有的认为应当统一称“室”或“署” 我们认为前一种意见较为科学和合理,但不必称局。理由是地方行政机关均称局,负责人称局长,行政职级上系正科级规格,基层检察机关从行政级别上一般设置为正科级单位,检察长享受副处级待遇,其内设机构也称局,负责人势必称“局长”,但行政职级目前情况下还不可能上升为正科级,经过努力设为副科级还有可能,虽然现在反贪局和反渎局的局长均是正科级,但这两个职位要么是副检察长兼任,要么也是按院领导对待。既然享受不到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的待遇,又何必图那个虚名。至于上下统一称“厅”或“署”,也不妥,检察机关不同于法院,实行上级领导下级,统一称“厅”,其负责人均称“厅长”,没有职务等级形式上的区分,不便上下级之间关系协调。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应贯彻上下紧密,内部统一,横向合作的原则,体现专业性、效率性,实现资源优化、效能提升之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需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各级和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我们认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名称上还是统一称“科”较为合适(上级机关仍保留现在名称,即省市称“处”、高检称“厅”),并设置以下机构:反贪污贿赂科、反渎职侵权科、自侦案件起诉科、普通案件起诉科、诉讼监督科、案件管理中心、办公室、政治科。各个科室的职责和设置理由如下:
1、反贪污贿赂科和反渎职侵权科。这两个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检察机关所有受理的自侦案件的初查和侦查。这两个机构是原来就有的机构,只是名称变了,所以如此,有以下理由:检察机关刚恢复时,这两个部门称经济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是有历史原因的,当时,检察机关经济检察部门不仅管辖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还管辖偷税案件的侦查;法纪部门不仅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案件,还管辖重大责任事故、普通公民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伐滥伐森林等案件,这个名称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检察机关不再管辖偷税、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这两个部门为了突出业务特征,分别改称贪污贿赂检察科和渎职侵权检察科,是完全正确的,但后来又分别升格成立局并对外挂牌,虽然从提高部门负责人职级待遇以及该部门在社会上的影响方面有积极作用,不过其所带来的一些不利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改称反贪污贿赂科和反渎职侵权科较为适宜,与前述名称相比,更易于被公民所理解,也与其他内设机构地位一致,便于内部管理。有的提出将这两个部门合并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首先是职务二字不易被社会理解,其次是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和认定在某种程度比贪污贿赂案件更难,两个部门合并后,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力度势必被削弱。至于两个部门负责人的职级待遇可以通过与组织部门协商,建立统一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职级待遇来得到解决。
2、自侦案件起诉科。这是个新设立的机构,职责是专门负责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审查和起诉。设立这个机构主要是考虑到自侦案件的专业性,由专门的人来专门负责此类案件的审查,便于提高效率和案件质量。由于一个基层检察院一年办理的自侦案件数量有限,这个部门的人有充分的时间提前介入到案件的侦查中,或者直接参与案件的侦查,当然其参与侦查的作用与自侦部门侦查员的作用应是不同的。这样做既保证了内部监督,又促进了案件质量和效率。
3、普通案件起诉科。这个科相当于将原来的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合并成立的科室。这样设置的原因是,一个案件从审查批捕到审查起诉均由同一人负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至于内部监督的问题,我们认为内部监督主要是解决自侦案件的问题,而公安机关的案件则无需担心缺乏制约,公安机关作为案件的“进口” 已经是案件质量的第一道防线,到了检察机关没必要再增加一道防线。
4、诉讼监督科。这个部门相当于将原来的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和监所检察三个部门合并成立的部门。这三个部门过去承担的职能相近,都是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合并起来便于集中力量,优化资源。该部门除了负责诉讼活动的监督,如刑事案件的申诉和赔偿、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监管场所羁押活动的监督等外,不再负责控告申诉部门原有的举报初查、民事行政部门对法院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监所部门原有的对监管场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5、案件管理中心。负责案件受理和分流,统一开具法律文书,监督所有业务部门案件的运转,统一案件信息的登记、分析、汇总,为检察长提供及时、全面、正确的案件信息。200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以后,全国检察机关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案件管理工作进行了广泛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江苏省2006年开始在全省试行了专门性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郑州市2002年起就在两级院相继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并计划两年内在全省各级检察院全面推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等纷纷设立了类似机构,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可以说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是近年检察机关机构改革的一项成功探索,他“有利于实现案件的流程管理”“有利于加强案件质量控制”“有利于方便外界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
6、办公室。负责提供后勤保障、检察技术保障、办案安全保障。办公室可成立法警大队负责送达法律文书、看管和提押犯罪嫌疑人等。
7、政治科。负责干警的思想教育、人事管理、教育培训以及违纪干警的处理等。
(1、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048000;2、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048100)
【内容摘要】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名称上还是统一称“科”较为合适(上级机关仍保留现在名称,即省市称“处”、高检称“厅”),并设置以下机构:反贪污贿赂科、反渎职侵权科、自侦案件起诉科、普通案件起诉科、诉讼监督科、案件管理中心、办公室、政治科。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
检察机关是特殊的国家机关, 检察权在国家权力架构中, 无论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还是作为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 其本身都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它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就必须排除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职权, 因此, 尽管不同国家的检察制度并不完全相同, 但是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的问题上, 通常都实行上级领导下级的组织体系, 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 并按照一体化的机制运作。可以说, 检察一体化反映了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 是检察机关充分、正确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 。检察一体化就其组织架构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上级检察机关与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一体化,简称“上下一体”。(2)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化,简称“内部一体”。内部一体又分为:侦诉一体、捕诉一体、诉讼监督一体、案件信息管理一体等。(3)同级检察机关或不具有隶属关系的检察机关之间的一体化,简称“横向一体”。就其内容又包括组织结构一体、业务管理一体、人事经费保障一体。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就其组织结构和业务管理方面,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相关制度已经基本确立了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人事经费保障由于各地情况较为复杂,目前尚不具备一体化的条件,要进行理论探讨似无实质意义;但基层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化方面我们认为有许多尚需完善之处,以更好适应检察一体化的需要,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内设机构如何科学合理设置以及职责如何划分的问题。因此我们拟着重就基层检察院内部一体化,也即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如何完善作一些探讨。
一、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变化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此后检察机关几经撤并,艰难发展,至目前内设机构及其名称进行了比较大的三次修正,依时间先后可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1949年我国检察机关初设,据《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下设三个业务处,分别称为一处、二处和三处。具体职能是:一处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全国国民执行法律法令进行检察;负责抗诉、刑事申诉工作。二处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监督监所改造事项。三处办理行政诉讼和民事案件。1951年《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省级检察署只设第一、第二两个业务处。市、县级检察署不设业务处,只设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1954年宪法将人民检察署统一更名为人民检察院。
2、第二阶段(1978年—1996年)。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979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高检院内设五个业务部门和若干综合部门,业务部门分别称为刑事检察厅、经济检察厅、法纪检察厅、监所检察厅、信访厅(后改为控告申诉检察厅)。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检察机关业务机构自上而下基本对应起来,高检叫“厅”,省、市叫“处”,县区叫“科”。
这一时期,各地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均设有: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刑事检察科主要负责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和起诉,经济和法纪检察科主要负责检察机关管辖的经济、法纪案件(简称“自侦案件”)的侦查、批捕和起诉,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受理和审查刑事案件的控告与申诉,监所检察科负责监督各地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这种工作方式在当时被俗称为“一杆子插到底”,这种职责划分从当时实践证明,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但由于客观原因,工作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有人认为是缺乏内部监督所致,因此,要求加强内部监督。1988年开始各地基层检察院纷纷将经济、法纪检察科合并成立侦查科,只负责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将刑事检察科分设为侦查监督科和审判监督科,侦查监督科不仅负责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也负责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审查,相应的审判监督科也既负责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也负责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这两个科的名称在以后几年还几经变化,侦查监督科的名称经历了刑事侦查检察科、审查批捕科的过程后,目前仍恢复为侦查监督科;审判监督科的名称经历了刑事审判检察科、审查起诉科后,目前改称公诉科。侦查科后来又分设为经济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后来分别改称贪污贿赂检察科和渎职侵权检察科。1987年后又增设了政工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及法警大队。
3、第三阶段(1996年至今)。1996年检察机关进行了一次比较重要的机构改革,从高检院到基层院,将经济检察部门统一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并对外挂牌,职级比其他内设机构高出一级。2005年渎职侵权检察科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检察局,职级也比其他内设机构高出一级。同时,各地基层检察院纷纷增设机构,为了突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和起诉工作;有的基层院为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快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设置了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科,专门负责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批捕和起诉工作。为了加强案件管理,在已有研究室的基础上,增设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综合业务管理科 。 有的地方成立有检察技术中心,专门负责信息网络管理。关于政工部门,各地的名称也不一样,有的叫政工科,有的叫政治处或政治部。
二、我国基层检察院现行内设机构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规划。《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该条只概括地规定检察机关要设置业务机构,至于应设置哪些机构则由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多年来,关于内设机构的问题高检院未制定过具体规范性文件,这是各地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不统一的主要原因。内设机构不统一不仅有损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严肃性,同时也不利于贯彻检察工作一体化原则。
2、职责交叉重叠。按照相关规定,自侦案件的初查不仅由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负责,控告申诉部门也负责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的初查;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也负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监所检察部门也负责监管场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不同内设部门都有权进行初查或者侦查,由于侦查侧重点和侦查方向不同,往往导致案件线索资源的流失和价值的损坏 。
3、职能划分未体现专业性。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如需决定逮捕要移送侦查监督科审查,侦查监督科受理后需要重新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侦查终结后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公诉科对该案事实和证据也需重新核实,由于自侦案件涉及到财会和行政法规等专门知识,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审查普通刑事案件多于自侦案件,对自侦案件可能遇到的专业知识的掌握相比自侦部门来说要少些,使得审查过程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难度较大,加之有大量的刑事案件的审查任务,用于审查自侦案件的精力明显不足,影响了案件质量与效率。如果这些案件能由专门部门来审查,则难度会变得比较容易,效率和质量也会得到提高。
4、信息管理分散。目前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均在各内设部门掌握,虽然有统计部门统计,但统计部门只是简单的将各部门的案件信息进行综合上报,缺乏系统的整理、分析、汇总。
三、我国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重新规划的构想
基层检察院占检察机关数量的80%以上,占检察工作任务的80%以上,占检察干警人数的80%以上,是检察工作的基层基础,其内设机构的科学、合理设置是保证检察权正确、统一、高效行使的重要手段。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如何设置,近年来,有关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少建议。有的提出设置“四局两部”,即职务犯罪侦查局、公诉局、批捕局、诉讼监督局、检察事务部、检察政治部 ;有的提出各级检察院设置的业务机构应当统一称“厅”,以区别于行政机关; 也有的认为应当统一称“室”或“署” 我们认为前一种意见较为科学和合理,但不必称局。理由是地方行政机关均称局,负责人称局长,行政职级上系正科级规格,基层检察机关从行政级别上一般设置为正科级单位,检察长享受副处级待遇,其内设机构也称局,负责人势必称“局长”,但行政职级目前情况下还不可能上升为正科级,经过努力设为副科级还有可能,虽然现在反贪局和反渎局的局长均是正科级,但这两个职位要么是副检察长兼任,要么也是按院领导对待。既然享受不到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的待遇,又何必图那个虚名。至于上下统一称“厅”或“署”,也不妥,检察机关不同于法院,实行上级领导下级,统一称“厅”,其负责人均称“厅长”,没有职务等级形式上的区分,不便上下级之间关系协调。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应贯彻上下紧密,内部统一,横向合作的原则,体现专业性、效率性,实现资源优化、效能提升之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需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各级和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我们认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名称上还是统一称“科”较为合适(上级机关仍保留现在名称,即省市称“处”、高检称“厅”),并设置以下机构:反贪污贿赂科、反渎职侵权科、自侦案件起诉科、普通案件起诉科、诉讼监督科、案件管理中心、办公室、政治科。各个科室的职责和设置理由如下:
1、反贪污贿赂科和反渎职侵权科。这两个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检察机关所有受理的自侦案件的初查和侦查。这两个机构是原来就有的机构,只是名称变了,所以如此,有以下理由:检察机关刚恢复时,这两个部门称经济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是有历史原因的,当时,检察机关经济检察部门不仅管辖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还管辖偷税案件的侦查;法纪部门不仅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案件,还管辖重大责任事故、普通公民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伐滥伐森林等案件,这个名称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检察机关不再管辖偷税、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这两个部门为了突出业务特征,分别改称贪污贿赂检察科和渎职侵权检察科,是完全正确的,但后来又分别升格成立局并对外挂牌,虽然从提高部门负责人职级待遇以及该部门在社会上的影响方面有积极作用,不过其所带来的一些不利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改称反贪污贿赂科和反渎职侵权科较为适宜,与前述名称相比,更易于被公民所理解,也与其他内设机构地位一致,便于内部管理。有的提出将这两个部门合并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首先是职务二字不易被社会理解,其次是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和认定在某种程度比贪污贿赂案件更难,两个部门合并后,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力度势必被削弱。至于两个部门负责人的职级待遇可以通过与组织部门协商,建立统一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职级待遇来得到解决。
2、自侦案件起诉科。这是个新设立的机构,职责是专门负责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审查和起诉。设立这个机构主要是考虑到自侦案件的专业性,由专门的人来专门负责此类案件的审查,便于提高效率和案件质量。由于一个基层检察院一年办理的自侦案件数量有限,这个部门的人有充分的时间提前介入到案件的侦查中,或者直接参与案件的侦查,当然其参与侦查的作用与自侦部门侦查员的作用应是不同的。这样做既保证了内部监督,又促进了案件质量和效率。
3、普通案件起诉科。这个科相当于将原来的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合并成立的科室。这样设置的原因是,一个案件从审查批捕到审查起诉均由同一人负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至于内部监督的问题,我们认为内部监督主要是解决自侦案件的问题,而公安机关的案件则无需担心缺乏制约,公安机关作为案件的“进口” 已经是案件质量的第一道防线,到了检察机关没必要再增加一道防线。
4、诉讼监督科。这个部门相当于将原来的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和监所检察三个部门合并成立的部门。这三个部门过去承担的职能相近,都是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合并起来便于集中力量,优化资源。该部门除了负责诉讼活动的监督,如刑事案件的申诉和赔偿、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监管场所羁押活动的监督等外,不再负责控告申诉部门原有的举报初查、民事行政部门对法院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监所部门原有的对监管场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5、案件管理中心。负责案件受理和分流,统一开具法律文书,监督所有业务部门案件的运转,统一案件信息的登记、分析、汇总,为检察长提供及时、全面、正确的案件信息。200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以后,全国检察机关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案件管理工作进行了广泛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江苏省2006年开始在全省试行了专门性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郑州市2002年起就在两级院相继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并计划两年内在全省各级检察院全面推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等纷纷设立了类似机构,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可以说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是近年检察机关机构改革的一项成功探索,他“有利于实现案件的流程管理”“有利于加强案件质量控制”“有利于方便外界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
6、办公室。负责提供后勤保障、检察技术保障、办案安全保障。办公室可成立法警大队负责送达法律文书、看管和提押犯罪嫌疑人等。
7、政治科。负责干警的思想教育、人事管理、教育培训以及违纪干警的处理等。